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庭审时是否加戴脚镣只有唯一的一个原因,且是谁决定加戴脚镣也是固定的。此外犯罪嫌疑人开庭来回的路上一定是要加戴手铐脚镣的。
法庭庭审的时候是严肃的,看似法庭中的一些千篇一律的细节。其实都是有着相关规定的。目的也很简单那就是保障法庭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庭审时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但是题目中,我为什么又要说,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开庭的时候必须一定是要加戴脚镣手铐呢?接下来我们详细地分几步将事情解释清楚。看完又会增加一个独特的小冷知识。
(已经取消的重型脚镣)
第一步:脚镣是什么?
一般脚镣是一种金属质地的用于束缚犯人双脚,限制其不能走快、行凶、脱逃的警用器械。通常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构成。
使用方法是将镣环套在犯人的双脚脚踝上,镣环上配有锁具或者铆钉孔,可以通过锁住锁具或者在铆钉口钉死铆钉将镣环固定在犯人双脚上,使犯人不能取下自由行走。镣链是连接双脚镣环的金属链。
脚镣根据不同的用途分类不同。根据重量的不同可以分为重镣和轻镣;根据适用的犯人不同分为普通脚镣和死囚脚镣;根据固定镣环方法不同分为脚铐,警用普通脚镣和监狱用铆钉式脚镣。
很早之前的重刑犯脚镣都不是用钥匙开关的,而是直接用铆钉砸起来的。根本没有钥匙,一旦确定罪行情况,经过审批后直接就砸上去。所以之前也叫“砸镣”!一副“砸镣”总重量很重,几乎能够让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举步维艰。更何况是一些体质较为虚弱的犯人!现在全国已经全部取消了这种笨重且不实用的脚镣了。
(普通的钥匙开锁脚镣)
现如今已经研发并配置了新型的电子脚镣。电子脚镣是一个体积小类似于手表形状的能连续不断地发出电子信号的一种装置。双向节点基站装在犯人家里的网线或电话线上,电子脚镣有规律地将电波发射到双向节点基站上,基站将接收到的信息实时发送给终端信号服务器系统。
管理人员根据现场设定电子脚镣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如被控对象超出警示区域,基站就收不到电子信号,监控中心的电脑也就显示电波中断的记录(包括信号中断的具体时间),监控人员从而知道此节点报警。
如果被控对象设法解下电子脚镣,不管成功与否,其行为都会被接收器接收,并发往监控中心,监管人员及时做出反应,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处理。
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脚镣。电子脚镣通常只需要佩戴一只,固定在犯罪嫌疑人其中的一条腿的脚踝处。电子脚镣的作用不是像普通脚镣那样用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
一旦出现脱逃的情况时,电子脚镣也能够快速地传回电子脚镣佩戴人的准确定位,便于实施抓捕,补救。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的监管场所都已经配备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
第二步:为什么说外出开庭出所时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加戴脚镣手铐?
据数据统计,90%多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最有可能的时机就是法定外出的时候。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法定出所的情形只有以下几类:出所开庭;出所就医,出所辨认犯罪现场等三大类。
出所就医:是因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身体突发疾病,看守所驻所医生不能处置,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会经过看守所所长审批后,安排押解力量出所去医院进行救治。
虽然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脱逃的可能性,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此时是第一位的。这就需要看守所安排足够的押解警戒警力。同时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警戒的使用。利用手铐、脚镣、电子脚镣、警绳等警戒,进一步约束出所就医的犯罪嫌疑人。
很多时候,在医院可能会碰到身穿看守所马甲的犯罪嫌疑人,脚上戴着手铐、脚镣。走路的时候脚镣的铁链子拖在地上,发出哗啦哗啦的响声。让没有经历过的人感觉心里毛毛的。
(外出去医院就诊的犯人)
出所辨认犯罪现场:是指已经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在遇到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出所,带侦查员辨别、辨认自己作案现场的活动。
所以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出所后的警戒押解任务就是办案单位的侦查员来负责了。通过审批后,看守所会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交给前来押解的办案人员。
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会加戴脚镣,因为加戴脚镣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受限。虽然会影响侦查活动的效率,但是安全性大大提高。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给犯罪嫌疑人加戴手铐、脚镣约束。同时会使用警绳捆绑。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自由度进行限制。
(出所辨认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腰上被捆上警绳)
出所开庭: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到法院审理阶段时,根据法官的安排,会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安排法院的司法警察携带提押手续前往看守所。将接受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法庭的活动。
这时候押解的法警会在押解犯罪嫌疑人之前,将自己携带的手铐脚镣或者是手铐脚镣一体的械具给犯罪嫌疑人佩戴好。然后押解至法庭上。这个阶段的押解任务归押解的法警负责。
为什么要在犯罪嫌疑人离开看守所时加戴种种的械具呢?很简单,既是为了押解的安全,更是为了进一步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活动的度。让心存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脱逃的时机可趁!
