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30年50岁的企业职工,单位让内退,退休金很少,正常退休还有10年,合法吗?
按照国家规定,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正常退休,特殊工种、特殊疾病、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5年退休。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为了社会和协,制度人性化,便产生内退突际,法律无禁止便是合法。
内退分三种情形:
一是职工年老体弱、疾病等,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便退出劳动岗位,待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二是职工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一定技术能力,但年老体衰,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创新能力下降,为提高创新技术,培养新的技术人才,由单位提出内退,经双方协商一致,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便退出劳动岗位。待符合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享退休金。
三是一些较大规模的国企领导干部,本应该55~~58岁离职,但由于身体及种种个人原因,坚持劳动岗位工作确实有困难,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便退出工作岗位,一般发给基本工资和一定比例岗位工资。待符合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享养老金。
工龄30年50岁,还差10年才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你是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有视同缴费工龄2一3年。企业可能遇到较大的困难,如经营上用工成本高,或者需要转型转产,引进新技术提高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等。这样,对不适用的工人,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裁员下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或赔偿)经济损失,起用懂技术的年轻人。而你所在的企业对老职工人的处理不是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把老工人推向社会了之。而是采取“内退”,企业自已消化,在现在看来这已经是很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作为内退的条件,一般是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而你还差10年。
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呢?在法律上“法无禁”就不算违法。企业把你有30年工龄的职工作为“内退”,比下岗,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好得多。解除合同,企业最多赔偿你12个月工资的两倍赔偿金,即相当于你工资额的24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你不干活能领2年的工资,那离退休还有8年时间如何处理?作为内退,一般退休费在本人工60一75%,如果你的月工资在400O左右,你内退退休金每月应有2000左右内退生活费(但实际是多要你才能确定,这里只按正常推理的数)。这个数也许比你上班领的工资少很多,比正式退休的养老金也少,但相比下岗、解除合同的职工要强很多。不知道企业是否还为你继交社保?
总之,法无规禁,就不是违法,还是知足常乐吧。
首先,你的命题有概念混淆!
“……单位让内退,退休金很少”?
内退,就是不在单位工作,劳动关系还在单位,单位缴纳社保。单位给你的不是退休金。是在职工资的70%,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内退应该符合三个条件:
一、离退休年龄还有五年以内;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企业领导批准。
内退是根据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之中,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形式安置;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岗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安排离退休还有10年的职工内退,这种情况,在2000年前,经常发生。
近几年很少发生,企业内退政策基本依法依规!
至于安排你内退,和给的内退工资多少不发生主要关系。
主要看你不是是自愿申请内退,你不是自愿内退,单位强制你内退就不合法!
题外话: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你不服从内退,单位会用各种办法对付你。也很难继续工作,你必须有心里准备。
单位对待内退休职工,社保照样由单位缴纳。有的是给你在岗时的税后工资。有的是给你扣税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放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工资。到退休年龄时,单位为你办理退休手续。
结论:
按照国家规定的内退政策,你不是自愿的内退,单位强制你内退,不合法!
和离退休还差几年不发生关系。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工龄30年50岁的企业职工,单位让内退退休金很少,正常退休还有10年合法吗?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如果说你所在的单位让你内退,那么实际上还达不到领取退休金的条件,这个时候内部退休是属于企业单位的内部规定,它是合法的,是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但同时内退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你作为企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那么依然享受到你的原工作单位,给你承担相应的社保待遇,也就是说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还会有原工作单位来给你继续的承担,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就会相应的有所增加,所以说你的今后养老金的待遇并不见得很少,因为你的这个养老保险都是正常参保的一个状态。
那么你现在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是在内退期间,你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你发放的这个工资,相对来说比较少,可能只有一个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能2000块钱,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内推以后时间上你是很充裕的,也就是说这2000块钱可能不足以保障你的日常生活,但是时间是你自己你完全可以再继续找一份工作来工作,这样的话可以额外增长自己的实际收入,当你到达真实的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再通过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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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离不开剥削二字!50岁的人相当于被榨了30年的油渣子,榨不出油水了,要你何用?认命吧!
中钢耐火公司,工人工资一千五百元,领导八千~一万五,工人连内退都不让。想开点吧,到处都是喝工人血的。我五十多了,今年已经被轮岗快四个月了,一个月给399元,哪里能讲理呀!
