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让我自己辞职才能给离职补偿金,会不会是个圈套?
我处理过很多这种事,按照以下九个步骤处理,任何圈套都没用:
一、不要听信你领导的一人之言,要主动向人力资源部求证;
二、要和人力资源部签订《离职补偿协议》才能自己写辞职申请书辞职;
三、和人力资源部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一定要盖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不能个人签字;
四、一定要在《离职补偿协议》里面注明四点:
1、注明双方协商离职,或注明由你在离职申请书上写个人原因离职;
2、注明双方协商的补偿金额;
3、注明你的指定离职交接人、交接内容(不用太详细,交接内容必须确保你要能完成交接,要不然会造成你违约,拿不到补偿金)
4、注明公司要在你办完离职交接后给你一份《离职证明》(预防领导报复拖着不给)
五、《离职补偿协议》内要注明和你没有发放的工资,于3个工作日内一起发放,最长不超过一周;
六、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一式两份,自己拿一份后才按协议写离职申请书;
七、离职申请书写:“协商离职”或“个人原因离职”,和《离职补充协议》保持一致;
八、和指定交接人交接,一定要指定交接人在书面交接清单上签字,一式两份,自己留一份;
九、等着工资和补偿金到账就可以了。
下面我针对一些重点做一下说明
为什么不能听领导的?
因为在绝大多数公司,人力资源部可能在部门正常用人方面没有什么权利,但在确定离职人员给不给补偿金、应该给多少、怎么给这三方面是有绝对的权威的,因为涉及到赔偿金,涉及到钱了,老板就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大多数情况下,老板既然任命了某人当领导,一般都会尊重他做事和用人的风格,包括部门里面的人是不是要被辞退,但是涉及到补偿金就不一样了,因为补偿金对于老板而言就是净利润,正常离职情况下,一分钱补偿金都不用给。
既然要给补偿金老板就一定会明确要求人力资源部接管此事,并且给出明确意见,再汇报给老板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跟进此事处理完成,所以:
记住,你的直接领导是肯定不能自己做主是不是给你补偿金的
为什么和人力资源部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要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
公章代表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代表人力资源部,严格意义来说,只有公司的公章才是在公安局备案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人力资源部的印章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是个人签字,除非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否则公司可以直接不认。
为什么《离职补偿协议》要约定离职原因
因为这是你写离职申请书的依据,这样你就是基于《离职补偿协议》的约定写离职申请书,不是你自己主动辞职
为什么要注明指定交接人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所以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一定要公司指定交接人,不能以公司不指定交接人就意气用事不交接,并且一定要交接人在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上签字,这个交接清单只要有日期、项目、内容、文件名称等内容就可以了。
交接的时候要和气,不要为难交接人,不要让交接人觉得好像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似的,和和气气,认认真真交接,不要套路交接人,这点很重要。
为什么要注明3个工作日内或最长一个星期支付离职工资和补偿金
1、时间就是成本,尤其是出门在外工作,只要一动就是成本,所以要约定清楚,越早把这个事解决越好,省的后面再花时间处理,增加额外成本。
2、避免夜长梦多,世事时刻都在变化,尤其是对自己不可控的事,一定要快,不然时间一久事情可能就不是你想的样子了,就算你有协议,如果真走起流程来仲裁、起诉什么的,也得3-6个月。
我写这些的初衷一不是鼓励员工向公司要补偿金;二是希望有的公司老板或领导不要任性,因为任性带来的是成本和失去人心。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人有责,打造幸福企业、人人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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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朋友小马一脸紧张地来找我,说是有重要的事情想请教。原来他最近正和公司闹离职。
乍一听我以为小马想主动辞职单位不放人,谁料到是公司领导打算劝退他,可小马不乐意。
于是领导就提了一个建议方案,只要小马能够主动辞职,就帮他申请离职的补偿金,让他至少拿到一些经济回报。
但是小马自己有种直觉:这样的建议是不是一个坑呢?
关于这点,我结合多年HR的经验,说了一些我个人的想法。
一、学会从逻辑的角度思考领导的建议
有些员工一听到领导会给补偿金,眼里就开始发光,于是领导说任何话都不假思索地信任了。
可往往到了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就拿小马领导这个建议来看,我们不能被“补偿金”这三个字给迷惑了!还是需要从整个话语的意思来进行逻辑分析。
首先,领导表达的是“只要小马愿意主动辞职,就去帮他申请补偿金”,我们拿更直白的话进行翻译,意思是领导希望小马先辞职,然后再给补偿金。
那么这件事的主动权显然就在领导这一边,若小马提交了辞职报告,领导反悔了怎么办呢?
其次,要思考下为何领导希望自己主动辞职,而且还要拿补偿金作为噱头来激励这么做呢?
问题的焦点其实就在主动辞职和补偿金的关系上。
根据国家的劳动法,员工主动辞职的行为,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若是公司主动解聘了员工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既然公司都要给离职补偿,为何非要小马主动辞职再给呢?这不是多此一举的行为吗?
