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拟进一步使用”就是没有提拔晋升,仍然在原职级徘徊,但已担任比原岗位更加重要和关键的岗位。
2019年3月正式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举例说明更加直接:
(一)普通副县长转任县委常委。副县长属于政府系统,县委常委属于党的系统。二者在职务层次上是相同的,都是副处级领导职务。但县委常委作为县委核心领导成员之一,相比普通副县长,当然是更加重要和关键的岗位。这种调整,属于典型的“进一步使用”。
(二)市直部门局长转任县委书记、县长。仍以地级市为例,市直部门是职能部门,正处级。县委书记、县长是“一方大吏”,也是正处级。一个管线,一个管面。很明显,担任县委书记、县长是明显的“进一步使用”。
(三)县委常委转任县委专职副书记。在职务层次上,县委常委与县委专职副书记都是副县级。但后者的党内地位更高,是除县委书记、县长之外的“三把手”。所以,类似的党内地位提供,也是明显的“进一步使用”。
(四)乡镇长转任乡镇党委书记。在乡镇,镇长是政府主官,属于“二把手”。因为在地方,党委书记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二者虽然平级,但属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里的党委书记,可以是在本地直升,也可以赴异地提任。
欢迎关注@体制内特派员
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常常见到的“拟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这种公示就是预示这个干部,在同一级别调整到重要岗位进一步使用。
比如:
①虚职转实职,这是进一步使用无疑,当然也是重用。比如说:四级调研员任副处长(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等)。二级调研员任处长。级别相同,一个是虚职的非领导职务,转为一个实职领导职务,需要按一定组织程序,即经上级党组织开会研究,拟定提抜的人选,然后经组织部考核,要进一步使用所在进行单位郡众测评,测评好评率80%以上者→进入组织部公示干部拟任职务(科长在县级范围内公示,副处长(副县长)、正处(县长)等在地市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没有问题,再由上级党组织发文任命。
②实职转实职:同级转重要岗位,比如:处长调整任县长或县委书记;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调整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或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等职务;地市局局长调整至县长等重要岗位,也是需要按上面组织程序进行的。
干部进一步使用是指从同级别岗位转到其他重要岗位任职,不一定是进党委班子。进一步使用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不涉及提拔,属于转岗,不改变级别;二是都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走必须的组织程序。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即删。
进一步使用是2019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出现的概念,通常俗称为同级重用,指一位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调整后,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岗位更加重要。
如果有关注过干部公示信息的朋友,肯定会在2019年之后看过这样一句话,“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拟进一步使用的几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
所以,进一步使用的流程和提拔是基本相同的,也要历经“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一系列步骤。
不过,在民主推荐这一环节,进一步使用的干部会相对宽松一些,不一定需要谈话调研推荐或会议推荐,可以只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具体来说,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种,行政级别不变,但从政府职务转到党委职务。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县长升任县委书记、副市长升任市委常委等,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副市长,拟任设区市党委常委”。
第二种,行政级别不变,但党内地位提升的。
这种也比较常见,例如市委常委升任市委专职副书记,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委常委,拟任设区市市委副书记”。
又比如,局党组成员升任党组副书记,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市直机关党组副书记”。
第三种,行政级别不变,但管理权限上移的。
例如,全国的县委书记都是省管干部,而市局的局长属于市管干部,从市局局长转任县委书记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第四种,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有明确的先后排名。
这在公安系统比较常见,比如市交警支队政委转任支队长时,级别不变,但从二把手变成了一把手,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又比如,有些部门的总师的级别和和副职相同,但是,从总师转任副局长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第五种,从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到党政机关任职。
