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规避个税,可行吗?
实际中有不少高管想这样做,来规避个人较高的个税。因为这些高管的工资确实是很高,整体的收入算下来,应该是达到工资薪金的最高档45%的,而如果自己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将“工资薪金”的个税,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是税率能够降下来,从而个税更低,二是很多地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所以综合的税负会进一步下降,高管们以此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这样的做法当中可能隐藏着不少问题,并且不同的操作方法风险也不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思考:
1. 高管的身份
高管跟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还是被雇佣,值得探讨。如果既有雇佣,又有合作,那么并不符合商业逻辑,通过个独避税的嫌疑较大。而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与公司一刀两断,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来规避个税。这当中也会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与公司相关的福利就没有了,包括社保或者是其他的福利。当然,也许这个相对于个税的节约来说可以忽略。
另一个是少了一份保障。如果跟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那么在离职补偿、工伤或者是其他方面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不怕一万,还怕万一。
2. 实际的业务
很多人成立个独,仅仅是为了利用核定征收的优势,当中的业务,水分不少。比如,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给公司开票,将一部分的工资转换成经营所得的形式,但是实际上,个独并没有给公司提供什么服务,那么这就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了。因此,要设立个独,应当以真实的业务为前提。
3. 敏感的发票
咨询费发票也不是随便开的。之前有家公司,平时连个几万块的培训都舍不得给员工做,突然来了个几百万的咨询,这样的业务,就很容易引起税务的关注了。所以,大额的“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每家企业都会有,与企业业务不相匹配的咨询费、会议费等项目,也是一个税务的风险。
总的来说,尽管我们的高管收入高,个税也较高,但是还是建议通过合规的途径来节税,比如用好我们的各项扣除、免税福利、公积金,用好股权的激励等措施,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节税。并且,既然高管们能够拿到这么高的薪水,那就说明是有这个能力,能力越大,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大家都学学董大姐的气魄,年薪500万,一年交45%的税,或许能更好地体现我们的税收公平吧。
不可行,涉嫌偷税漏税而且存在风险!
先来看一下,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能规避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比如高管取得3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1、不进行筹划的话,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300000/12=25000元,按工资薪金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00*20%-1410=58590元;
2、如果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开发票给公司来报销
应交增值税=300000/(1+3%)*3%=8,737.86元,今年有优惠政策,可以减按1%征收;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8737.86*(7%+3%+2%)=1,048.54 元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8737.86+1048.54=9786.41元,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不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率如下表所示: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很低甚至为负数,那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操作得当”,把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还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政策,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确实可以避税。
试想一下,一边要交6万块的税,这边有人告诉你不用交税,你会心动吗?你肯定会心动,但是我告诉你,如果单纯地为了避税,那么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咨询费的方式不可行!属于偷税漏税,理由如下:
1、先说说虚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管与原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收取咨询费的行为属于劳务关系,请问,一个人能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劳动又提供劳务吗?当然不能了,那么既然未提供劳务,那就是未发生真实的业务,自然而然的可以得出结论:高管为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再来说说“咨询费”
咨询费并不是说谁都可以收的,公司向高管咨询了什么内容?高管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公司咨询的事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关性?
