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量刑情节。一般人会说,关于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比如说在江西省高院审理的(2014)赣刑二终字第45号非法吸存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江建红、周晓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以上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两被告人各自被判处缓刑。
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但是不能判到3年以下。
减轻处罚,就是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幅度以下处罚。比如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加罚款,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说某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按照司法解释,就属于数额巨大,就应该在3到10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但是如果有自首等情节,就可以减轻处罚,在3年以下量刑。
免除处罚,就是顾名思义,不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
杰哥要提醒,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规,那就是最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其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还比如前几天杰哥前几天看到的一个案件,运营5年之久的P2P平台“草根新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的涉案非法吸收存款金额达到了8亿多,但是第一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当然,法院认定其不仅有自首情节,其资金用途,积极配合退赔也是重要的量刑事由。
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
当事人投案自首,量刑时可以减轻多少?抛开无罪辩护不谈,律师应如何为投案自首的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金律师亲办的案件予以说明(仅列辩护观点,具体事实、理由略):
提醒注意的是,罪轻辩护并非只是强调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是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将可以最大化适用于当事人的从轻、减轻的幅度予以释明,不能完全将皮球踢给法院。
案件名称:张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1000多万)
一、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40%基准刑
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且在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一直能够如实供述,其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具有一致性。其自首对于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二、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明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同意认罪认罚,公诉人在庭上亦明确张某某系认罪认罚。根据《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可以对张某某减少30%的基准刑。
三、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以合作形式发放高利贷,明知张某某缺少偿还能力仍然高息向其出借款项,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40%基准刑
张某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内容省略);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内容省略)
另外,公诉人在庭上亦同意辩护人意见,指出《合作协议》虽然名为合作但实为高利放贷协议,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高利贷协议,李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诈骗金额,应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认定张某某的涉案金额为80万元
所以说,刑事案件即使是做罪轻辩护,也并非就只是认罪认罚,律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整理、提出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力求最大化实现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自首是一种法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般说来,如果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本质是犯罪分子自愿主动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置。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亲友陪同下去投案自首,或者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去公安机关而由其他人代为自首,也能成立自首。甚至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也成立自首,一名女子在宾馆把男友杀害以后,打电话告诉父母自己杀人了,父母听后立马报警,并明确告诉女儿他们已经报警,让她待在宾馆不要乱跑。最后警察来到宾馆把她当场抓获。为什么这种情况也成立自首呢?因为自首的本质是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置,她在明知父母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跑,而是等待警察上门抓捕,符合自首的本质。
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虽然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要件,但也以自首论处。需要注意的是,特别自首是对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罪成立自首,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该罪并不成立自首。这里尤其需要注意,对选择性罪名的如实供述不构成特别自首,只能成立坦白。所谓的原则性罪名,是指包含多种行为的一个罪名,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某人因为拐卖妇女被抓,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同时坦承他还拐卖了一个儿童。这并不成立特别自首,因为无论是拐卖妇女还是拐卖儿童,都只构成一个罪名,因此只成立坦白。
我国实行对自首分子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因此如果没有多大希望瞒天过海,还是早日投案自首吧,以争取法庭的从轻发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定,没有具体的数字,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呢?《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如果如果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自首是最好的出路。
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后补充一下自首的定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你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自首的话,通常可以减,但是未必一定减。
譬如前不久,杀死女儿同班同学的被告人杨建厦,就是自首的,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再往前一点,就是大年三十,杀死邻居三口的张扣扣,他也是自首的,也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再往前几年,就是大名鼎鼎的药家鑫,那个开车撞伤人,担心对方索赔,拿刀捅死伤者的音乐高材生,回家后,向父亲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于是他父母劝他去自首了,然后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如果减的话,可以减多少呢?
对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有明确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人以前就办一个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
这个当事人涉嫌与他人一起合伙贩卖冰毒500多克经过家属规劝,他回来投案自首了。经过开庭审理,他的同案犯判了无期徒刑,他却判了个十二年。
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句话里面说这样讲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里面有个关键性的字眼“可以”。
“可以”,就是有可能争取,但并非一定。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还是不起作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要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然后决定。
案例1:张扣扣案件,扣扣本身是有自首情节的,法庭考虑到扣扣犯罪的具体情节,认为自首不足以从轻,因此一审还是判处了死刑,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
案例2:甲某实施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得知他人报案后并未离开犯罪现场,而是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定甲某构成自首。结合到案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刑事谅解等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解释:
从轻--就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选择较轻的范围。例如,故意伤害罪一般情节(轻伤)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从轻就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减轻--是在法定量刑范围以外的下一个档次量刑。例如,故意伤害罪(重伤)量刑范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理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是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除--就是本案不考虑刑事处罚。
以上回答供参考。
问题意见
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1)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投案自首并不是能减多少刑,减刑是针对已经判决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而进行的一项减短刑期的程序,跟之前的“投案自首”已经没有多少关联了。
1.可以从轻处罚,意味着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2.可以减轻处罚,意味着可以在法定刑降格幅度内予以处罚。(例如,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就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比如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的,又是初犯、偶犯情形的,就有可能被免除处罚,重在挽救和教育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投案自首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关于自首能减轻多少刑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广东地区涉及三部法规。具体如下:
1、在日常的很多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3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但具体案件自首能从轻到什么幅度,能减轻多少处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要综合全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以实际判别自首能从轻、减轻多少处罚。
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广州张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