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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有权扣车吗?

提问时间:2023-07-05 12:05关键词:派出所

派出所有权扣车吗?

点赞1、贵平市 网友:梦断成空

派出所的民警是否有权查车、扣车?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交通违法车辆,派出所一般无权查扣

警种的分类较为复杂,单以公安机关的警察为例,分为治安警察、户籍警察、交警、巡警、禁毒警察等10几类。如果再算上司法机关、国安机关的各类警种,警种类别更多。

以派出所为例,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警种以户籍警、治安警察为主,主要负责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

警种不同则职责不同,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说白了,超越职责范围的执法是无效的,比如户籍警无权处理刑事案件,缉毒警无权管理户口。

对于查处、查扣交通违法车辆,其职责在交通警察一方,即交警才是处置交通违法车辆的主,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一条说得就很明确了,既限定了处置交通违法车辆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也限定了执法区域是“本行政区域内”,跨区执法也是无效的。

因此,从这一规定来看,派出所的户籍警、治安警察等是无权查处、扣押交通违法车辆的,已经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

当然,特殊情况下,对于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派出所有些警察也可以查处、扣押,因为并非所有派出所的民警都是户籍警、治安警察,有些派出所设有“交巡队”,即交警和巡逻警察合并设立,目的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他们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只要警种属于“交警”,那么即便是设立在派出所,也有权查处查扣交通违法车辆。

总之,对于交通违法车辆,派出所一般情况下无权查扣,因为大多数派出所民警并非“交警”,而是负责户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户籍警、治安警;但如果派出所有“交巡队”,“交巡队”中的交警是可以查扣交通违法车辆的。

说得再直白一点,派出所一般管“人”,交警才是管“车”的主体,各司其职、互不逾越。

第二,对于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车辆,派出所有权查扣

上文我们说交警才是“管车”的主体,其他警种无权查扣交通违法车辆。但这也仅限于车辆仅涉嫌交通违法,倘若车辆或者车主牵扯到其他违法、犯罪或民事纠纷,则派出所或其他警种是有权查扣车辆的。

举几个例子来讲:

比如一些治安案件中,车辆是涉案物品,那么出于侦查和证据固定的需要,派出所是可以依法扣押车辆的。

《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够依法执行拘捕、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这里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当然就包括派出所的民警。

同样的道理,如果车辆涉嫌刑事案件,比如用于搭载犯罪分子、用于运输转移受害人,那么负责案件侦破的刑警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查扣,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再比如,有些“老赖”名下有豪车,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裁决,那么法院执行局的司法警察也可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车辆进行扣押。同样,对于已经被查封的车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交出,司法警察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扣押。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车辆的扣押权属于哪个警种,关键看车辆或驾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是行使职权的主体,派出所无权扣押仅仅涉嫌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

对于涉嫌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的车辆,车辆在其中的属性是“涉案车辆”,那么负责案件的警种就有权查扣车辆。

各警种之间分工不同、职权范围不同,相互协作又不可逾越,不同违法行为下的车辆由不同的警种进行查扣。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点赞2、宜威市 网友:屎里有毒

首先,明确给出答案:分两种情形。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派出所无权扣押涉嫌交通违法车辆!

二是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中涉及到的车辆,派出所可以依法暂扣。


一、第一种情形,公安派出所无权扣押交通违法车辆。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内部,按法律规定,是有着各自独立的分工的,相互之间各自履行职责,不得越权。

如果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属超越职权,是违法的,属无效行政行为。

对于交通违法,其管理主体,是交警部门,其他单位,无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另外,在部分地区,或者偏远农村,能够看到派出所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现象,但是,这并不是说,派出所有权处理交通事故,原因是什么呢?

