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杀人,到80多岁躺养老院里才被发现该判刑吗?
20多岁时杀了人,到80多岁时躺在养老院里才被发现,已经过了60年,应该判刑,或者会被判刑吗?应该说,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刑了,或者不会被收监执行了。
如果犯有刑事罪,经过一定时间未被发现,并且期间没有再犯罪,那么过了追诉期限,就不应该再进行追诉。因为过了这么长时期未犯罪,可以推断其已经悔改,不再会危害社会,也就失去了追诉或者判刑的意义。
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罪犯的犯罪之日起,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要从最后一次犯罪时间计算追诉期限。但是,如果犯罪后被发现或者说被侦察出来,未抓捕时已经逃跑,这不存在追诉期限,什么时间抓到都要追诉。
根据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所犯罪行应该判处的最高刑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该题中20多岁杀人,犯杀人罪应该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这样的罪犯追诉期限是20年。20岁杀人,80岁被发现,之间又没有再犯罪,那么早就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即使不躺在养老院里,也不应该追诉了,也就是说不该被判刑和收监了。
何况,该题中的犯罪人已经到了80多岁,躺在养老院里,说明身体已经老化得不行了,肯定会有多种疾病。这种情况,即使早被发现,列为追逃对象,80多岁了也一般不会收监执行了。法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老年人身体有病的,即使需要判刑,也一般适用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都可以进行监外执行。当然,对罪犯保外就医,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所有,本题中,即使不是过了追诉期限,到了80多岁躺在养老院里才被发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收监扫行的。
嘿!抓了又放,不审不判,杀人犯居然还能在养老院颐养天年,简直让人惊掉下巴,没想到“缺耳子”牟水生竟有如此好运!这是李二奶临死都没有想通的事……
听经办此案的侄儿讲,1963年夏天牟水生饿得慌(那是饥荒年代),便去偷河坝里的南瓜……月光下,他趴在沙地上抓住南瓜藤使劲拉(凡拉不动的地方必定有货,这是偷瓜的秘技)……正当他抱起一块盆大的南瓜准备走时,猛听一声吼,小树林边的窝棚里冲来一条汉子抓住他的肩膀(当时偷东西重者判刑,轻者五花大绑游乡示众弄来跪着打,打惨)……争斗中他抓起石头往对方后脑勺砸了一下,不料对方不经打倒地,他仔细一看,竟是8队的刘全山,这还了得,抱起瓜就跑(饿啊,舍不得丢)……
第二天人们将刘全山送到公社医院,他醒来口不能言语,只是不断用手摸耳朵,三天后去世……公安下来调查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又根据李二奶讲丈夫摸耳朵的事,支书联想到是否是3队的单身汉“缺耳子”(左耳小时遭狗咬掉一半),可去一查,除了锅里有半碗南瓜汤外(把南瓜煮吃了才逃跑的),牟水生早已人间蒸发……
原来“缺耳子”吃饱后连夜往西面山区跑……后来在卭崃市芦山县横山岗一带帮人干活维生,后与山村一寡妇结婚还育了3个子女……1960年代山村偏僻人烟稀少,他用寡妇丈夫的名字顶替自己(大饥荒年代经常死人,山里人也没有谁去追究)后来还办了身份证……
这李二奶后来改嫁本村,大女恰好嫁芦山县,其子有出息,在芦山县办了个有名的中医院还随带办了个养老院……
真是无巧不成书,这“缺耳子”的娃娃们也都发展不错!老婆去世后,娃娃们觉得老爸年逾80生活孤单,于是每月花4000多元把牟水生送进了李二奶外孙的养老院……
2017年李二奶去女家耍顺便去参观养老院时,竟意外发现了“缺耳子”,但一查名字却不是牟水生!杀夫之仇岂能不报,李二奶讲“他那个样子化成灰我都认得”!于是报案……
牟水生如实供诉,但他唯一没有想到的是刘全山竟然会死,表示非常惭悔……但案发至今已50余年,我侄儿讲,他们查遍档案,清川县公安局当年因证据问题并没有立案,案件早已过了法定20年的追朔期,于是牟水生又被娃娃们接回养老院……
侄儿讲,如果当年立案的话,追朔期不受限制,牟水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为一小块南瓜,为了咕咕饥肠……今天的人是无法理解的!
