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搬迁,就一定得赔偿员工,其实这是片面的理解。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搬迁都需要赔偿,也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因此,我们必须搞清楚,工厂搬迁时,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要赔偿员工?什么情况下无需赔偿员工?在工厂搬迁时,工厂会玩哪些套路?
一、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跨市搬迁,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点,工厂的搬迁,要看到底涉不涉及个人缴费主体城市、社保缴费主体城市、以及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因为个税缴纳、社保缴纳的城市变更,已经影响到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跨市搬迁,一定涉及到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因为在新的城市,就意味着要注册新的公司。
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不管公司有再大的客观理由,只要员工不愿意过去的,那么公司就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公司在这一块还会玩很多套路,下面会专门讲!
二、在同一个城市内搬迁,则要看对员工的影响程度
原则上在同一个城市内整体搬迁,公司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记住是整体搬迁,不是部分搬迁,如果是部分搬迁,那员工还有拒绝的权利。那么整体搬迁时,要结合以下内容来判断。
1、劳动合同主体会不会变更。如果还是原来的公司,搬迁后只是变更了注册地址,那么一般是无需支付补偿金的。如果换了新公司,那就要给补偿。
2、要看搬迁的距离,对员工的交通、住宿、吃饭有没有产生影响。当然如果公司在搬迁时,对这一块已经妥善解决,那么员工也只能服从。比如公司提供宿舍、提供食堂,或者在工资上给予补贴等等。而有的城市则会有更明确的规定,比如会规定在市内搬迁,30km以内的距离,员工无条件服从,30km以上的,公司必须要对交通、住宿、吃饭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才行,如果没有,公司一样要给补偿。
三、在搬迁时,工厂通常会玩什么套路?
1、搬迁前绝对不会提前通知员工,等到了前几天在告知,打员工一个措手不及,那很多员工没办法及时取证应对和仲裁。
2、搬迁时,新的地方已经正常生产经营,但原地点也租一个很小的办公室继续经营,耗着不愿去的员工,比如不安排加班,天天要求培训等等,就是熬员工,熬到员工自己受不了,甚至是通过一些方式逐步降低员工的平均工资等等。
总的来说,工厂搬迁要不要赔偿员工,得依据上面具体的情形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需要补偿,千万不要判断错了,另外对于公司可能玩的套路,要提前准备收集证据,实际上不管公司在怎么隐瞒,总会有一些征兆的。
工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变化,应当由双方协商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比如,双方协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是否给予交通费、搬家费等补助;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按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即半个月工资标准)。注意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叫赔偿)。
如果单位搬迁不远,不会对劳动者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或者临近市域搬迁对劳动者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单位已作搬家或者交通补助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单位愿意支付补偿金的除外)。
因此,需要搞清楚的是补偿金是劳动合同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利益受损的补偿;所谓赔偿只适用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严重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工厂搬迁,员工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经济赔偿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条 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工厂搬迁,通常分赔偿和不赔偿两种情况;我在以前的公司就遇到过,当时我的同事小张赔了10万元,而我却1分没赔;一气之下,我将公司给告了,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我后悔莫及。
那是2016年6月份,我在深圳一家电子厂打工,由于厂里订单太多,公司现有设备及人手24小时运转都忙不过来,经常面临客户催单的情况。
公司老板早已赚得盆满钵满,但还是不满足于现状,经研究后决定扩大产能,投了9000万分别在深圳松岗和清远同时开了2家分公司。
设备调试完毕后,就打算从公司各抽调部分人手去松岗和清远上班,而且听大家传得沸沸扬扬说去新厂还有赔偿,
在调查人员流动意向时,我考虑到我的朋友圈都在深圳,同时考虑到在新厂个人发展前途相对大一些,加上还有一笔赔偿,于是选择了去松岗。
而小张的家就是清远的,平时回家方便,他理所当然的选择了去清远。
没过多久,人员开始正式调动了,小张因为公司工作了9年,共赔了10万元钱,高高兴兴的收拾行装准备去新厂报到。
就连才来2年的小赵,也赔了了3万元,宿舍4个人中其它3个人都赔了3一10万元不等,个个兴高采烈,而唯独我却1分都没赔。
这不是区别对待么,凭什么别人去新厂有赔我却没有?我决定去找人事问个明白。
人事听明来意后说我就是没得赔,说没有就没有,不服可以去告。
这是什么态度?一气之下,我真的将公司给告了,最终却以失败告终,还从此被区别对待,后悔莫及。
据悉,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我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地点深圳没有发生改变,并且工作岗位、工作量都没发生变化,仲裁庭认为松岗也属于深圳,故对于我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而公司对于我告它的行为非常不满,让我的经理处处给我穿小鞋;经理将话也给我挑明了,说是上面的意思,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让我忍得了就忍,忍不了就赶紧找好下家跳槽。
无奈之下我提出去清远厂,人事却以人员已满为由拒绝了我。
后来,我就辞职离开了这家电子厂,去了另外一家公司。
那么,工厂搬迁,员工应该得到什么赔偿呢?不用说,那当然是劳动合同补偿金,这里要说的是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予赔偿:这就是我上面所遇到的情况,即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市域范围内搬迁调动的,即不跨市,是不用赔偿的。
2、给予赔偿:当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即跨市,则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根据劳动法,是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
而补偿标准为N+1,即每工作1年赔偿1个月工资,在此基础上另外再补偿1个月的工资。
建议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以前待过一家公司在2017年从深圳搬迁到泰国,赔偿方案是这样的:
所有员工赔n+1个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是工作年限,多余月份大于半年按1算,小于半年按0.5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从2016年5月份到2017年5五月份公司发给你的所有的钱除以12个月。包括所有的补贴,加班费,年底双薪,社保公积金等。另外在6月6号之前签补偿协议的员工,每个人补偿10000元签字费。
如果怀有身孕的女员工,在此基础上另外赔偿24个月。哺乳期的女员工,在此基础上按照12个月的哺乳期扣掉小孩出生月份的月数补偿该月数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使刚入职一个月也是如此,当时好多人开玩笑说这叫“一孕抵十年”。
一般外企都是差不多类似的赔偿方案,至少N+1是有保障的。国内企业就不知道了,没有经历过。看过的最良心的赔偿方案非珠海佳能莫属了,我之前还发微头条说过,最多的(工龄30+)可以拿到2.3N+8,另外还有当年两次的奖金和春节慰问金。
所以呢,不同的工厂赔偿标准不一样,但是外企相对来说可能会好很多。
我老婆在华阳通工作了十年,什么都没有,还谈什么赔偿,连养老保险都没买,一到年龄五十岁,直接一脚踢出公司,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