这其实是一种表象,是因为这些地方,交通警察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的交警中队在派出所里,有的甚至合署办公,让人误以为是派出所处理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扣车,只能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能由县级以上交警部门处理。

如果需要扣车,也只能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其他单位无权扣车。

下面这个案例中,一个执着的弱女子,为了要回自己被扣押的电动车,历时9年打官司,告赢了公安分局。

该案例,也是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



“你不是交警,无权扣押我的车!”女子状告公安局历时9年胜诉。

广东深圳,打工妹黄某为了方便上班,用积攒了很久的1600元,购买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但是,才上路三天,便被当地公安分局巡警扣押,理由是其电动车超标。

女子黄某随后提供了购买电动车的发票、车辆合格证书、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指标,证明其电动车是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购买的,没有超标,能够正常上路行驶。

巡警没有听取黄某的申辩,认为其电动车超过了规定标准,根据当地“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规定,对她作出了扣押电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黄某不服,将该巡警所属公安分局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其扣车行为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电动车,或者赔偿损失。(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某起诉的主要证据和理由有两点:

1、她向法院提交了购车发票,金额为1600元,车辆合格证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证据。

以上证据表明,其购买的电动车,整车质量为40千克以下,最高时速为20公里以下。

因此,其电动车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可以上路正常行驶。

2、扣车的是巡警,不是交警,巡警没有交通执法权,无权扣车,属超越职权,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公安分局依法提出了答辩,主要内容为:

1、对于黄某电动车超标问题,公安分局提供了一份询问笔录,系涉案电动车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证言,内容为他们厂生产的电动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

同时,公安分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电动车现场称重的照片和数据,目的也是证明黄某的电动车超标。

但是,这份证据却存在明显瑕疵,称重现场,既没有黄某到场确认,也没有反映出该车辆的车架号和电机号,因而无法证明是本案涉案电动车。

2、对于巡警是否具有交通执法权,是否有权扣车问题,公安分局答辩称,交警和巡警都是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因此,巡警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被告公安分局,提供扣留电动车的处罚依据。

随后,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该通告第4条规定:“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但是,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通告没有具体的通告文号,也无法证明其依法经过了通告、报纸刊登等公开公示。

即,无法证明该《通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安分局对黄某实施处罚,扣留电动车所依据的《通告》,无法证明经过了公示、公告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分局举证不能,该《通告》应视为没有公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相关参数指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电动车没有超过标准。

对于公安分局提供的,某电动车厂家负责人认为电动车超标的证言,一方面,其是否为本案黄某购买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负责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无法证实。



另外一个方面,电动车重量、最高时速等,应该提供科学检测数据,才能证明,其询问笔录证言,只是口述不能证明黄某的电动车是否超标。

对于巡警是否有权扣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公安机关的警察,按照法律规定,是有不同分工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被告公安分局扣押黄某电动车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安分局一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终,本案前后一共经历了近9年,法院才作出最后判决,对于黄某来说,这个判决结果,来之不易。

这个案件,女子黄某之所以最后能够胜诉,主要理由为以下几个。


(一)、本案公安分局不具有交通管理执法权,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内部分工,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相互之间各自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如果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属超越职权,是违法的,属无效行政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很明显,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只能由交警依法实施,换句话说,本案中,即使黄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电动车确实是超标电动车,应当被扣押,也依法应当由交警实施。

巡警是无权扣车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本案公安分局中的巡警,是无权扣车的,其扣押黄某电动车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应当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被告公安分局扣押电动车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本案中,被告公安分局,对黄某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但是,公安分局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通告》依法经过了公示,依法经过了公开发布。

因此,该《通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应视为公安分局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本案中,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黄某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行政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女子黄某得到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时,已经过去了将近9年,她当初被扣押的电动车,却找不到了。

据此,法院根据她提供的购车发票,认为其仅使用3天,系新车,判令公安分局全额赔偿其购车款1600元。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因此,公民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本案中,女子黄某的电动车被违法扣押,诉讼结束后,电动车却不见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分局应依法赔偿。


最后,本案女子黄某的精神,令人敬佩,颇有“秋菊打官司”的劲头。

其实,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有网友说,9年前的1600元,和现在的1600元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这种处理方式,其实是不合理的。

黄某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历时9年,她争取的,不仅仅是电动车,更重要的是一口气,一个说法。

最后,她能够胜诉,这不只是她个人的胜诉,也是法治的胜利。


二、如果车辆涉及到刑事犯罪,或者治安案件,办理案件的派出所,可以依法暂扣涉案车辆。

公安派出所,在依法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车辆涉及到案件中,如可能是作案工具、涉案嫌疑人的财产,或者被害人财产等情形,派出所可以依法暂扣。