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的情形;(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出所就医等途中。
(法警正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开庭)
第三步:为什么有的人开庭庭审的时候不戴脚镣,有的人又要加戴脚镣呢?
这个问题也是题主提出的问题,说明题主观察非常仔细。确实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有人带了脚镣,有人却没有加戴脚镣。那么是什么原因呢?
上一段内容也说清楚了,在押解犯罪嫌疑人开庭受审的来回路上。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被加戴脚镣手铐等械具的。那么在法庭上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法院法庭规则)
这就是对开庭受审的被告人戒具使用的具体规定。具体就是:
一般性的案件,一般的在押被告人经过评估后,法院认为该被告人对法庭安全没有威胁时,一律不得给被告人加戴戒具。
这里的戒具不光是指脚镣,也包括手铐!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开庭审理的的穿着,那就是不能穿看守所的马甲或者带有看守所标识的衣服。
小结:
具体到这么小的细节,没有任何别的用意。根本目的就是在开庭受审的时候,此时的被告人应当是被认定为拥有完整人格的人。同时也是对被告人人道主义的关怀,也尊重了被告人的人权,更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般人开庭审理是不需要加戴手铐脚镣等戒具)
第四步:是谁决定是否加戴脚镣?
通常在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主办法官已经是详细的阅读了卷宗,且在开庭前都已经面对面的交流过。对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格等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说,主办法官的意见很重要。
通常一般性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无明显的暴力倾向,罪行普遍较轻或者身体状态较差。不会出现突发性的暴力攻击行为。那么此类的被告人就不会被加戴戒具。
但是一些涉嫌重大犯罪的被告人,如涉嫌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普遍量刑较重。犯罪嫌疑人有较为明显的对抗心理,有一定的暴力倾向。那么此类人在庭审时加戴戒具就显得比较有必要了。法庭的严肃性,法律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重大恶性案件开庭审理时加戴手铐脚镣)
一般情况下,是主办法官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会同法警商量后汇报给法院领导,由法院领导决定是否庭审时加戴戒具。
因为法院领导实际上对被告人的情况并不熟悉。决定权在主办法官以及法警处。一般性案件的被告人享受不到这个待遇。
看到这,您明白了么?欢迎留言发表您的意见。
2018年,报复社会致7死11伤的柳州杀人狂徒黄日朝出庭受审时,不光是加戴了戒具,更是加戴了手脚连体的重型戒具!
(黄日超开庭审理时加戴了重型的手脚连拷)
写在最后:
说一千道一万,开庭审理时最终是否加戴戒具,其实是由被告人自己说了算。已经涉嫌犯罪,死不悔改,仍然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自己决定给自己加戴戒具。案件都已经到了开庭审理的阶段了,仍然冥顽不化、我行我素、嚣张跋扈,不给你加戴戒具给谁戴呢?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但是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开庭受审时人权保护以及人道主义照顾。但是对那些穷凶极恶的罪人,对那些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法律冷酷无情的一面就体现了出来。
限制人身自由的戒具让人望而生畏,但是只要我们守住自己的底线,守住法律的红线。那么即使再冰冷的戒具都与我们没有任何联系。但是一旦我们迷失自我,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那么戒具就相伴左右!
