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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偷了10万块钱,然后以个人名义把钱都捐给了红十字会,破案后这些钱还需要返还吗?对此你怎么看?

提问时间:2023-07-05 02:31关键词:

如果一个人偷了10万块钱,然后以个人名义把钱都捐给了红十字会,破案后这些钱还需要返还吗?对此你怎么看?

点赞1、鹤岗市 网友:颜熏末

这是两码事,小偷偷别人钱的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又把钱全部捐了也照样返还别人的钱,还要继续追究法律制裁,法律可不讲人情世故。

点赞2、定西市 网友:画中画

偷10万块钱当罚,捐10万块钱当奖。

偷10万块钱与捐10万块钱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关系:

首先,小偷偷10万块钱,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10万元属数额巨大,可以从重判处。

不论小偷将这10万块钱干什么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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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偷将这10万块钱捐给红十字会,这也许是小偷的良心发现。但是不管怎么样?盗窃事实是成立的。向红十字会捐款,应当受到表扬。但是不能抵消其罪过,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小偷将赃款捐助给红十字会,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而无效,那么红十字会就应当将这10万块钱退还给失主。

如果小偷还要捐款的话,那么让他用干净的钱捐助。

点赞3、襄阳市 网友:落雨殇

偷10万块钱当罚,捐10万块钱当奖。

偷10万块钱与捐10万块钱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关系:

首先,小偷偷10万块钱,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10万元属数额巨大,可以从重判处。

不论小偷将这10万块钱干什么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其次,小偷将这10万块钱捐给红十字会,这也许是小偷的良心发现。但是不管怎么样?盗窃事实是成立的。向红十字会捐款,应当受到表扬。但是不能抵消其罪过,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小偷将赃款捐助给红十字会,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而无效,那么红十字会就应当将这10万块钱退还给失主。

如果小偷还要捐款的话,那么让他用干净的钱捐助。

点赞4、喀什地区 网友:行云流浪

偷钱捐款捞美名?

如果一个人偷了10万块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案情重大立即立案,通过一番侦查破案,捉拿盗窃人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案件终结连同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盗窃嫌疑人也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盗窃标准的司法解释,盗窃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来的10万元以个人名义捐给红十字会,并不影响他犯盗窃罪给10万元主人巨额特别巨大财产的损失带来的后果。

如果这笔钱是给危重病人抢救用的救命钱,而延误了抢救时间,人的命没了。如果一个贫困大学生借来的路费加学费,被盗了他无法坐车上车,苦恼加自责可能走上轻生之路。

他盗窃10万元捐给红十字会,其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捞取慷慨解囊的美名吗?其实是欺世盗名。知道事实真相的人,都会谴责你的卑鄙行为。

破案后这笔钱是否返还?我认为应该返还,前3~40年前看过一些报道,某地召开返脏大会。有返回被盗自行车的,有返回被盗手表的,也有返回现金的。最近看不到这方面报道了。

破案后,这笔钱是上缴国庫,还是返回被盗者本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破案后这笔钱应当返还被盗者。

点赞5、松原市 网友:绿水无忧

你这个问题有点意思,现实生活中应该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当作一个话题来讨论一下。

首先,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律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这个人盗得了10万元,虽然又捐赠出去,但是他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在法律上属于盗窃既遂。

盗窃金额10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在3年到10年。

关于这一点,应该很好理解,不需要再展开。

其次,已经捐出去的10万元,需要返回吗?

这个实际上涉及赃款的认定和赃款的追缴两个层面的问题,我们分别来分析一下。

【关于赃款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属于赃款。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是赃物,因为是特定化的,很好认定;而赃款属于货币,货币是种类物,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所以,如果被盗的款项再次发生了流转,一般只有能够识别的特定化款项才好认定为赃款。

【关于赃款的追缴】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认定了是赃款的,一般都应当追缴。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就是取得款项一方是善意取得,比如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对方取得的正常对价等,这个时候就不可以向取得人追缴,而只能责令被告人退赔。

对此,最高法在关于审理诈骗案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果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以上虽然是针对诈骗罪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对赃款的处理有普遍适用意义。

据此,对于善意取得的,不再追缴,而法律上所谓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需要具备“不知情”、“等价有偿”两个条件。

但是,接受捐赠的一方是属于无偿取得的,一般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能够确定受捐的款项确属赃款,还能够返还的时,一般要追缴的,如果无法返还了,则责令被告人退赔。

以上,供参考,欢迎留言讨论。

法律无处不在,多学法,少吃亏。@文金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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