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和家属,在出院时要求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上都不能写艾滋病,怎么看?
艾滋病人和家属在出院时要求病历、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上不能写艾滋病。这其中,病历是不能改的,病历也不给患者和家属,在医院存档案呢。而为了报销用的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是可以不写艾滋病的。
这是传染病专科医院艾滋病病区约定俗成的一种做法,为的是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乙肝双方不影响的。
不过,这种做法在普通的三甲医院可能有点困难,他们估计没有这个意识,具体怎么做要看患者和医生怎么沟通了。
在中国最好的传染病医院之一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也就是以前的上海市传染病医院,那里艾滋病区的医生就是这么做的,患者为了报销等用途收到的疾病证明和出院小结,里面的诊断不写艾滋病。
艾滋病人出院后,医院正常保存的病历有患者完整的信息,上面有艾滋病的诊断,但是给患者的那一部分用来做报销的,如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可以不写艾滋病,就是在打印的时候把这个抹掉。
之所以能这么做,是因为艾滋病感染者住院,多半是由于机会感染和肿瘤,其所使用的需要付费的项目也是用来治疗这些病的。而艾滋病抗抗病毒药物,是国家免费提供的。所以,这方面并不涉及到骗取报销的问题。
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规定,暂时还没有查到相关的条文。对于普通医院的医生来说,这样的做法。可能是有些顾虑。这种顾虑,主要来自于担心患者之后有什么说法,比如会不会有纠纷等。
有的非专科医生,可能会认为,要是不写艾滋病就是误诊。但事实上,患者的病历里面有记录艾滋病诊断的信息,不存在误诊。这些资料存在医院里的档案室,完整、真实全面。
不过,在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方面,龙大夫也希望有更好的做法,比如有个协议啥的,不但保护患者,同时也保护医生。
其实,患者要的这些证明,主要是用于报销,不用做自己保存的,这些东西会交到医保中心,作为报销的附件。除了没有艾滋病这个诊断之外,其他的信息都是全面的。
这样做的好处是,当患者这些证明不慎给亲朋好友看到的时候,不会知道患者有艾滋病,对保护隐私是有用的。患者个家属提出这样的要求,个人认为是合理的,没有必要为此上纲上线,并过度的担忧。
我是热爱科普的龙大夫,想了解更多的感染科和肝病知识,请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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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人隐私与知情权冲突实践:1.艾滋病病人出院记录:如实记录,交其本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结婚,嘱咐其跟配偶说清楚,并记录这个(告知)嘱咐,让患者签字确认。如家属问医生,医生转叫其家属问患者。2.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其他疾病住院,其出院记录用于单位报销,家属不想让单位的同事知道,要求不写诊断:告知家属或病人 ,出院记录复印或复制不能更改,诊断证明如设计只有主要诊断的,可以只写主要诊断,嘱咐其回去与单位报销审核人沟通,审核人有为其保密的义务,而医院没有为其出不真实的医疗文书的义务。3.婚前医学检查告知:一方有艾滋病,得如实告知其本人,并告知其有责任告诉另一方,签字确认告知到位;对非患艾滋病的另一方只告知,对方有影响双方结婚的疾病,具体叫其去问对方,并签字确认。4.关于入伍,入职,入编等审查类的体检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按委托审查单位的与体检人签署的协议要求去做,如协议说由单位全权知晓体检报告,则交给单位 ,如由体检本人交给单位,则交给本人。如未签协议,事先征求意见并签字确认。
您好。
艾滋病保密只是国家、医务对外保密,并没有说本人要对艾滋病保密,无论是恋爱、结婚、社交、都要提前告知,这个社会最恐怖的地方就是有些人患了艾滋病即不告知,也不说有艾滋病,结果到处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其实不恐怖,恐怖的人心,艾滋病长期吃药是可以降低艾滋病毒,甚至降到最低,如果不告知的情况下导致对方患病。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医疗原则的相关法律与艾滋病管理条例隐私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一方必须写,一方注意保护隐私,所以医生也为难,一般出院病人不写要求签字!如果不想写,必须签字,强烈要求保护隐私!
医疗文书可是法律文书。不写是不是漏诊?过两个月说你漏诊延误治疗,赔偿几十万一百万;要不就说你看,出院明明没有,就主要传染了。以目前的医疗环境,医患关系,哼哼,家里有矿除外
艾滋病患者在出院时要求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中都不能写艾滋病的诊断。这一要求,医生可能无法全部做到。
一、要求有一定合理性。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普通民众普遍存在恐艾心理,如果发现身边有人患了艾滋病,恐怕多数人会对其敬而远之,唯恐避之不及!
所以《艾滋病防治条例》又规定,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病历信息。
这样看来,患者担心自己的患病信息被泄露,要求医生为自己保密,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就此要求医生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中都不能写艾滋病的诊断,则并不能被全部同意。
二、要求不会被完全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因此,在需要归档留存的住院病历中,医生必须将患者艾滋病的诊断记录在案!这些病历资料不会在社会上公开,与为患者保守医密的规定并不矛盾。
至于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能否隐去艾滋病的信息,要看患者的用途。
如果是为了报销城乡合作医疗(新农合),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中可以不写艾滋的诊断。艾滋病患者住院,往往是因为并发症或者其它疾病。这些疾病,无论是否有艾滋,新农合都是给予报销的,即使不写艾滋病的诊断,也不存在骗保一说!因此,医生可以出具缺少艾滋病诊断的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
而如果是为了报销商业保险,这样的要求就可能让医生背上骗保的嫌疑。商业报销一般不受理艾滋病患者的疾病险,隐瞒艾滋病史去报商业险,属于骗保行为!