全文结束,共计3400字。码字不易,请勿抄袭。我是法与生活手拉手,欢迎一起交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感谢您的阅读评论转发。
(时刻提醒自己守住自己的底线,法律的底线)
如今的庭审规定,一般的庭审案件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戴脚镣的,最多是戴手铐。而戴不戴脚镣出庭是由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的预期严重程度来决定的。(比如这是一件故意杀人案件,那庭审时肯定要戴脚镣,而比如简单的寻性滋事罪,那一般是不用戴脚镣出庭的)
以下八类犯罪嫌疑人是肯定要戴脚镣出庭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必须达到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纵火、贩毒、投掷危险物品和爆炸,以及被认为具有威胁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需要外出确认现场,可能有逃跑威胁和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
脚镣从不同角度分类。按重量分为重镣和轻镣;根据适用的囚犯,他们分为普通脚镣和死囚脚镣;根据固定的方法不同,可分为警用脚镣和监狱铆钉脚镣;根据工作原理分为普通物理脚镣和触发式电子脚镣。
脚镣是一种由金属制成的警察或监狱工具,用来束缚犯罪嫌疑人的脚,使其不能快速行走。它通常由镣链和镣扣组成。使用方法是把镣铐戴在囚犯的脚和脚踝上。镣扣配有锁或铆钉孔。通过锁紧卡扣或在铆钉口钉上铆钉,可以将镣铐固定在囚犯的脚上,使囚犯无法取下镣铐自由行走。
脚镣有两个主要的约束原理。
一种是负重束缚。
即脚镣重量较大,拖拽重物使囚犯的脚无法快速行走;无论镣扣大小,镣链通常使用很厚很长的链条来确保整个脚镣很重。一般来说,脚镣主要用于重刑犯。例如,我国死刑犯的脚镣经常使用18公斤铆钉式脚镣;这种脚镣坚固耐用,束缚效果好。一旦戴上,罪犯很难逃跑。即使罪犯暂时逃走,也很容易被重新抓捕,因为他无法在短时间内打开脚镣;这种镣铐的主要缺点是对罪犯的脚踝有很大的伤害。一般来说,囚犯可以使用脚镣托来保护脚踝。为了方便他们行走,可以用绳子和脚镣绑在一起,或者罪犯可以用绳子提着脚镣行走,而减轻脚镣对脚踝的作用力。
另一个是步幅限制。
即通过控制脚镣的长度限制罪犯的步幅,使其不能快速行走;西方国家常用的脚镣就是这种类型的。它们重量轻,链条短。人们经常看到囚犯戴着镣铐一路小跑。然而,由于步幅较小,他们的运动仍然受到很大限制。这种镣铐的优点是便于携带。警察和狱警可以随身携带多副,用于外出逮捕和拘留罪犯。这种镣铐的缺点是不太可靠,如果囚犯私藏工具并拥有一定的解锁技术,他可能会打开镣铐自行逃跑。
脚镣还有另外一个作用。
虽然我们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完善,但总有一些人试图违抗法律,做一些坏事,所以他们被送进监狱。我们都知道,这些囚犯进入监狱时会戴上手铐和脚镣。你知道吗,囚犯戴的镣铐除了防止逃跑之外,还有另一个“特殊”功能。
一名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专家说,人们在犯罪后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在这个时候,许多囚犯会有自暴自弃的想法。在镣铐过去之前,囚犯们经常在监狱里打架。戴上镣铐后,他们可以限制自己的自由,让自己表现得更规矩。普通罪犯不戴重脚镣,大部分重约10公斤。
然而,犯下严重罪行的囚犯将被配备18公斤重的镣铐。外人看到这样的刑具,难免会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犯罪。因此,镣铐不仅可以限制囚犯的逃跑和移动,还可以让其他人害怕犯罪。
最后说一句有感而发的话:
戴在手脚之上的那副铁链只是一时的,戴在心里的那副才是长久的。
以上就是本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不尽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戴脚镣的目的是防止犯人挣扎、反抗、逃跑,重刑犯都会戴上脚镣,是指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但对一些刑期不长,有迹象表明想脱逃、行凶、自残和自杀的犯人,也会被戴上脚镣。还有一种是犯人违反监规或出外指认犯罪现场时,也会戴上脚镣,防止其逃脱。
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的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嫌疑人出庭不戴戒具,但是经过评估,有暴力、脱逃倾向的,经批准可以加戴戒具,但是媒体报道的时候一般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出现加戴戒具的照片。
例如,一般的危险驾驶、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受贿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什么危险性,可以不带戒具,但是故意杀人的、暴力袭警的、强奸杀人的以及越狱脱逃的等暴力性罪名,为了确保安全,一般是加戴戒具并且增加安保力量。
至于谁决定,一般是审判庭和法警队协商确定报法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犯罪嫌疑人戴脚镣上法院开庭基本上重刑犯是死刑犯,法庭宣判死刑后,罪犯回到看守所。脚镣会锁死。用锤砸的那种。之后定在定在铁环上动不了了等着高院裁定执行死刑!!!
