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劳务普票综合预缴税费4.86%吗?后续还要上税吗?
这个问答的本质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在最新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因“20%”的高预征率望而却步;2019年1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为合理降低税负扫清了所有的障碍!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没有变,4.86%的综合征收率只是纳税义务的一部分!
一、完整的纳税义务
1、劳务费预缴阶段的起征点
劳务报酬的起征点为800元/月,月收入低于800元的劳务收入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必要参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需要将不足800元的收入或者超过800元/月的收入,汇总其他收入累计汇算清缴!
2、超过800元/月怎么预缴个税?
超过800元且不超过4000元/月的部分,减除费用800元,乘于20%的税率,就是纳税人当月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超过4000元/月的劳务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具体参照“劳务报酬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3、代开劳务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经济生活中,税务机关普遍执行的预征税税种和税率如图表:
对于月收入低于10万元的纳税人,增值税3%从2019年1月1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附加是以增值税3%为税基,税率合计12%,因此等于3%*12%=0.36%,同时2019年的普惠性税优政策各地均已经减半征收;题中描述的4.86%,还在执行以往的税法和规范,有老调重弹的嫌疑!
二、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就不用再代扣预缴了?
1、预征税款与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过去和现在从没有发生改变。无论预征环节征收了1.5%还是其他不同地区的N%,均不能代替完整的纳税人义务。
完整的纳税义务就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得出的预缴和汇算清缴金额。也就是大家常说的“20%的税率”!
预征是指征收机关按照代开环节或者异地经营等因素,在“20%”的总额内预先征收1.5%(或者N%),尚有“20%”-N%的税款还需要代扣代缴或者自己申报预缴!
2、预缴税款与所得税汇算清缴
预征和预缴是两个概念!预缴是纳税人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之规定,按期(月)由纳税人或者义务扣缴人代扣预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预缴的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二者通常不相等!
单一劳务收入由于预缴阶段,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项目,预缴的税金与汇算清缴时计算的税款必然不相等,通常预缴的税款大于汇算清缴的税款,需要通过“多退少补”将多缴的税款退税!
包括劳务报酬的多种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金一定和单一劳务所得预缴的税款不一致。汇算清缴的税款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实际税负可能大于20%,也可能小于20%!
三、现实经济生活中。义务扣缴人代扣代缴剩余的税款了吗?
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没有确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才是本文的重点!
1、错误的认识——劳务发票主导一切
很多中小微企业,错误的认为劳务人员开了劳务发票,跟其他报销一样!义务扣缴人有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和税前扣除都没有影响,再加上周围的义务扣缴人都这么干,少有义务扣缴人对自身的税务风控做出合理评估!
2019年4月1日开始,昆明地区税务机关对部分纳税人进行税务抽查。针对收到劳务发票,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付款人,限期补交本该纳税人应缴的剩余税款和滞纳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只能对义务扣缴人罚款,没有说由义务扣缴人补税的!虽然这样的执行涉嫌征收机关违法,但是罚款金额和补缴税款金额多相似,两种措辞的经济结果都一样!
2、与劳动所得混同——造表发放劳务费
现实工作中,部分中小微企业为了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劳务报酬当劳动报酬造表申报和发放。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部分“劳动所得”并未缴纳社保费。社保费由税务机关代征以后,其中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一旦税务机关开展专项税务检查时,这样的操作很容易被罚款!
3、小结
综合上述因素,“4.86%”不是劳务人员的全部纳税义务,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需要确实履行代扣预缴和申报缴纳的责任。在税务环境相对宽松的地区,税务机关也并没有据此入户证询。这恰恰是集聚了纳税人的财税风险。
四、合理降低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一点思考
一方面劳务报酬在预缴阶段必须代扣预缴或者申报缴纳近20%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虚高,要合理降低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唯一的途径——通过汇算清缴降低税负。
例:劳务人员李某2019年1到12月份分别取得劳务所得3000元-30000元不等,分别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代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劳务报酬代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表,每月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从0到5200元不等,全年66000元的收入,实际预缴了10680元的个人所得税,约16%的税负,单一劳务收入属于非常高的税负,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劳动者在预缴阶段只能遵照税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熟知税法和适应环境,用好法律规定,次年参加年终汇算清缴,将多缴的税款退税。就能合理降低税负!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纳税人足额足项申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租房支出、继续教育、大病支付),同时享受5000元/月的基本扣除,不仅仅针对劳务报酬,所有的综合所得项目均可以降低税负!
劳务人员李某每月预缴个税税款,全年累计预缴10680元。通过年终汇算清缴,基本扣除5000元/月*12月=6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2000元/月,全年24000元。2019年全年收入66000元,税前扣除合计8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不用上税!