所以这么说的背后一定有其特殊的考虑动机在,如果员工看不透这点,就很容易掉进坑里。
二、先离职再给补偿金,员工风险的确很大
实际上小马自己也感觉到了,领导变着法子希望他可以主动离职,多数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但是可能小马的劳动法经验不足,一下子看不透领导的动机,或者头脑里还被离职补偿金这件事给诱惑着。
刚才我们已经做了分析,若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给其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那么只要单位领导拿到了小马的离职报告,一旦反悔,小马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
除非他可以把此前的对话以白纸黑字或者录音等方式呈现出来,但人家领导也并不傻,很可能不会同意员工这样做。
所以对于领导的动机究竟如何,小马不妨做个测试便可明白,即要求领导先把离职补偿金兑现给自己,然后自己再提交辞职报告。当然,领导若不放心,双方可以做一些书面承诺约定。
正常情况下,企业都属于强势的一方,员工给企业耍花招的概率比较小,手段也有限。所以若领导坚持不愿答应,我们更可以相信给员工挖坑的可能性较大。
三、注意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
根据我多年从业人力资源的经验,有些领导也许是为了偷换概念,误导员工。
第一,若单位没有法定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要么可以继续有权留在公司上班,直到合同到期;要么接受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从这家公司被动离职。
上述两种情况,许多员工可能会选择拿到一笔经济利益再离开,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有个2倍的关系。
假如单位领导一忽悠,说离职补偿是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员工可能还觉得自己没有吃亏。
实际上却不清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倍标准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很有理由怀疑领导即便愿意在员工主动辞职后给补偿金,也不会按照双倍标准给。
第二,假设单位领导的目的是为了支付更少的补偿金,那么员工先辞职的好处在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单位手上。
一旦员工要求太高,领导是可以随时变卦,分文不给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为了防止拿不到钱的最坏结果出现,也只能接受拿到更低补偿金的方案了。
总之,领导非要员工主动离职,99%非奸即盗,不怀好意,最好不要轻易答应了。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话题的一些见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作者:丁路遥知事,今日头条签约作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生涯咨询师,企业管理咨询顾问,高级培训讲师。码字不容易,如果喜欢我的文字,请帮忙点个赞,谢谢!
领导让我自己辞职才能给离职补偿金,会不会是个圈套?是不是圈套这个不好判断,但是作为比较正规的公司,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是不会这么做的,也不会为了员工那点补偿金去设计什么圈套。员工离职辞职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本来是一件非常简单事情,为什么这个公司会搞得那么复杂呢?从这点可以看出这家公司的做饭是不太靠谱的。
对于离职补偿金的问题,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写的非常清楚,个人自己辞职的,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辞职的,才能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作为我们打工者不管想什么事情,干什么事情,都不能凭领导的一句话,一个简单的承诺而迷惑,不要把什么人都想的那么善良,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果公司认为你不适合现在的岗位了,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为什么需要你自动辞职才能给予经济补偿呢?难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会给予经济补偿了吗?公司做事的风格和逻辑思维能力感觉都是怪怪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家公司的做事风格,经营理念肯定也是不符合正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的,也是与我们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想法格格不入的。
作为员工,我们必须要有自己的定式,时刻用法律法规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面对公司这种明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做法肯定要坚决拒绝,要不继续在公司工作,要不公司和自己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希望你自己辞职,然后再给予经济补偿,这是不是属于一种协商的过程?如果把他理解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那么可以和公司签署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这些要点。一是根据公司的意思,需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由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三是由于是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四是帮助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等。
如果作为协商过程,不管是公司的意愿还是员工的意愿都能得到体现,也可以作为今后在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的主要依据之一。如果公司不同意签订这个协议,那说明这就是公司的圈套,说明公司根本不想给予经济补偿金,那还是要坚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给予经济补偿以后才能离开,这不是我们小气或是斤斤计较,而是对公司的不信任,如果公司得不到员工的信任,那么这个公司的以后可能也就没有什么大的发展了,或是离破产已经不远了。
综上所述,公司要求员工自己辞职才给予经济补偿金,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先不说是不是圈套,最起码是不地道,把员工当傻子来忽悠,员工要保持高度警惕;如果这是公司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协商的一种方式,最好要事先签订补偿协议,必须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除了经济补偿金以外,还需要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金,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无法办理失业保险金的。
这完全有可能。其实也不仅仅是领导这样,不少公司在辞退职工的时候,基本都要求职工签订主动辞职类的材料。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不排除领导现在让你辞职,一旦辞职之后再向主张经济补偿金,那公司就有可能以个人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由于是个人辞职,即便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也有可能败诉。如果单位真的想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双方完全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补偿金。所以不建议提交辞职申请,否则就陷自己于法律不利地位,最后有可能赔偿金都拿不到。
谢谢邀请,我从事工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余年,对于这些套路太熟悉了。
但我仍然相信,这样做的领导毕竟是少数。毕竟,这样做容易挨打!