我有几位战友在法院当法警,不断在一块聊此事。我也感到对此纳闷了,为啥有的犯人上法庭不戴脚镣,而有的犯人上法庭就戴手铐脚镣?
针对这个问题当法警的老战友解释到,罪刑轻的犯人不用戴脚镣,戴脚镣的犯人是重刑犯罪分子。
哪么为啥给重刑犯人戴脚镣呢?这是因为重刑犯人都是一些杀人放火、强奸害人、团伙盗窃、拦路抢劫、投敌叛国、滥杀无辜等重大犯罪分子,他们面临着被法院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根本就没有了生存的希望。这个时候他们有可能什么事也做出来,闹不好还会大闹法庭,伤害法官以及办案人员。
前段网上不断报道一些不法分子在法庭上寻机闹事,并且还伤害办案人员,有的不法分子对法官判决认为不公,事后报复法官的案例不在少数,有几名法官就是死在不法分子的复仇刀下。
因此法庭开庭审理重刑犯时,为了安全起见必须加戴脚镣。一能防止他们大闹法庭,二能防止他们畏罪潜逃。
综合上述就是为啥法庭上有的罪犯戴脚镣,而有的罪犯不戴脚镣的原因,戴不戴脚镣是由法律条文规定。
简单一句话:法律规定,凡一审判死刑回到看守所必须砸上死镣(卯钉砸死)和手铐,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大暴力刑事犯预估必判死刑的自刑拘之时就砸上死镣铐,而不需等待法院判决
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搜集犯罪嫌疑人相应犯罪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执庭法警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的看守所提出。对于暴力犯罪(杀人放火贩毒等)的被告人出庭受审,人民法院亦有相应的预案(开庭前已研究)。
首先,开庭的地址选择在看守所或者附近(法院常设审判庭)。派出大量的法警执庭森严壁垒!同时,被告人需戴脚镣。最大限度地约束其人身自由以打消他反抗的意志。
一般被告人出庭受审,戴手铐即可。被告人在受审过程中亦打开手铐。这类被告人以文职犯罪居多。
人民法院审判张子强案,当地法院甚至出动装甲车押送,防患于未然矣!
随着法治的进步,更加重视人权保护,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法庭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者便装,不得穿有看守所标识的衣服。
械具一般指手铐或者脚镣,还有警绳和执行绳。手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除非极个别、危险性特别大的罪犯才能使用戒具。
如报复社会致7死11伤,柳州杀人狂魔黄日朝出庭受审时,则戴着手铐和脚镣。
脚镣和手铐一样,都是用来束缚犯人身体,限制犯人自由的一种常用警械。
脚镣分三大类:
即土镣、公安镣和电子镣。
土镣是由看守所自己加工制作的,重量为七八斤到四五十斤不等。
土镣的材质为普通铁,粗糙、容易生锈,加之分量重,对人体(脚踝)的伤害性比较大,戴上后,很容易造成脚踝表皮溃疡,卸掉脚镣后,往往会留下永久性的疤痕。
早一些的时候,有些土镣是用明锁锁住的,明锁的弊端是容易被打开。
为了避免脚镣被犯人打开,后来改为了铆钉铆死的方法,给犯人戴上脚镣后直接用铆钉铆死,取的时候得用磨光机等专用工具才能将其从犯人腿上卸下。
公安镣是我们比较常见的镀锌镣,它的外表比较光滑,分量要比土镣轻很多,虽然能限制犯人的步履,但是不影响走路,走路时只能迈小碎步,无法迈开大步。
公安镣像手铐一样,有专用、统一的钥匙。
电子镣是单只的,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一种脚环,内部嵌有芯片,利用JPS跟踪信号可以随时掌握犯人的行程。
电子镣起的是监视作用,一般用在监外执行的犯人身上,在往后的发展中,有可能会普及到监狱里所有犯人身上,因为它的特点是牢固性强,除了专用钥匙外不易被私自拆下来,而且能够随时掌握犯人的动态,便于管理。
土镣一般在看守所内部使用,它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警械,犯人(嫌疑人)若违反监规纪律后需要给予加戴脚镣惩罚时才会使用。
另外,像杀人等具有严重暴力行为的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会被加戴土镣,以防止其再次伤害其他人员,或者逃跑等。
对普通死刑犯,暴力、逃跑倾向不明显的,一般会使用公安镣,限制住其活动能力即可。
开庭、指认犯罪现场、指认或者诱捕同案犯时,为防止其逃跑或者行凶,也会加戴公安镣。
除了看守所,监狱里也有脚镣,且多数为土镣。
犯人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受到关禁闭或者需要给予戴脚镣的惩罚时,也会使用脚镣。
犯人需要转换服刑场所,且因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押解的过程中,为了安全起见,也会使用脚镣。
