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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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把失信与限高当作了同一件事;其实不然,虽然“失信”和“限高”虽然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措施,但二者却并不完全等同,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二者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
我们先了解一下”失信“与”限高“的含义。
失信:即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关于二者的主要区别:
首先,失信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存在着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义务;而被限高的,有可能是是被执行人主观上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也可能是其他客观原因而未履行。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同时主观上并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其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却并不满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其次,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就比如”真还传“男主罗永浩,他只是被限高,并没有列入失信。
最后,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本单位/本人。
所以说,失信和限高是两回事,虽说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限制惩戒手段,往往也交叉使用,但,但毕竟是两个法律概念,所以千万不要弄混淆了。
如过是法院判为失信人,那么他不一定是限高人;但是,法院判为限高的人必定是失信的人!也就是判为失信人后,如果还钱了,就没事了,假如继续不还钱,法院过给你进行失信人后在限制高消费的!就是限高了。
失去信用,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