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只有1、2个人,但是这1、2个人好像是无敌的,什么样的服务都能对外提供,对外开具的发票金额很大,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三岁的小朋友都知道这很不正常,收入与企业的规模不匹配,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很容易怀疑你的业务是不真实的;
3、最后说一下公司的风险
增值税是个链条税,一环扣一环,高管虚开发票,作为受票方的公司同样面临风险,一旦被查处,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另外,公司对高管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高管通过虚开发票的行为规避个税所得税,公司也逃脱不了关系,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任何隐藏在背后的违法交易终将无所遁形;另外,高管的收入本来就不低了,请勿只看眼前利益,而失了德行!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公司高管采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的形式规避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除非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所在公司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如果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支付咨询费不仅增值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企业所得税上述支出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2.这种情况肯定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但是操作办法是违法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35%。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45%。如果高管工资很高的话,比如适用税率达到45%,如果转移一部分进行个人独资企业,会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双双下降。这种情况肯定是有减轻税负效果的。
3.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对一些企业大量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会加强预警分析监控,发现疑点会进行核查,因此对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注册空壳公司行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这是很多税筹机构宣传的做法
现实中,很多税筹机构大多这样宣传。这样的机构,包括各类园区的建设和推广者、培训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和税务咨询等公司。但这些宣传的机构中,个人很少见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
这些税筹机构的宣传大都有类似的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显著降低个税
2、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能够直接将款项提取到企业主的个人账户
4、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在某个园区,园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异地
5、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税务、账务、银行由园区代办,收取数千到上万元的费用
6、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大多为咨询、策划、推广等非实物内容,即使有实物内容,开发票也是非实物。
7、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
建立个独企业确实能够降低个税
核定征收后,个税的税率能够由5%-35%降到2%、1.5%甚至更低。包括个税、增值税以及园区管理费服务费在内的综合税负在4%以内。
相关的风险和麻烦
1、这个业务是建立在非真实业务基础上的,有虚开发票和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2、高管与企业是劳动关系,在工作之外再与企业签订协议,特别是提供非实物性质的服务协议,不合规。
3、个人独资企业大多成立在异地的园区,如果这个异地与高管工作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为什么异地注册,有风险。
4、个人独资企业无其他业务,只向某一个企业开发票,且额度比较大的话,有涉税风险。
5、企业在当地,开具发票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异地,而且是税收洼地,有将工资薪金转为经营所得之嫌。
6、园区的政策不一定能够持续,若不能持续,还采取个人独资企业方式的话,就要另外注册。
7、如果另外注册,或者不用这个个独企业了,则要有注销的麻烦,如果不注销每年的服务费是要交的,或者自己做账、报税和工商年报;即使这样,也有工商等检查,查无此人的情况,如果这样企业可能被异常,再以个人独资企业主名义成立其他企业困难了。
8、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要降低税负,年度开票不能超过500万元,超过后就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提高。园区要求一般最高在400万左右。如果每年都400万左右,有操纵收入之嫌。
9、如果银行账户半年以上不用,没有收付记录,则就成为“久悬户”,不能正常使用。
......
合法是最低的成本,是最省事的。风险辣么大,折腾不值当的。要提前筹划,多项措施并举,可能会好些。
这种做法太不靠谱,早晚要出事,出大事。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进行避税,最近两年的确比较火,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早晚会出事。
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向公司开票,收取咨询费,实质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变为经营所得,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操作本身存在着极大的涉税风险。
假设某公司总经理年薪200万元,正常情况下,由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该总经理突然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向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150万元,另外的50万元工资薪金仍然由公司发放。
该总经理原年薪20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45%的超额累进税率。现在150万元变为咨询费,正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2%左右,这种做法的确大大降低了个人所得税负担。但税收风险同样巨大。
作为公司总经理,一方面作为公司雇员,为公司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又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的身份为公司提供服务,从商业逻辑上无法合理解释,你这个总经理每干一项工作还双重身份啊,公司董事会是聘请你本人做公司总经理,不是聘请你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身份来做总经理。这个怎么解释呢?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不会认可。个人需要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
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模式适合一些自由职业者,演艺明星,网红直播等低风险行业。工资高管想利用这种方式来节税,正常情况下达不到目的。
也有一些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发票,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低,所以,虚开发票的成本低。这种情况早晚也会出事,金税系统监管手段不断完善,大量的不符合商业常理的操作模式,系统会自动预警提示。一旦税务人员上门核实,就会发现问题。
风险极大。
第一,工资收入受合法保护。服务合同如果有麻烦是真的麻烦,因为你不可能提供真实的服务项目。
第二,公司讲诚信,不等于愤怒辞职的会计不会举报。或者其他觊觎你位置的人。一旦被举报,公司要受罚,你恐怕也很难再呆下去。
第三,相信我,守法的成本最低。
以前,有些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高管的一部分工资转入某个第三方公司账户里,其实是为了帮高管避税,因为很多高管入职时谈的是税后年薪,帮高管少交个税就是帮公司自己节约税负成本。不过现在国地税合并后,金税三期上线,结合大数据的使用,这么做风险不小。
实际合规经验:
1.一个人可以在两家公司工作,一家全职,一家非全日制。
然后一家交社保+工资,一家拿工资,分别代扣代缴。
2.高管建议换个人来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