例如市文联主席转任县委书记、本科高校副校长转任副市长等。
第六种,从人大或政协的副职转到党委或政府任副职。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县政协副主席转任副县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转任副市长等。
第七种,从个人高配转任对应的实职。
例如,市纪委常委(明确正处级)升任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普通副校长(明确正处级)转任常务副校长。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况都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筹:
1、从经济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但职务不变的,如副县长到县级市副市长,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2、从二线部门到一线部门任职,如市体育局副局长到市财政局副局长,也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3、职级公务员转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如二级巡视员、处长升任副厅长),属于“提拔”的范畴,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欢迎关注@瑛杰小猪,一起聊聊体制内的小知识。
近一两年来,在各级的提拔干部公示时,出现了公示对象的去向是“拟进一步任用”的情况,别的都是明确提拔成什么级别,让人有点搞不懂。
其实这句话的意思是:原有级别保持不变,但要到同级别更重要的岗位任职。
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办事员和科员属于普通干部,长从副科级开始算领导干部,然后是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部级、正部级、副国级、正国级,一路向上。
但在同样的级别上,不同职务的重要性还是差距很大的,对下一步的提拔影响也很大。
“拟进一步使用”这种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任用上,其他情况的同级别转任是不会公示的。
比如说,一般在乡镇党委政府里有三个正科级职务,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乡镇长、人大主席要担任同级别的书记就是进一步使用。
到了县一级,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正处级,但要到县里担任书记和县长就是“拟进一步使用”。
同理到了市级,省里的正厅级要到担任市委书记或市长也需要公示“拟进一步使用”。
说到拟进一步使用,我们会想起干部选拔的其他几个常用词语:提拔、重用,以及拟进一步使用。这些词语的意思,连我们很多公务员也搞不懂是什么意思。下面说说这三个词语的大体意思,仅供参考。
一、提拔
提拔一词,本质上就是职务提升了,职级晋升了。因此,提拔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是职务提升了;第二层是职级晋升了。只要满足任何一个,就属于提拔。比如:
①市直单位,从一级科员变为副科长,属于职务提拔;
②从一级科员调整为四级主任科员,也属于提拔,毕竟职级晋升了;
③从镇长调整为副县长,职务从正科级调整到副县级,属于妥妥的提拔;
④镇长晋升为一级主任科员,其职级从二级主任科员调整为一级主任科员,也属于提拔。
那么,非常委副县长,调整为县委常委兼组织部长,属于提拔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不属于提拔,因为职务还是副县级,没有任何变化。
二、进一步使用
进一步使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对进一步使用的表述。归纳起来,拟进一步使用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是从非班子成员调整为班子成员,职务级别没有变化。第二层是从非重要岗位调整为重要岗位,职务级别没有变化。第三层是大多指四大班子成员的调整。比如:
①第一点中的举例,非常委副县长,调整为县委常委兼组织部长,就是从非常委调整为常委,属于进一步使用,但职务级别没有变化;
②人大副主任调整为副县长,从非重要岗位调整到重要岗位,属于进一步使用,职务级别同样没有变化;
③县委常委兼县委秘书长,调整为县委副书记,职务排序更靠前了,也是属于进一步使用。
另外,有一种是带有括号的情况。比如一位县委书记(副厅级)调整为副市长,这属于拟进一步使用吗?我认为也属于进一步使用。欢迎友友们讨论。
三、重用
重用一词,在所有干部选拔的规章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解释和明确。重用,它只是我们体制内人员对岗位调整的主观认为,认为从边缘岗位到平职调整重要岗位属于重用,从非常委调整为常委属于重用,从经济小市调整到经济大市也属于重用。我们经常所说的重用与进一步使用非常相似,但又有细小区别。
①重用与进一步使用的相似之处。职务等级都没有变化,都是从非重要岗位调整到重要岗位。
②重用与进一步使用的不同之处。重用的范畴比较宽泛,有些重用不需要公示;而进一步使用大多是四大班子成员调整,范畴比较窄一些,所有进一步使用都需要公示。
比如从民政局局长岗位调整为发改局局长,这属于实打实的重用,但是任职不需要公示。而从县政协主席调整为县长,这是四大班子成员之间的调整,属于进一步使用,必须进行公示。
拟进一步使用,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大慨意思是在同一岗位上的提拔,某副市长,进一步使用后是市委常委,尽管是同等职位,但市委常委是重要的岗位上提拨。
“拟进一步使用”的意思就是职务和级别没有晋升,但担任的职务更为重要了,说白了就是平级重用。
一,拟进一步使用的例子有很多,最常见的是从政府部门调整到党委部门。
比如副县长调任县委常委,虽然级别还是副处级,但岗位明显更为重要。
还有比如县人社局副局长调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也是进一步使用。
宣传部和人社局虽然都是正科级单位,两个职务也都是副科级,而且人社局副局长也要比宣传部副部长更有实权,但宣传部是党委序列,人社局是政府序列。
