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否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条哪款?
问题补充: 公务员法禁止第二职业,那么事业单位有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个文件规定
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国家人社部先后于2017年、2019年两次发文,明确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职、兼职、离岗创新创业。
根据人社部2017年出台的(人社部规〔2017〕4号)文和2019年出台的(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科研人员)创新、兼职、创业。未提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人员。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明确支持和鼓励的是“专业技术人员”。
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乡镇项目合作,兼职兼薪。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强调了支持鼓励的是“科研人员”。
目的是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意见》的第一段就明确,“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2、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小结:两份文件的重点都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兼职兼薪。
关于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人员和工勤岗人员,文件中没有提及。具体操作,要看当地有没有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事业单位能否创业或兼职要看个人身份,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能到外面兼职或创业,但是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研人员是有政策支持的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和创业问题,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标明了七种行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其中一点就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兼职或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在大面上是不被允许的。
但在2017年和2019年国家又连续两次发文,明确支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兼职创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一次是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强调为贯彻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双创,即创业和创新。指导意见有四个核心内容:第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第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第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也就是停薪留职创业,离岗后单位保留3年人事关系,3年内返岗单位应予以岗位安排,不再返岗的办理离职手续;第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允许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二次是2019年12月,人社部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意见的内容和2017年版的大同小异,只不过针对的对象由2017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缩小到了科研人员,核心意见有四点:第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期限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换言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最长可申请6年的停薪留职创办企业。第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其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第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事业单位其他岗位比如管理岗位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不允许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一旦发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的主要内容,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询到。
短短过了两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二次发文,人社部发[2019]137号,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在外兼职,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指导意见。
所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要求是不一样的,事业单位是可以在外兼职,创业的,但前提也是在单位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和行政职务。
我们单位有领导科研做的好,也在外面开公司的,被单位警告,二选一,要么做领导职务,要么直接去开公司,不能二者兼顾,我认识的两个牛人都选择了开公司,辞去了单位里的领导职务,毕竟,和当官相比,开公司和用技术赚钱,后者更实际。
具体到公务员,不太清楚,应该是工作性质不一样,所以比事业单位要求更加严格吧。
现在事业单位好多做的好的技术骨干,都在外面开公司,走向社会创业,还有很多退休的教师,也在外面开公司。
事业单位是否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条哪款?
公务员法禁止第二职业,那么事业单位有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个文件规定?
事业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属于“公职人员”,都是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获得生产经营性收益的。因而事业人员想要在外面兼职取酬,同样是不可以的。具体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人员要想从事第二职业,有两条路:一条是单位允许,比如下属有企业,或者有相关企业,需要派人去兼职,担任一把手,或者是专业技术指导、财会人员,或者是监督人员。这种情况下,事业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必须是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是原单位指派。要想在企业取酬,同样需要原单位同意,并且不能领双薪:要想领企业的工资,就不能领原单位的;要想领原单位的,就不能领企业的。获得的薪酬,必须如实向组织汇报。
第二条路是离岗创业,可以向主管单位申请离岗企业,一般是两到三年,期间在原单位留职停薪,不领工资。到期后如果想回原单位,可以重新安排岗位,原来的职级、职称等级不变,职称需要重新聘。如果到期不想回来,可以办理辞职手续。
当然,第三条路,就是直接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申请专利、技术创新等方式,获得正当收益。现在,如果确因家庭困难,也可以从事一些体力活动,不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在如实汇报的情况下,为家庭解决经济负担。现在实行人性化管理,也是可以的。但是,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比如教培,肯定是不行的。
许多地方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创业,并专门下发文件。能不能兼职,应根据当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