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避债务,公司变更法人,变更后起诉该公司时,能否追究前法人的责任?有何依据?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公司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制企业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我们通常说的一把手,如董事长,执行董事等,因此,变更公司法人应为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为逃避债务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作法是完全没用的,因为公司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该公司的代表人,他只对他负责的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其他公司或个人承担责任;要起诉也只能起诉该公司,正如俗话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三、能否追究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何依据?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是不能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管是前任或现任法定代表人)。但以下情况可以追究:
1、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前法定代表人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可以将前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二被告人起诉。
2、如果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屈律师,我来回答。
想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一般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公司在法律上属于拟制的人。原则上公司的债务应当有公司自己承担。
首先,公司的债务不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更换而消亡。也就是无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谁,公司都要对自己的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想让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名义欠的债假设有下列几种情况。
①如果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 而按照公司的章程约定,该股东没有足额缴纳他认缴的出资款,且出自款缴纳期限已到或者超出。详见《公司法》关于股东的义务章节的规定。
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承诺过他对公司的这笔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作为共同欠款人。这一块的法律要参考《担保法》以及《合同法》。
③公司的该法定代表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存在。详见公司股东的义务以及《公司法》解释。
具体你的案件是怎么回事,或者说你的事情是怎么回事用你在题目中给出的信息太过简单,难以做出具体判断!
为了躲避债务,公司变更法人,变更后起诉该公司时,能否追究前法人的责任?有何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现象经常会发生,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躲避债务等,看似很聪明,实际是小聪明。因为,债务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变更了,债务就会从此消失,而下会继续追诉的,也是可以追诉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变更法人,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概念,法人指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才是指的个人,是能够代表单位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人,可以是企业拥有者,也可以是聘用者,就看企业在注册登记时用的是谁的名字。
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是否就意味着债务可以了呢?当然不行,仍然可以起诉公司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财产变动情况,做出是否追究个人,包括现任法定代表人和前任法定代表人,只要有依据证明财产被转移、藏匿、私分等。因此,纵然换了法定代表人,也换不了债务。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你问的问题不够准确,我的理解,你的问题应该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吧,因为公司本身就是法人。
首先很明确的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无法躲避债务的,公司的债务不会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公司管理层人员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只要公司存在,公司都需要承担债务的。
那么至于债务问题是否可以追究原来法定的代表人的责任,这个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正如前面说的,公司对外欠债,应该由公司承担。
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而且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或者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行为等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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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自己接触的案例吧!去年我们在下边县城给一家房地产企业做清算,清算结果是需要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1500多万元,法定代表人是个当地人,在税务局局长办公室里,亲自拿着公章,在《税款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并拍着胸脯说:下个礼拜一就把税款交掉,请求税务局给他几天时间。税务一看这人这么有诚意,况且也是本地人,就答应了他的请求,同意他一个礼拜后缴纳税款,结果,都没要一个礼拜,这个房地产公司把法人代表人换成了一位农村的78岁的老年人,股东也全部换了一遍,公司也没有其他资产了,税务知道后,感觉被耍了,恨的咬牙切齿,说一定追究到底,可是追究过程是相当漫长的,截止到目前仍然没有结果。
上述案例中,暂且不说这个公司在有欠税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否违法。就说这个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税款,在税务面前,利用自己的承诺,征得税务的同情,为自己更换法定代表人赢得时间。
从个人情感方面来说,这个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税款,对自己的承诺不去兑现,言而无信,人品和道德都让人不耻,用现在的话说,这就是标准的“老赖”,违反“诚实守信”的社会良俗,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但是,有时候违反道德并不能代表就违反法律:
按公司法的规定,法人是个组织,比如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企业,它就是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个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比如上文提到的承诺缴纳税款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题主所说的,“为躲避债务而更换法定代表人”,如果该法定代表人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欠债务的是法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债务是法人的债务,应当由法人来偿还,与谁做法定代表人无关!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要问:像你这样说,公司有欠税或者债务,只要把法人代表换了就没事了是吧?
当然不是,如果公司为躲避债务而变更法定代表人,作为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续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在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违法目的,属于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身份以及逃避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原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原法定代表人为躲避债务,恶意隐匿、转移资产的,也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到法院起诉,债权人可以以欠债的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二被告,一同起诉。像上文提到的欠税的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肯定逃脱不了责任,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综上所述,如果大家在实务中碰到,为躲避债务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一定要尽快走法律程序,不能纵容这种“老赖”行为。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些许帮助!
债务是公司债务,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用,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机构,责任仍然由公司承担;债务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的话,仍然由个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构成公司20条规定情形,能够刺破公司面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出资不到位,需要承担在出资范围补充责任。
公司变更法人不能躲避债务,原债务仍然由变更后的法人(公司)承担。
法人是拟制人,其实就是公司本身,并非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变更一般有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
依据就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
唉,回答问题之前,得先普及一下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一个组织,一个单位,一个公司,不是一个自然人!法人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意思是“法律上规定的负责人”。就是通常所说的老板。
现在这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比较多,甚至有的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就用员工的身份证注册成为老板。
法眼扫描代理的一个案件,一审的时候对方老板还没有变,到二审的时候,对方的老板竟然变成了原来老板76岁的妈妈了。
国营公司为了躲避债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几乎没有,因为国营公司的负责人任命程序复杂,一旦任命后就不会很快变更,除非出事。
而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躲债,完全就可以很快变更法定代表人。现在工商局实行网上提交材料,手机验证,通知拿营业执照,也很方便。
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是躲债,要看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债务人。民营公司向银行贷款,银行都会让法定代表人进行连带担保的,其他合同中,一般法定代表人不会是担保人的。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担保人,则变不变更都改变不了承担责任的命运。
现在更多的法定代表人之所以变更,是怕公司成为债务人后,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一旦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孩子不能上私立学校,甚至孩子考公务员政审都受影响。
所以,大部分改法定代表人的目的在于躲避限制高消费,躲避成为“老赖”,而不是为了躲避债务。
变更法定代表人,(即题主模糊描述的变更法人)只可能影响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无法改变法人(公司)的债务。要逃避法人(公司)的债务,须转移公司的财产,所以你追债的方向不是盯着谁是法定代表人,而是公司财产的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