二,拟进一步使用的例子还有从事业单位调任到行政单位的。
比如从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调任县水利局局长,虽然两个单位都是正科级,两个职务也都是正科级,但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行政单位。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例子还有从下属单位调任主管单位副职的。比如从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调任县城管局副局长。
县城管执法大队一般是副科级单位,大队长为副科级;县城管局副局长也是副科级,但城管局是执法大队的上级单位。
四,从部门领导调任地方主要领导也是属于进一步使用。
比如从市纪委科室主任调任县纪委书记。两者虽然级别相同,但市纪委科室主任只是部门领导,而县纪委书记却是主管一县纪律的主要领导。
“拟进一步使用”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管理权限上移的,或者排名上升的,也都是进一步使用。
比如县交警大队指导员调任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政委调任公安局长也都是进一步使用。
简而言之,拟进一步使用就是就是职务升了,但级别没动。
“升”不是指实权更大了(一般而言是实权更大了),而是指单位或岗位的地位更高了。
这种公示,在日常干部使用中,经常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同级重用。即一位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岗位更加重要。
通常来说,有以下几种:
其一,行政级别不变,但从政府职务转到党委职务。如县长升任县委书记、副市长升任市委常委等。
其二,行政级别不变,但党内地位提升的。如:单位的党组成员、副局长转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委常委转任市委副书记。
其三,行政级别不变,但管理权不同。如,市直部门的一把手调任县委书记,尽管说都是正处,但从干部管理权限上不同。
其四,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位次或职权不同。如市直部门所属的副处级单位一把手调任主管部门副局长,从行政级别上都是副处,但任主管部门副局长职务位次靠前。
其五,从低职高配转任对应的实职。如本人已经是正处,但任副处实职,调整为对应正处职务。
通常而言,进一步使用就是重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都是值得恭喜的。
“进一步使用”是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中出现的新概念,用于表述干部重用情形,指干部在不改变级别的情况下,被交流调整到更重要的岗位的干部使用方式。
干部进一步使用主要有五种情形:
1、因为岗位调整,使干部管理权限发生改变。比如地市的部门局长、主任被交流到县区任党委书记或县区长,两个岗位都是正处级,但前者是市管干部,后者干部管理权限普遍上移省委组织部,这种调整按照现行规定都需要进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属于干部进一步使用范畴。
2、上级部门主要领导下放下辖区域主要领导,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副职下放下辖区域党委班子成员,比如县直部门主要领导调整为乡镇街道正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调整为县区主要领导,省直部门主要领导调整为地市主要领导,包括省直政府部门副职下放地市担任副书记或常委、市直政府部门副职下放县区担任副书记或常委,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类型。
3、岗位从政府职务调整为党委职务,或者兼任党委职务,比如县区长转岗县区委书记、副县长转县委常委,地市以此类推,都是进一步使用。
4、岗位从地方党委班子成员转专职副书记,部门从普通党组成员或党委委员转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比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转市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转县委副书记,也是进一步使用。
5、上级党委、政府部门以外的领导下放下辖区域的党委班子成员,比如市人大或政协的专委副职、副秘书长下放县区担任党委常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也要列入进一步使用范畴管理。
不管是哪种情形,“进一步使用“有几点是肯定的:
第一,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到地方任职进行社会公示,部门在单位内部等一定范围公示。我们经常在媒体看到某某领导公示“拟进一步使用为××职务”,就是基本程序。
第二、考察程序相对提拔会简单一些。这点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描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而提拔,不管是哪个岗位都必须严格走流程,先酝酿动议再民主推荐再考察公示,最后下文任命,一步不能落下。
因为考察公示程序和提拔相差无几,现实中很多人也将进一步使用视为提拔。所以如果有人将进一步使用说成提拔重用,也无可厚非。
凡在领导干部公示当中提到:“拟进一步使用”,即是要对该人当下其任职作出调整,有提拔、晋升的明确表达含意。
上级相关监管组织部门,在对下一级干部实际工作的使用考察中,发现、肯定并认为该员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可堪大用,将欲提升职位委以重任,便会在公示中有此文字表述。
但在公示期间,更有为稳妥起见,全方位、各层次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之意图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