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否造假成本太低,才让一些上市公司胆大妄为?
是的!不可否认的是,这是目前A股最不完善的一个地方,要知道的是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信息披露问题,虚假记载,最高的处罚力度只是60万元!就好比康美药业,尽管造假300亿,按照证券法给的行政处罚也就是封顶60万。所以才会造就了康美药业的董事那么拽,一副你奈我何的样子!
要知道是,在美股的投资环境里,管理层对于造假,违规,内幕交易,侵犯投资人的行为都是一个严惩不贷的情况,轻则罚的你倾家荡产,重则有牢狱之灾。所以在美股市场里违规,造假,内幕交易的成本是很高的,那自然大大降低了犯罪率!
而A股市场由于这一块的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导致了许多上市公司愿意铤而走险,就算被擒住,也是只罚点钱,受到一些舆论的谴责,甚至警告批评下,那么自然大大增加了这种犯罪率!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大白马股在最近几年被爆出“黑天鹅”和“造假”丑闻的原因,更是为什么许多上市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在2018年和2019年的年纪报表里出现肆无忌惮的,随意业绩修正、“变脸”的原因!
不过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在未来会有一个巨大的改变,不但提高了罚款的上限,甚至更重要的是对于造假的上市公司负责人会追究一个刑事的处罚!所以你会发现,在2018年和2019年初的业绩报表里,大部分的公司把所有的商誉减值都计提了,为的就是避免以后新法的实施,被追究一个刑事的责任!!
因此,你说遏制上市公司财务是否造假,到底是不是违规成本太低的原因???一目了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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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确实是,顶格处罚就60万,还不会退市,这个代价真的太低太低,几乎就是在鼓励造假。
不过在2020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证券法中,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顶格处罚的上限提高到了2000万,同时也加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这对遏制财务造假,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会起到深远的作用。
其实现在A股上市公司在IPO阶段,审查还是非常严格的,这个阶段能系统性造假还不被发现的概率并不大。
但很多公司为了能符合上市三年的业绩条件,可能会降低回款条件接一些单,或者把未来的一些业务提前做,然后有规划的压缩一些费用,这种在形式上可以做到合法合规,也并不算造假,但如果从投资的角度看,也需要做一些判断。
上市以后,由于信息披露要求没有IPO阶段那么严格,加上之前惩罚力度确实非常弱,财务造假相对容易做,风险又很低,很多只是抱着圈钱为目的上市的公司,当然会选择财务造假。
还有一些企业,可能确实是经营出现了困难,但是又想掩盖,就会从做一些会计调节到不得不作假,这一类是慢慢不得已走上了这种不归路。
总之,只要是财务造假还有利可图,这种情况在股市就不会完全避免,就算在美国也没有完全避免财务造假,只能说当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的惩罚越来越严厉之后,这种行为一定会减少,但不会消失。
大多数财务造假在报表上是有迹可循的,只不过当一个公司很受市场追捧的时候,可能很多人会忽略掉这些信息。
很多时候在看报表的时候,多问一问想一想,这个公司到底是怎么赚钱的,赚的钱有变成现金流吗?赚的钱又都投到哪里去了?顺着这个思路去看报表,有的时候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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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确实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惩戒成本太低,以至于财务造假频发,屡禁不止。除了从制度和法律上完善、堵截漏洞外,还应该加大惩治力度,提高造假成本。即让造假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提高会计乃至全行业的造假成本。我们执法和监管部门要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切断证券公司和其它利益关切方的利益输送“勾当”,让造假者永远不得再次涉足资本市场,让造假的上市公司立即退市,而非ST,以永绝后患,绝不能让其心存侥幸和一丝丝幻想有朝一日重新上市,继续在资本市场“玩味”。资本市场的成熟发展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应借鉴国际先进的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引入适合的制度和机制,让证券市场更快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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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确实是这样,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被屡屡吐槽的原因之一,确实是我们的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才造成一些公司为利益铤而走险做出违法违规之事,也造就啦我们股市不成熟,价值投资被低估而题材炒作盛行,黑天鹅从来不会缺席,例如近期康美药业与康得新可以说是坑死不少人,这还是公认的白马股都会出现这种情况,更别说是中小创那些题材股,财务造假几率更大,最近上市公司的财务公告更是随意改之,众多公司由盈利到亏损让投资者猝不及防,不到最后投资者都不知道那是真的那是假的,价值投资的核心之一就是公司的财务报表,可想而知公司的财务公告对投资者起到很大的投资依据,可是上市公司随意更改让股市天雷滚滚,难道之前的预告都是凭空捏造,考虑这么不全面吗,肯定不是,还是我国股市监管力度跟处罚力度不够才造成的,所以应该加大股市处罚力度,像国外成熟得市场对财务造假这块的几乎是零容忍的,才使得价值投资得以体现,股市才能健康发展
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徦必须用重典,因为股票也是商品,只是属于特殊商品,即是商品就应按照消费者权益法來处罚,徦一赔三或者是假一赔十。试问还有那家上市公司敢在上市或者财务上造徦。证监会的顶格60万处罚并没有起到惩罚作用,反而鼓励了上市及财务造徦,造徦被处罚的不及造徦收益的百分之一或者是千分之一。那么这个市场永远是上市及财务造徦不断。
证监会处罚也好,投资者诉讼也好,都没有触到造假者的个人利益,最后赔偿的是公司,这个赔偿对还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是不公平的。公司本身不会造假,造假还是经营公司的管理者、控制者为了个人利益来造假的,要对这些造假的操作者个人进行大力处罚甚至判刑,并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让那些管理者、公司控制者倾家荡产不敢造假,这样才能遏制造假
成本低到如同鼓励作假。
为什么在监管资本市场中一直没有严厉的具有震慑力的制度规定出来?每次都是嘴上雷声大不见雨下来?这里面值得深思!!!!!
这是连环套,成本低,红包就大,领导放马,上市公司负责任人胆子更大。这个问题都知道的,为什么领导层不知道?知道了为什么到现在还不修法,拖着。拖的越久,对谁有越好处?
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有三条路。
一条路就是增加违法成本,只要违法必定惩罚到不敢再违法,也就是这个违法成本要体现震慑威力。
第二条路,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甚至出现放水,监管不力也要受到严厉惩罚。
第三条路,必须订立严格制度,这是最根本一条路。
圈钱产业链才是最可怕的
是的!是的!一定是的!
商人是利益驱动的,有多大利益就有多大胆量。如果有一百倍利润,什么都敢干了。
《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几十万的成本,在证券市场算九牛一毛。。。啥时候能改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