待案件处理结束后,依法处置,或者收缴,或者返还被害人等。

总之,这种情形下,派出所是有权暂扣涉案车辆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点赞3、凉山彝族自治州 网友:三好学生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涉案物品有依法扣押的权力,当然也包括车辆,例如,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的、涉嫌抢夺抢劫的、寻衅滋事的、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的等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盗取的涉案车辆,对扣押车辆应依法向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点赞4、惠州市 网友:盗梦者。

派出所有没有权利扣车分情况,如果是盗抢车辆或者是贼赃车派出所有权利扣车如果是交通事故,派出所没有权利扣车除非得到交警队的授权

点赞5、临沂市 网友:腰缠万贯

要明确这个“扣”字所代表的含义。

如果是扣押涉案车辆,那是没有问题的。

什么是涉案车辆,比如你这辆车是作案的工具或者你用这辆车实施违法行为了,那么派出所扣押你的车辆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当然,扣押你的车辆也是需要法律手续的,派出所办案民警会给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同时,也要注意,无论哪种情况,只要派出所给你出具了扣押的法律文书,那么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你只有好好配合的份,不要质疑。

那派出所民警有没有权力像交警一样,随便拦车扣车呢?

现在很多派出所都承担了交警的部分责任。

他们也可以上路查酒驾,可以处罚违章的司机,但是如果违章违法严重,需要扣押车辆,那么就需要交警队来办理了,派出所在必要时也可以临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涉案车辆不会逃跑。

最后,无论是派出所或者是交警大队,都是公安局的内设科室,公安机关承担的就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责任,请给予民警更多的尊重和理解。

点赞6、启东市 网友:麦朵朵。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内部,按法律规定,是有着各自独立的分工的,相互之间各自履行职责,不得越权。

引用其他回复的这段话,根本不现实!如果按照这个来,派出所很乐意的!劳资纠纷,合同纠纷,感情纠纷,借贷纠纷,流浪汉,精神病,好手好脚的说没钱回家求助的,这些都有相对应的单位来处理,但现实是所有的事情都是110!包括部分地方禁电禁摩,派出所的警力肯定会参与其中,包括疏导交通,查交通违规,查酒驾!如果是违反交通法,是要移交给交通部门,如果是扣车,涉案车辆,以及当地有禁电禁摩条例的话,派出所 交通部门 治摩办是有权扣车的,最简单的例子,有的地方摩托可以上高速,有些则不可以!我认为禁摩禁电没有必要,但骑手一定要遵守交通法,闯红灯、鬼探头、逆行!这些非常危险交通违法行为太多了!没有违法成本,是造成这些安全隐患的最大原因!所以现在多地逐步实施电动车上牌了!还有一点就是,电动车摩托车出事故的伤亡率太高了,肉碰铁!我认为你被派出所扣车的原因是,当地禁电禁摩!如果你认为派出所无权扣车,那么你可以起诉!

点赞7、大庆市 网友:笑多情

如果是作案工具派出所有权扣留,如果是交通违规派出所也可能不管,因为不是他们管辖的范围,如果因交通违规造成事故第一时间应该是交警介入!

点赞8、湘乡市 网友:冷面枪王

我不是公安人员,但我认为公安系统的警察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内部分工不同而已。公安局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行使侦查、治安、户籍、交通等法律赋予的权力。交管部门只是公安局下属单位而已。如大家都知道有事就打110,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并不一定是什么案子就派什么警察,而是就近调派警力,谁离案件事发地近就派谁去,这有利于及时处理和控制案件,即节省了警力,又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例如一个户籍民警在入户从事户籍工作时,发现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作案后准备逃跑,户籍民警无论有无上级命令,都有权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跑。同理,户籍民警发现车辆有违法违章行为时,也有权进行制止并予以纠正,驾驶人不听劝阻的或严重违章的,有权扣人扣车。

警察遇到了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不论上班与否,也不论级别高低,也不论是本地警察不是本地警察,对案件都有权管,这是警察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点赞9、孝感市 网友:醉梦阑珊

刑事案件,有权扣车,正常剐蹭,归交警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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