庭审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法警会摘掉嫌疑人的手铐,但是不会去掉脚镣。
总而言之,脚镣所起的作用,一是为了限制犯人(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二是为了惩戒犯人(嫌疑人)的犯罪或违规行为。三是对其他人起到威慑作用。
普通民众偶尔见到戴脚镣的犯人(嫌疑人)时,往往会以为他们都是犯了杀人等重罪的死刑犯。
其实,那里面的多数嫌疑人可能都是出庭受审,或者指认犯罪现场的普通刑事犯而已。
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开庭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比较严重,司法部门预判其可能会受到重判,为了防止其在押解、受审过程中发生脱逃等情况,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故而会给嫌疑人加戴脚镣。
至于需不需要给嫌疑人加戴脚镣,是由公安或法院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在回答问题之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有关于戒具“脚镣”的种类以及佩戴的方法与标准。
早在八九十年代,我曾在东北某看守所从事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工作,也曾近距离的接触过数名被执行“死刑”的犯人。所以说对于戒具脚镣的种类及以运用还是比较了解的。
罪镣:
比如说,我们通常会在某种场合尤其是医院偶尔会看有犯人佩戴着“手铐与脚镣”在警察的押解下前去就医。目睹此景,给观者的第一反应一定会认为这就是一个死刑犯,其实并非如此。只要稍作留意就会发现同为脚镣但它们却存在有很大的区别。
当一名重刑犯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死刑”犯。他们被押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则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为其佩戴上戒具脚镣。这种型号的脚镣重量约为7.5公斤,脚镣两端的开口处是用铁铆钉铆死的,不借助专用工具是无法打开的,人们通常也把这种脚镣称之为死镣。也就是说,只有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在被执行前的那一刻才能被解除,并改由法绳 进行捆绑所替代(被执行后方便解除)。
闹镣: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看守所或者是监狱都是制约那些无视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肆意妄为违法犯罪分子的监管场所。其内部制定有极其严格的 各项监规纪律,如有违犯,如:充当“牢头狱霸,多吃多占,寻衅之事者”同样适用于佩戴脚镣给予惩戒。但这种脚镣的重量较为重一些但佩戴的时间不会很长,只要悔改表现良好便会给予解除。
医镣:
这种脚镣重量较轻,脚镣两端的开口处是以锁(可以随时用钥匙时打开)的形式佩戴。这种脚镣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外出指认现场(作案)或者是因病去医院就医。但返回看守所 或者是监狱后脚镣即被解除。
我们再回到主题,为什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开庭时有些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与不戴?关于这个问题还要从两个方面说起,
原因一,
当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出庭受审时正处于在接受违犯“监规纪律”的处罚阶段,由于尚未达到解除(闹镣)的惩戒时限,所以说即便是到法庭接受开庭审理也是不会被解除的。
原因二,
另一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所佩戴的脚镣却与之不同,也就是笔者以上所提到的那种“罪镣”。也就是说他们所犯的罪行非常严重,也可以把他们理解为“死刑”犯。因为他们被列为“重刑”犯之列,以防止其为了逃脱法律的严惩而伺机脱逃继续危害与社会。
所以说我给出的答案:犯罪嫌疑人开庭佩戴“脚镣”并不是由谁来决定的,而是由所犯罪行的轻与重所决定的。
以上回答均为笔者在工作中的所见所闻并非杜撰。如有不同见解欢迎来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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