但,每月预缴税款累计10680元,属于多缴的部分,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0680元。最终实际承担的税款为0元。
你的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目前全国各省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有些差别的,所以你说的综合税率4.86%,有的省份是这样操作,有的省份不这样执行。
至于后续还要不要交税,也得分情况来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使要补税,那也只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在代开环节都交清了。
接下来,老周按不同综合税率的情形来分析哈
按综合税率4.86%开票
先说说这个4.86%是怎么来的吧,直接上图你就明白了
你说的这个4.86%的综合税率应该就是这样算出来,把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按1.5%比例预缴,这个核定比例也是各地税务局采用的比较多的,按不含税价开票1000元,就在税务局交税48.6元。
但是这个个人所得税就有点复杂了,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采用预扣预缴,第二年和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稿酬所得一起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你按1.5%的比例预缴个人所得税后,还得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起征点60000元的余额。
假设老周在2019年代开了不含税100000元的劳务发票,在税务大厅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0×1.5%=1500元,在2020年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假如老周只有这100000元的综合所得,没有其他专项扣除,那么老周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0-60000)×10%-2520=1480元,由于在2019年已预缴1500元,老周在汇算清缴时还可以退税20元。
但是假设老周代开劳务发票120000元,那就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20000×1.5%=1800元,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就应交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0%-2520=3480元,由于2019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480-1800)=1680元。
老周还专门测试了一下,以上述老周这种情况下代开劳务发票,只要金额超过了100235.49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负就超过了预缴时的核定比例1.5%,就得补缴税款。
按综合税率3.36%开票
这个也就是在代开票时没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个图就清楚了。
从今年来,好多省份都取消了代开环节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改由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关键问题就是劳务报酬所得这个预扣预缴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面对这个扣缴比例,支付方的财务人员和劳务提供者经常吵架,尤其是一些缺乏税收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对这扣缴比例很难接受,你跟他讲第二年汇算清缴可以多退少补,他们也不明白,也让不少企业不愿意去扣缴劳务报酬的的个人所得税。
下面这个就是湖北税务局的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付方没有按规定扣缴你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你肯定得自己去补缴的。
不过老周私下认为,这种由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也有很多不脱的地方。
比如,支付方不同意扣缴,对这种发票不肯报账,怎么解决?
又比如,如果支付方付钱后,没有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后续麻烦,比如滞纳金,这个怎么处理?
再说的极端一点,在按20%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后,纳税人第二年就去世了,这多缴的税怎么退?
所以,如果按4.86%综合税率代开发票后,后续是有可能还要补税的,关键看你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这个问题其实@段贤明已经回答得非常详细了。以下说说个人和企业在劳务报酬处理过程当中的注意要点。
1. 按照什么税率来交税。
在预缴税费的环节,以前可能涉及到3%的增值税,以及3%*12%的附加税,以及1.5%的个税,可能综合税率是4.86%。但是,这个1.5%的个税预征率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地区的,很多地区是在1%-2%之间,而不一定是1.5%。而且,今年的增值税有新的减免政策,附加税也有一定程度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有新的政策,因此,这个4.86%在以前不是全部适用,在以后可能不再适用。
关于增值税:对于自然人怎么享受这个增值税的优惠,是按照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来划分的。办理了登记,按期纳税的,那么属于此次减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10万/月的免征额,而如果没有办理,那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起征点规定: 按月纳税的,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500元。
关于所得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在预缴的时候,是分档次来的。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并且还有个基础的费用减除额度,4000以内的减800,超过4000减20%。
2. 按照什么步骤来交税。
现在的劳务报酬已经不是个税的一个单独的计税项目,而是并入了综合所得。采取先预缴,再在次年的3-6月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计算。
较之过去有个变化是,过去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税局预征个税,而企业拿到发票之后,一般也就直接入账,不再代扣了。现在,各省纷纷出台了文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给企业布置了一个任务:代扣代缴。因此,企业要重视相关问题,注意对劳务人员的个税代扣问题,否则也将成为企业的一个纳税风险。
就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而言,也是多了一个步骤,汇算清缴。但是这个步骤很有必要。
首先,这是涉及到个人纳税诚信的问题,以后会跟个人征信接轨。
其次,如果是个人工资薪金比较低,或者仅有劳务报酬,那么可以发挥很好的减税作用,对于自有职业者来说,这是很大的利好。
比如,老张是自由职业者,每月劳务报酬10000元,全年12万,那么:
预扣预缴的税率为:12*80%*20%=19200元
汇算清缴时:
收入10000*80%*12=96000元。扣除基本生活费用60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48000元,即使不算上社保,也无需交税。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申请退税。
因此,对于个人来说,不管是出于纳税信用,还是节税的目的,都是需要在次年完成汇算清缴的。
总的来说,劳务报酬在计算和缴纳的步骤上,与过去是有一定差异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充分意识到这些变化,做好纳税的工作。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需要向付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因自然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那么就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个人应先预缴税款,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在预缴的上述税款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于应纳税款,不再需要补税,而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不等于实际应纳税款的。在2018年修订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了新的规定。只有劳务报酬还需要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有可能补税,也有可能退税。
为什么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缴之后,就不再需要补退税?