谢邀请:我愿意回答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有这样的企业让你内退,虽然内退生活费发的不多,这要比其他下岗、灵活就业的人员不知要好上几倍。
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把一些有30年工龄,年龄4050的人实行内部退养,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到达法定的年龄,再办退休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改政策。老国有企业的职工进行身份置换以后,新企业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把内退人员供养到正式退休,与《劳动法》不发生任何冲突。
二、企业在制定内退暂行规定时,可能会出现内退待遇不平均的现象。比如有按工龄的;有按职务、职称的,在管理岗上的领导干部、科长、享受的百分比要高一些,一般的工人如果是30年的工龄,可能只享受到原月工资70%的生活费等等。
三、正规的国有企业,所有内退的暂行规定,必须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的。虽然个别人对此有异议,也曾有人质疑“规定”的合法性。但是,目前,不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地方法规,它只规定: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没有明确发多少内退生活费。所以,企业内部制定的内退暂行规定,只能这么说:“合法,不合理!”
任何事情都不能做到万无一失,也不能求全责备。凡事没有绝对的合理,只有相对的平衡。下岗职工没有生活费;没有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也大有人在;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养老的问题等等。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养老系统工程,国家和政府正在逐步解决。
按国家政策办都有明文规定,我夲人四十多就退休了,老伴给搞的病退每月少拿百分之十,可能是这样。[呲牙]
首先想纠正一点,单位内退的企业职工,在人社部门来讲,是视为在岗的,这只是企业内部为减员增效而采取的措施。而且拿的也不是退休金,是内退工资。它是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内的。
效益好、生产任务满额的企业是不会搞这个的,人还不够用来,它减人干啥?只有企业走下坡路了,甚至亏损了,才想用此法减少工资支出,降低成本。
我原来上班时,记得厂里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搞内退的。刚开始效益还不算很差,内退工资给基本工资的70%,后来效益不断下滑,减为50%,再后来仅给三四百元,再减去本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就更少了。再后来内退也不搞了,让停薪留
职,自已负责缴全额的养老保险金。
题主问合法吗?还真不好说是或否。而且企业给你开内退工资就不错了,虽然少,但聊胜于无。你还可再去干一份工作,以增加收入。我当年内退后旅馆服务员、物业公司、供暖加压站都干过。
劝题主别纠结这个问题了,有总胜于无,再找个活干挣份钱,一晃10年也就过去了。
无论怎样,生活都得继续不是?
职工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劳动个体,在对企业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处于相对的弱势群体地位。有时候就是单位说什么,就干什么。可是,在一些企业中出现了让职工强制内退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定呢?
关于内退的规定
本身内退是属于一种企业用工的行为。最早的出处应当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的国务院111号令。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赋予职工问题的一个方案。
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要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这种做法对于有的职工是一个好消息,有的职工也是一个坏消息。
有的职工,本身就干累了,希望提前退休,这一举措正好满足了他们的需求。有的职工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或者自己的追求要去完成,因此他们也很乐意。但是有一些中老年职工,家庭负担比较重,需要有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一旦按照最低工资发放生活费,那么家庭会立马陷入困境。
所以,内退的规定是大家的看法是褒贬不一的。这个规定目前早已经废止。但是,不排除企业仍然允许职工这么做,所有的大前提就是职工主动申请,而不是企业强制安排。
企业强制安排内退,怎么维权?
一般来说,内退规定有点像我们所说的职工待岗一样。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安排职工待岗的话,应当第1个月正常发放工资,然后的时间内给缴纳着五险一金,发放不低于80%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似乎比内退待遇还低。具体标准要按照各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来执行。如果企业破产或者经营困难安排待岗,甚至裁减员工,大家一点儿脾气都没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多数强制安排内退的企业还是一般是生产经营不错、盈利良好的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优化员工结构降低人工成本负担。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动职工工作岗位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除非职工被证明已经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或者原岗位经过优化裁减已经不存在。如果说职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应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时候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然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时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是应发工资,包含了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扣除之前的工资。
但是,由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工人按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往往较长,2019年最长可达24个月。很多单位也舍不得这么一大笔经济补偿金,所以才提出了内退这种方式。
不管怎样,任何强迫职工的行为没有经过职工同意,实际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包括强制内退。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维权的方式予以解决,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工作或者支付补偿金。
有这好事我怎么赶不上,说心里话真话不开玩笑。我们单位工资三千多块有时四千多点,这个政策没有惠及我们单位,非常遗憾。内退单位给上保险,有的还发点生活费多好,就是没钱哪不找个破工作挣个饭钱,还没压力,想干就干,不想干还不伺候了。这年头吃饭不成问题,就是别有其它的太多想法,心情放松对自己好点。没说便宜话,我今年53要赶上这好事高兴还来不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