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如何定罪?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题主的问题中问题太多: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不鲜见,在此无需讨论。
二,伪造证据的时间节点: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原告名义并以提起诉讼为犯罪方法去实现犯罪目的呢?还是作为被告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应诉来实现犯罪目的呢?这二者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而言几乎具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三,法官对于当事人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是被骗而予以采信定案呢?还是明知虚构伪造而故意予以采信定案呢?这样的情节涉及的是当事人妨碍诉讼(或诈骗)犯罪呢?或者是法官渎职犯罪?还是当事人与法官共同犯罪呢?
题主看似一个平常简单的问题几乎可以写一本小书了。如果让“今日头条”上的大腕们去发挥着写,出三本大书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题主应当先普及一些法律常识,将故事情节尽可能地描述得准确、清楚、明白一些,才有可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帮助,要不然双方都得死:提问者急死,回答者累死!
这个属于虚假诉讼罪。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便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根据答复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刑法》毕竟只能笼统的规定,所以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更加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问题所述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执行行为获得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罪行为。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和蔑视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达到情节严重之标准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详细规定了何为虚假诉讼,何为“情节严重”以及刑事处罚原则。
虚假诉讼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罗列了构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数额达到十万余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详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从宽处罚的情形
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并处罚金。若行为人是初犯,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悔过,积极退赃,可以视为《刑法》规定之情急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确有必要判决刑罚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达到立案标准的,将依法追击其刑事责任;若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虚假诉讼行为,建议收集初步的证据或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若是在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方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报警处理;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事后积极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处罚;还构成其他的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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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恶意。制造虚假诉讼。歪曲事实真相。打到自己。背后的目的。坑害公证一方,有意歪曲事实。委屈国家法律的公正性。这样的审判人员。应从重处罚。因他制造的社会影响。家庭和企业的严重损失。危害一生。希望法律绝不手软。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如同碰瓷(碰法律的瓷) 一旦成功就是一本万利 即便失败事后被追究的也是少之又少 但是没有公安机关介入当事人仅凭个人力量很难查清事实或者提取到有利证据 所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强烈呼吁将虚假诉讼列入扫黑除恶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