20多岁杀人,到80 多岁躺养老院里才被发现,一般不会判刑。
杀人犯躲了长达60年,警方都无法把他逮捕归案,让他逍遥法外这么久,也算是奇闻了。
老人在年轻时杀了人,到了80岁才被警方发现,主要是以前科技并不发达,查找凶手似大海捞针,有些案件未侦破的原因。随时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科技也向前推进,警方有了高科技数据手段,对以前犯案有案底的罪犯重新梳理一遍,才会有蛛丝马迹,案情才有一丝进展。
老人虽在年轻时杀了人,到了80多岁了已成家有了子孙,只不过为了养老才住进养老院。之前他杀过多少人或者仅杀一人就逃亡。他不可能无缘无故杀人,可能事出有因才杀人。但是杀人肯定会被判刑,可法律上规定,犯人达到60多岁以上就不送进监狱去了。只要把他过去杀人事件一字不漏说出来,也算是立功赎罪了。既然无法判刑,只能监视居住了。
20多岁杀人,到80多岁躺养老院里才被发現该判刑吗?依据年龄推测,事发1960年左右,那时正是国家因天灾人祸而带来的严重灾害時期,人们缺衣少食,常因一口饭而拳手相对。就是树皮草根也全部用来充饥。
尽管如此,社会治安相对较好,犯罪率也比较低,就是违法犯罪大多也都为吃。像这种杀人行凶,罪大恶极,确实少见,如果当初发生没有立案,如今发现,大多也过了追诉期。
如果立案并于以追缉,就应把罪犯捉拿归案,并没有時间限止。如今面对的是个80多岁的罪犯老人,证据确凿,当然要追究刑责。大概判处缓刑可能性较大,一般不再收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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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是终身追责。只要杀了人,这辈孑是难逃法网。除非自己死亡,没被发现。现社会公安 侦破。手段非常先进。很多沉年大案都被破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案底的只要自首。方能保全性命。
正常来说,20多岁杀人到80多岁躺在养老院里才被发现,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判刑了,因为我们国家的刑法有一个追诉时效,就是说如果他20多岁杀人了,然后他跑了,公安机关始终不知道是谁杀的,这样当他80多岁的时候才发现是他杀的,那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已经过了追诉期了,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死刑了。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他在追诉期间重新犯罪,那么就应该重新追诉他的犯罪时效。但是如果他20多岁杀人以后,始终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那么他就不用判刑了,因为他已经过了追诉期了,而且他都80多岁了,已经躺在养老院里了,没有能力再去犯罪了,也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了,所以就是发现他是当年的杀人犯,也不可能再判他刑罚了。毕竟从他20多岁杀人犯罪算起,到现在他80多岁了,已经过去50多年了,已经过了法律追诉期了,所以他不用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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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发生的悲催案件,令人唏嘘不已,为了能得到一口吃的,竟干起不顾乡邻亲情,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勾当。杀人犯罪嫌疑人在被饿的饥肠咕噜的情况下,为了能搞到一口吃的,竟去偷窃别人南瓜地里南瓜,在行窃时不料被发现,怕被抓获后受罪,便与发现人发生扭打,在扭打时顺手捡起地下的一块石头拍在发现人的后脑,致使当场头部流血后死亡,杀人犯罪嫌疑人并不急于逃命,抱着偷窃来的南瓜回家煮熟吃饱后,便向南边逃亡。
就这样杀人犯罪嫌疑人从家里一直向南逃,便逃到了南方的老山区里,后于一寡妇结婚生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便盗用寡妇已故丈夫的名字,一直在山区生活了六十多年,杀人犯罪嫌疑人也从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变成了年迈的老人,在老伴去世后,杀人犯罪嫌疑人的孩子们将他送到了养老院养老,世界既大又小,在养老院里竟然被受害者的妻子认出,是冥冥之中的善丑报应?还是杀人犯罪嫌疑人的耳部生理缺陷出卖了自己都不重要。
下面讲到关键问题了,一个行将就木躺养在养老院里的80多岁的杀人犯罪嫌疑人,虽然是在过失杀人犯罪的六十多年后被发现的,但自过失杀人后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现在躺养在床上无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力,他当初过失杀人的刑事追诉期也超过了20周年,符合追诉期已超过20周年以上、70周岁以上无危害社会违法犯罪行为能力的追诉规定,是不可能再对他判处实刑收监的了,让他在自我悔过的良心煎熬中慢慢老死吧,这也许是人性化执法的最好方式了……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假如该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在20岁的时候犯下杀人罪行后,犯罪行为一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此后也未再犯罪的,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也一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年公安机关也未曾立案侦查的,
时隔60多年后,该犯罪嫌疑人80多岁的时候,当年的杀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尸骸才被公安机关发现,这种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已经不会再为此案被追诉,因为已经超过了20年追诉时效,假如公安机关认为仍有追诉必要了,需经最高检批准同意。
假如该犯罪嫌疑人60多年前故意杀人犯罪后,案子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的,60多年后该犯罪嫌疑人80多岁躺养老院才被公安机关发现,他依然要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当年案发后被发现的,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子,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十多岁杀了人,八十多岁才被发现,依照国家法律,故意杀人最高是死刑,如果没有被发现,没有立案,过了二十年,不予追诉,如果有特殊情况要追诉,必须经最高法院核准,所以一般是不会判刑。
20多岁杀人,到80多岁躺在养老院里才被发现该判刑吗?
这个问题,牵扯到的法律知识点比较多。
第一个问题:追诉期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是故意杀人的话,如果当时未立案(未被发现),则经过二十年以后不再追诉,当然了,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破例追诉。
不过追诉期有个特殊规定,如果当时已经立案批捕,则无论多少年仍要追诉;如果当事人在本案发生后又有别的犯罪,追诉期会重新计算。
第二个问题:死刑的适用问题
如果当事人应当追诉,则还有个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四款规定: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满七十五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里面有“可以”、“应当”两个字眼,“可以”是有可能这样办,“应当”则是必须这样办。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老年人身体有病的,即使需要判刑,也一般适用监外执行。
就是说,这个犯罪嫌疑人,除非当时是以特别残忍的方式故意杀人,否则的话一般可以不判死刑。
老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