这是怎样的圈套?
极有可能是,也不排除公司真的愿意给补偿金但怕闲给了后你反悔,归根结底,还是一个信任的问题。对于离职补偿金这个问题,公司不信任你,同样,你也不信任公司。既然已经是这种情况,那么谁都不要相信口头说的,所有的一切以白纸黑字为准!简单来说,公司要盖公章,个人要签名。
否则会出现什么样的圈套呢?
一、我们知道,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你提前写了辞职申请书交给公司,如果公司反悔不认,那即便你去劳动仲裁,也不可能胜诉的。毕竟口头的东西不能算数,更何况你的领导并不能代表公司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章才是实实在在的。
二、即便你写了辞职书后,公司愿意给补偿金,但由于你们没有提前谈好补偿金究竟是多少。在你提交了辞职书后,这个额度怎么谈你就被动了。
如何破解这个圈套?
其实很简单,就和上面说的白纸黑字。如果公司愿意给你经济补偿金,那么你写不写辞职书已经不重要了,只要公司和你签订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行了。毕竟《劳动合同法》里有一条最大的,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只要在协议书里写明何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通过什么方式支付你多少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等等了,条款只要合理规范即可,然后一式两份,一人一份,记得一定要盖公司公章,仅仅你领导签字是不够的。
有了这份协议书,公司也不用担你反悔,你也不用担心公司反悔,大家都按照这个协议书执行就行,一拍两散,互不相欠,也不存在因为信任的问题,双方都不愿意先走第一步。
总的来说,白纸黑字约定好,双方签字盖章,人手一份,这样就行了,如果公司不执行,就可以拿这个去申请劳动仲裁。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领导让我自已离职才能给离职补偿金,会不会是一个圈套#】
你好!不知道你与领导的对话是在一种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单位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经济性裁员?是否圈套陷阱不好说。一般来讲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离职补偿金的,除非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见图一),劳动者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一)
如果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那么你主动辞职肯定是拿不到离职补偿金的。除非迫不得已,轻意不要主动提辞呈,否则丢了饭碗还拿不到分文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七条(见图二)
(图二)
既然这个话题是你跟单位上司的对话中提及,显然属于第三十八条的可能性极小。故,领导让你主动离职才给补偿金不排除变相裁员的可能,需要三思而后行。
@刘艳桃律师 关注我,一起学法,让您维权道上少走弯路!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考你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自己辞职和主动离职,都不可能拿到补偿金。
领导让你辞职明显是为了把你踢走,是一个十足的圈套,目的就是为了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有两个情况可以分析一下,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依据合同法第38条有关规定主动提出辞职,且用人单位有符合第38条有关条款的情形的,这时用人单位仍需要经济补偿金。在这里,赋予了劳动者一个主动辞职仍可以获得补偿金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有前提,前提是符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几种情形的,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基本属于被迫辞职,但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从你的情况看,单位应该不存在第38条规定的有关情形,而你本身也没有较大问题,在这个大前提下,领导让你自己主动离职,目的就比较明显了。
坚持依法办事,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如果领导非要把你踢走,一定让单位主动提出来
这个比较好理解,继续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即使没有突出的成绩,但也中规中矩,单位就不会抓住什么把柄。这时,如果领导非要把你踢走,那么单位只能主动提出辞退你,根据《合同法》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谈一个观点,如果事情没有到了非要鱼死网破的地步,领导又不想让你在他手下干了,你可以和领导谈,让领导跟单位提出给你调岗,或许会是一个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小结一下,职场就是江湖,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承诺,因为有时真的会有人心险恶,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答复题主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于不同性质下企业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首先,员工方向企业主动提出辞职的,企业无需支付员工任何补偿。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讲,由员工向企业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过错方在员工,企业则是这次解约的受害方。因而对于员工主动提出的离职,企业无需支付员工任何补偿金和赔偿金,甚至还可以要求员工从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申请企业离职补偿,显然是得不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其次,企业方向员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则应由企业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违法解除的,需要向员工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金。
企业方由于业务方向调整、经营不善等因素致使原岗位上的员工无法继续履约的,因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员工本人,经得员工本人同意且双方就补偿金协议达成一致,方可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具体情形中,企业应首先通过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进行正式会谈,告知因什么原因双方无法继续就原劳动合同履约,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给予其在岗年限折算月工资倍数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企业违约责任的补偿支付。在经得员工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员工便可以至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了,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通过与工资一同发放的形式于次月发薪日打入员工工资卡中。
这里有一种例外,即员工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几种包括违法、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等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关于这一条例外原则的劳动适用,当前各省各地的执法力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而,通过我上述的解释,我相信题主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鉴于保险起见,如果你不适用于例外原则,建议你不要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你们领导这样说有诱导嫌疑,不排除圈套哦!学点法律知识还是有用的[鼓掌][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