总结:民众普遍怕艾,艾滋病人群同样怕病情被人知道,法律要求医生保守患者医密。法律同样要求医生书写病历必须全面、真实!因此患者的住院病历,无法隐去艾滋病诊断。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用于新农合报销的,可以出具专门的新农合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略去艾滋病的诊断。至于有着非法用途的(比如报销商业险),医生应予拒绝。
如果被确诊为艾滋病,那么按照流程和规则,医生必须要在诊断书上面写出诊断结果为:艾滋病,或者HIV 阳性等结论,这个其实对于医生和患者来说,都是负责任的一件事情,为什么这么说,今天就给大家讲讲有关医生在诊断出艾滋病后的一些流程和操守规则。
门诊病例: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的艾滋病患者,就是一个年纪比较轻的大学生,而且是一个男大学生,由于自己过度的放纵,最终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而他的发现是因为自己一次发烧感冒所引起,因为还在读大三的他,以为就像平常一样, 感冒发烧,就随便在外面药房买了点退烧药,以为可以马上就会好。
可是连续吃了两天的退烧药,温度一直没有退下去,而且温度持续到39.5度,所以马上到医院来就诊,对于这种非常的发烧,在急诊排查无辜的情况下。
很快就被转送到我们血液科,按照我的经验,一般都是询问职业,和生活环境,我一看还是个大学生, 而且从外表和形态打扮上来看,都是比较英俊的,从医生的角度和敏感度来看,一下子就想到了“同志”。
后来我问他你有没有女朋友,他说没有,我在提问最近有没有特殊的亲密接触,他首先是停顿了下,后来很久才说了一声“嗯”,此时我的心理就明白了。
心理十有八九的朝着HIV 方面去思考,后来我就开了一张化验单,也开了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单子,比如淋病梅毒,乙肝,尖锐湿疣等等 ,反正对于所有疾病的统统叫他检查了一遍。
说到这里大家都知道了,最后检查的结果可想而知,是HIV 阳性,此时这个小伙,也是痛哭流涕,虽然知道艾滋病的危险,但是真的艾滋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
一下子确实无法接受,最后按照我们的流程我们必须要报备到我们当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备案,并且对其有接触的人,进行电话咨询,劝他们也来检查。避免病毒进一步的扩大。
到最后在我们写病历的时候,这么小伙子,说,医生能不能不要写艾滋病在诊断书上, 就写传染病,可以吗?可是按照我们的医生流程确实就是要写上,最起码就是HIV 抗体阳性,是必须要写上的。
第一:从医生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来看
从上面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出,从医生的角度来说, 病人看病,医生根据生化指标的来得出判定,最终诊断为,艾滋病,按照我们医学流行病和传染病的流程规章制度来办理,作为医护工作者,我们必须要在诊断书上面写出病因,症状,和诊断结论。
这个才是最终符合医学结论的一个医学证明,从大的来说, 这个证明是有分量的,它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一个医生,因为一时的慈善和心软,说不定就会要吃上官司,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比如有些人,要去找工作,或者婚检,或者其它对自身有目的,但是有可能危害到其它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是公共卫生安全的,一旦传染扩散到第三方。
那么你的这个诊断证明就会铁证,很容易被人告上。所以出于法理和医生的职业道德,我们必须要写上,明确的诊断证明,和结论。
此外我们还要通知当地的疾控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与此同时,疾控中心还会对患者在进行二次的检查诊断,最后确诊了,他们才会录入系统,并会对患者身边密切接触的人群。
进行通知和告诫,劝他们去医院检查是否已被感染,对于这点,这各就是医生的一个工作,和基本原则,对于义务工作者我们是不能逾越的,
第二:从患者的内心想法人文关怀来看
当然从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还是在读的大学生来说,是致命的,因为他无法面对同学,老师,和家人,一旦公布,有可能会被别人有异样的眼光,或者被嘲笑,也许自己都会瞧不起自己。
有可能在某一段时间内,患者会把自己封闭起来,这些想象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此时我们周边的朋友或者家人应该正确积极地邀请心理医生进行协助。
或者更为普及艾滋病的知识,对于患上艾滋病后的一些常识和护理,这才是最主要的,应该从帮助的角度,来改善艾滋病患者内心的孤独和自卑。
很多一开始知道自己患上艾滋病后, 就容易走上极端的道路,比如轻生,如果没有这方面想法,那就回走反的方向,比如采取报复性地继续传播他人,这种例子,不管是在新闻上面,还是现实生活中。
我们都是可以知道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在一开始知道患有艾滋病后,我们就要通知家人和相应心理咨询师进行早期的干预和辅导,从而使得患者积极面对进行治愈和干预艾滋病,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如果不写,是否会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如果不写会怎么样,医生一时的心软会酿成重大的医疗事故和法律纠纷,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肯定都是按照原则处理,大家都知道婚检一个案例,因为医生,隐瞒了女方患者有艾滋病的病情,结婚后,导致男方患上艾滋病,而导致男方把这位医生告上法庭,进行民事是刑事的赔偿。
对于这一点,大家各说风云,从医生的角度来看,医生说是为了保护女方的隐私权,而没有如实地把这种高度传染性的疾病告诉男方,使得男方感染,但是从男方的角度来说,人为破坏人体的健康比隐私权更重要,两者来对薄公堂。
其实对于这一点,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大,对于医生来说,儿科你要付出经济的赔偿,甚至还要附带刑事的责任,如果所有的医生都按照这个医生来隐瞒的话,那么这个艾滋病真的会盛行这个社会。
个人健康的身体会变得十分的危险,所以所以我的想法和建议是,医生必须要一五一十的谢村疾病的任何相关指标,在保护病人的同时,不要忘记自己作为医生的责任和义务,那就是如实写出。
总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违背自己的原则,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虽然人情,同情也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规则不成方圆,有关生命健康的,更不能儿戏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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