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案件的被告,原告在判决书下来两年未申请执行,判决书是不是已经作废了,我是不是不受法律约束了?
我是一个案件的被告,原告在判决书下来两年未申请执行,判决书是不是已经作废了,我是不是不受法律约束了?
这个不好直接这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按上面规定来看,当事人若是在两年内没有申请强制执行,那法院确实是不再受理。也就是说,这个生效的判决也成为一个废纸。但这涉及两个问题。
1、这个两年的申请期限是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多数判决来说,并非判决书下来当天或判决书上面的落款日期便是生效日期。对于一审判决来说,要在当事人受到判决书之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一般15天),判决书才生效。这里的日期要以最后收到判决书当事人的日期作为确认日期。
至于二审判决可能有所争议。因为二审属于终审判决,所以有的人则认为判决书自法院判决之日起生效。不过,现在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二审判决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个人认为,以送达当事人后生效更具合理,也更有利于解决问题。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作出后必须送达当事人。而从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只有收到判决书,才能依据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没有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即被强制执行,不利于定分止争。
2、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按法律规定,这个申请期限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所以原告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也不好直接认定其已经丧失相应的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问题比较多,这里也没有办法详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看看。若是符合有关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仍然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也会依法受理。
判决书没有失效,你应履行判决书义务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原告在判决书下来2年未申请执行。
原告为什么没有申请执行?原告可能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申请执行,也可能出国没在国内,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并不是说明判决书作废了。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2种情形,继续恢复执行:
1,执行除由当事人申请外,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说明法院执行员随时可以执行,直到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
2,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以上2条执行的情形,说明判决书没有失效,你应受法律的约束。
我是一个案件的被告,原告在判决书下来两年未申请执行,判决书是不是已经作废了,我是不是不受法律约束了?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问题比较多,以下尽量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答。
1、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起算点是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一审判决送达,上诉期内双方都未上诉,则从上诉期最后一天的次日,案件生效。
如果有任何一方上诉,则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判决最后一个当事人送达,即为生效。一般来讲,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申请人提供生效判决法官签署的判决生效证明,他开证明的时候,会考察判决到底是哪一天开始生效。
2、虽然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是两年,但是法律上还有失效的中止和中断。例如,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履行问题,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明确拒绝履行判决,则这个失效会一直延续。
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即使超过了法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时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仍应当立案。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的时限。如果对方部提出异议,则照常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抗辩,则法院执行局会审查是否真的超过时效,如果超过了会裁定不予执行。
4、即便是法院执行局裁定因超过申请时限不予执行,但是不等于债权人的权力灭失。也就是说,“过期”的债权,权利人仍有相关权利,只是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有其他债务,可以相互抵扣,法律并不禁止。
时间的计算应该从你收到判决书之日开始,从你的叙述可以看出,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沒有提起上诉,那么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应该是你收到判决书之日后的第十五天,接收判决书之日不计算在内,原告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间为判决生效之日对应的两年之后的前一天,超过该时间原告申请执行的,你可以以原告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拒绝履行判决义务。
笔者先后从事于律师、民事审判业务,后于2015年进入执行队伍,至今奋战于执行一线,现我你的提问做一个答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了解,请点关注)
首先,法律虽然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但该两年的起算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起算。在立案执行的时候,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送达回证和生效证明,根据这两个材料来初步判断判决书是否超出两年执行时效。
其次,执行时效遇有中止、中断事由则会重新计算。比如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找到你,你们双方就判决的履行谈成了一个方案,或者你还陆陆续续一直表示会还,或者他不停的找你要求你履行判决,或者判决生效后他忽然精神病发作直到最近才好,很多事由都可以构成中止、中断的事由。
最后,他主张有中止、中断事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果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则立案执行的时候,法院仍会立案,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经核实,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但裁定不予执行并不代表你不欠他的,判决书并没有作废,只不过不受法律保护了。判决的内容成了自然债务,于情于理你都应当将判决内容履行,只是失去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手段予以保障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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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案件的被告,原告在判决书下来两年未申请执行,判决书是不是已经作废了,我是不是不受法律约束了?
你想错了!判决就是一部生成的小法律,在该判决发生效力以后,没有裁判认定该判决无效之前就有法律效力,你说的情况,可能是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或者是变故,执行人未申请执行罢了。假如你是一个有感恩的人就应该主动积极履行法律的判决,这样还显得你的诚意满满,良心未泯。不但自己解脱失信带来的烦恼和影响,同时也是对他人对法律的尊重。所以,请你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盼望自己不受法律约束,或者是不想履行法律的的义务,那样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譬如,负担每天增加的利息,等等还有其他不利的很多因素,这些你应该清楚。(案件有问题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