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要先预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且预缴了上述税款之后,将无需再次补退税。这是由税种的征管规定所决定的。
以增值税为代表的货物劳务税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缴纳,无需清算。增值税是流转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个人只要发生销售额,就以销售额作为计税的依据,发生一次,征收一次。增值税不像所得税需要进行年终清算,因此不存在补退税的可能性。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需要在年终之后的次年3月-6月底办理汇算清缴。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预征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省份在代开环节预征个税,有的省份则明文规定不予预征,而由付款方代扣代缴。
●对于在代开环节预征个税的地区,税务机关在预征劳务报酬所得时又有不同。有的省份按照20%起步的预征率预扣个税,而有的省份则按照附征率预征个税,例如1.5%。
●对于在代开环节税务机关不预征个税的地区,规定由付款方履行个税的扣缴义务。而付款方扣缴个税,是按照20%的预征率代扣代缴个税。
不论是按照20%预征率,还是1.5%的附征率,都只是预缴的税款,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都需要在年终之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结果是不确定的,有可能补税,也要可能退税。
2020年3月底开始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后,很多自然人惊喜得发现,还可以退税,有点“中奖”的感觉;但是也有部分自然人是需要补税的。
所以,汇算清缴的补退税是不确定的,在代开发票环节时预缴了个税,并不知道将来需要补税还是退税,这要根据全年收入情况进行计算,才知道最终结果。
总结:
个人在代开劳务报酬类发票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属于“一锤子”买卖,预缴之后就不再补退税了;而个税方面则是不确定的,并不是预缴之后就万事大吉了,这取决于个人全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结果,可能补税,也可能退税。
你这是哪一年的老皇历?现在代开应该是没有这么高的综合税率了。我前几年代开4.72,也没你这高
一切要从个税改革说起,个税改革后,交税方式发生了变化,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细心的人会发现和企业所得税越来越像了,大体上应纳税所得就是收入减掉税前扣除,然后缴纳方式上是先预缴,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其实细想,个人也是一个企业,企业也是一个个人,企业有品牌,个人有信誉,都要好好经营。经营好了,都会获益,你看做自媒体的个人,有的盈利能力比一般的小企业都强的多。比如孙洪鹤。
个税将实行“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的策略。后续要不要上税,一切要看汇算清缴时候,也就是算总账的时候,看你当初交了所少钱,多了就退,少了就补。这个期限是次年的3至6月份。
这个时候你要自己下载一个个人所税APP,上面有你全年的收入申报明细,一目了然,多退少补的事儿这个APP都能办,不要指着别人。
下面我们来看看,代开发票的时候都发生了什么?会缴纳增值税3%,城建附加增值税的12%,个税1.5%。加起来来正好4.86%。这里面也就是个税的1.5%是预缴,其余都是实际缴纳不是预缴。
但是就是这个1.5%的预缴,各地都发文不允许代开的时候预缴了,而是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预扣预缴。那么企业在预缴的时候怎么算呢?按照这个表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项统称综合所得,而综合所得是要汇算清缴的,最终按下面这个表格交税
也就是税全年的收入减去6万元的基本扣除和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再减去小孩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还有所得的,按照上表就能计算出自己该交多少税了。计算出的这个数和你已经交过的(不论是代开发票环节还是企业预扣环节)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但是有个好消息就是,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这个期限暂定是两年。
简单回答:不用。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字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无需汇算清缴)。我们有当地税务机关代缴代开协议,全部网上完成超级便利。
从@国家税务总局 公众号看到一则消息: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会算清缴义务。这可以说是与之前今年年初的附加扣除政策遥相呼应了吧,对有兼职收入的朋友有利。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一直还是比较复杂。个人为公司提供劳务获得额外报酬,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1、对方不需要发票,但会履行扣税义务。这个做自媒体的估计很熟悉,自媒体平台的收益,如果是个人,平台在结算的时候,会扣除个税,但并不需要个人提供发票。劳务报酬的起征点为800元/月,月收入低于800元的劳务收入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部分,按照20%的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自媒体平台实际结算的时候也通常是按照这个比例代扣这部分个税。2、对方需要发票。那就是个人要去代开发票,可以选择的项目类别不一定是劳务费,可能是咨询费或者服务费之类的。在开票的同时,会要求缴纳相关的税费,预征的个税,一般是按照1.5%的征收率交,比如1万的发票,那个税就是150。这里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代开发票时预征了1.5%的个税,后面就再不用交别的税了。实际并不是这样,预征和预缴是两个概念。预征了1.5%之后,收到发票的公司,仍还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后续税务稽查发现公司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就会有交罚金的可能。其中,劳务费发票又是稽查的重点,这也是很多公司在用劳务费发票时,越来越谨慎的原因。劳务报酬20%的税率,是比较高的。不过从今年开始,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和工资收入一起,计入全年综合所得,在年度末进行汇算清缴。这对工资收入比较低,有一部分兼职收入的人群来说,就会减少很多个税。比如,张三每个月工资5000,还有额外的劳务收入每月2800。那预缴的时候,每个月要交400,一年就是4800。那如果按照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假若每个月还有3000的附加扣除额度,那就完全不用交个税了,之前预缴的4800估计还可以退回来。当然,2019年还没结束,2019年个税的汇算清缴也还没真正开始,具体要怎么做可以等待相关通知。在这之前,把已经预缴个税的相关凭据准备好,可以作为未来汇算清缴非常的材料,估计也非常有必要。至于具体如何操作估计还是需要到时候多关注。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20%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