判决书只有“经本院审理查明”,没有“本院认为”啥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非常不规范的行为了。法院在出具判决书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身份信息,2、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3、归纳本案争议焦点,4、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与质证过程,5、本院查明的事实,6、对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论证是否支持原告诉求,也就是本院认为,7,判决或裁定内容。
本院查明部分,是法院根据诉辩双方的争议所查证的案件事实,即“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下一步就应该是“以法律为准绳”了,那么就需要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说理和论证,原告的诉求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情况。现实中很多法院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一些简单案件可以省略部分环节,甚至不作大篇幅的说理,但至少应该体现对于该案件适用何种法律的情况,并在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否则就是缺了一环,仅有事实依据,但无法律准绳了。
你的问题涉及判决书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问题;第二方面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中事实和理由分析。
第一个方面:法院文书的格式要求
我们先来说一下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问题,因为判决书属于国家司法文书,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最高院从形式到内容对民事判决书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法官在出具判决书时要求做到格式统一,事实和法律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裁判结论公平公正。故从格式角度讲我国目前裁判文书主要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你问题中提到的对方认,对方不认等内容都属于正文部门。其实你提到的只是正文的一部分,在一份判决书中,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
- 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
- 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
- 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
- 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
- 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你在问题中提到的判决书只有“经本院审理查明”,没有“本院认为”。是正文中的事实部分用语严谨的表现。三个部分是法院判决书格式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法院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中的事实和理由分析。
你的问题中提到:本案一共3部分:1、对方认的;2、对方不认识,经法院审理查明予以证实的;3、对方不认识,法院也没审理的。判决书判的只是对方认的错。其实这是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根据相关规定:裁判文书的事实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 一审法院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呈现过程中都会首先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表述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诉辩意见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
- 如果是二审案件。二审法院会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 如果是再审案件,再审法院会先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简要写明原审基本情况。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应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先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上诉请求、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诉辩意见可以不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法院有权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后综合表述,归纳总结。
这就提醒我们,在开庭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表达清楚,想清楚、想明白再表达,非常重要,让法官明白,进而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开庭过程中不要轻易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否则法院就会在判决书中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 。
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的一般都会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如果有的事实法院不认定,不审理,可能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关系不大。如果你认为法官对该事实不查明,严重影响裁判,你可以以基础事实不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查明。
所以如果你想让法院查明某个事实,你就要把这个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重要性等都讲清楚,讲明白,并通过证据予以佐证,单凭扣除可能没有任何效果,打官司讲究证据,口说无凭。
正常情况下,在理由部分都会有本院认为部分。根据规定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故你说的没有本院认为部分可能是你只看到本院经审理查明。法院正常情况下都会写到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理由的陈述,是针对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如果你的案件中有该部分,应该是由本院认为部分。你现在是把裁判文书中正文的事实部分和正文的理由部分搞混了,法院不可能在事实部分出现本院认为的,只能在理由部分出现本院认为。
建议你针对你的判决书,从判决的标题、正文到落款好好看看。尤其是对判决书中正文中的事实部分、理由部分、裁判主文这三部分好好研究,认真分析,因为这三部分是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双方争议的事实是什么,有没有证据证实,法院裁判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等都会明确写在上述三个部门。如果你对判决书不服,建议也可以针对这三个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上诉,这样二审改判率可能会更高。
《我,实话实说……》
人民法院判决书中:
“本院查明”(或“本院经审理查明”),系法院认定的案件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则是法院(法官)就认定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出的叙述,其并非判决主文内容。它又有“述理”、“说理”等说法。
所问“判决书只有‘经本院审理查明’,没有‘本院认为’,这是什么情况?”
我想,会否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案情简单,事实查明了,莫说案件当事人本人,就是案外人,也能一看明了,是不是不需要再“说明”、“说理”之类了?
二、既是判决书,必定要在判决内容(主文)前,引用相关相关的法律条款。是不是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足可表明“本院认为”而替代了?
三、是否是为了创新、改革?当下,极个别地方或法官为“创新”到了挖空心思、别出心裁的程度。是不是为“创新”之类,将部分或全部判决书传统写法中的“本院认为”给废止?
四、我就曾看到“我(本法官)认为……”这样的判决书。我曾问:可以(“本法官认为……”)这样写吗?被问者对我嗤之以鼻:你落伍了!
五、不排除法官工作繁重,疏漏了这一内容?
我认为,判决书中有无“本院认为”内容,如果与你或案件最终处理,没有特别大的利害关系的话,就不要过于“计较”它了。当然,如果一定要了解,或者认为这个很重要,则建议去问案件主审法官。
供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国家怎样强调审判制度需要维护的公平与正义,但是毫不讳言的讲,谁都不敢保证在法官队伍中不存在个别的害群之马,这种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现象始终在践踏着本来应该庄严神圣的法律。
虽然在内心,这类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由于各种因素在法律的天平中,偏袒或者向某方倾斜,但是一旦下判决,这可是要经得住推敲的法律文书,基本上每个审判员(包括那些个别的害群之马)都会很严肃认真的斟字酌字不授人以柄落人口实。
众所周知,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是需要证据来支持才能成立的,它是客观的存在,因此庭审的关键是举证质证的调查环节,在诉讼过程中,往往经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而最终只能由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定或判决。没有“本院认为”的字样是因为其中掺进太多的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必要的中立立场。
所以在判决书中一般采用“经本院审理查明”而非“本院认为”的措词字样。
法庭在审理每一个案件中 ,首先要查看的是当事人的证据和当事人的举证事实 ,然后再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法官就基本上查明案件的事实和依据,休庭后通过法院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原告所述事实成立,可以直接下发判决书 。(【认为】和查明是判断事实和依据的同一概念 )。
“本院认为”也就是裁判理由,是一份完整判决书结构中的必备内容,这部分是对前面认定的案件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得出对案件的裁判结论。缺少“本院认为”部分,就是法官没有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对裁判结果进行说理,可能属于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则,所有的证据必须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环节。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使用。
而质证的过程是法院审理的过程。
单凭法院主观认为,没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