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1983年亳县(今亳州)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证,入股2元,如今本金也没收回,该找谁兑现?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看到这个题目,让我想起了很多类似的事情。
以前农村信用社、农村供销社、乡农具厂,都有过类似的情况。我们家老人去世后,在收拾房间时,我也发现了一张股票,是1962年村供销社建新商店时的股票,票面是6块钱,票据已经发黄。
曾经问过相关人员,这张股票能不能兑现,都说没有这个政策,也不知道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出。
信用社也好,供销社也好,过去了这么多年,原来的当事人早已不知去向,而且如今已经翻盘好几次了,原来的名号也已经不存在了,已经由过去的小股份信用社,变成了如今的跨地区联合的股份制合作社。
找当事人找不到,找单位,单位也改变了字号,加上又没有政策,就像供销社如今已经卖给了个人,谁还来承担这笔费用。
按道理来讲,农民入股的这笔钱,无论多少,都是应该兑付的,当初如果没有农民的这笔钱,你不会发展到今天。钱虽说不是很多,可这在当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那么这个钱农民还能不能要回来?
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你想想,找原单位,原单位已经翻盘,是不会主动来承担这笔费用的,因为已经转制谁能来承担这个债务。如果走法律程序,现在打官司,说道又特别多,又是合同,又是时效,怎么追溯?恐怕法院也不会受理。
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行政手段,如果大家都有这笔股份,带着证据找相关部门,敦促相关部门,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就像我们这里供销社已经卖给了个人,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岀,原单位能不能承担,这就要他们原单位和买主来协调,如果原单位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民的股份问题自然也就能解决了。不然单靠哪个人岀面,怕是不好解决。
农村信用社也是按国家政策执行成立的合法单位,事实上也就是改变了一个单位的名称而已。如今的农商银行也就是以前农村信用社的进程。农百姓当时的入股,也是提供集体经济的发展。如今家有2元的股票,也可算是存款,两元钱可按当时一斤猪肉,或者一斤米计算,(当时肉:0、73元1斤,2元近3斤肉。现在肉:12元1斤,3斤肉是36元。按35元存入近40年,每年按五年4%利率计算,等于1、40元乘40年,等于56元。再加35元等于91元。解放前八路军向农民写的借条,如今也有国家银行 归还。
农村信用社现改为农村商业银行,拿着原始凭证去兑现就行。
2008年,我拿着父母给我的一张1953年,1元入股农村信用社的存单,到信用核对后连夲带息兑现了。
你可到当地乡镇农商行兑现,外地农商行可能查不到信息。
我父母在55年入的“农村信用社股金证,每股二元“,去年找了“农村信用社“询问怎么处理、兑现,他们说:——“没政策”。他们依——古玩、每股十三元自已收藏,我又去县农行问了下,他们还是说——“没政策兑现,全国存在面太大“。可能是废纸一张了,我感觉我父母受骗了!
信用社早就倒闭了吧,就是没倒闭,也拿不了多少钱,说不定还能倒贴。[奸笑][奸笑][奸笑][奸笑][奸笑]
这样的事不光亳县有,我们河南商丘也有,比八三年该早,估计在六几年以前,有的连小本都没有了,别说找谁兑现,就连老本也没影了。
“农信社”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当时中央银行在农村的网点改制成了“农信社”,其成立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
既然是“互帮互助”,那么就少不了社员出钱,当时几乎家家户户都出钱入股,你1元、我两元、他三元,出资的农民人手一本“社员股金证”作为出资凭证,同时出资农民还拥有优先贷款的权利。
那时候的农信社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主体,可以视作农民在经济领域的“自治”,所以也就缺乏监督,同时在业务模式上也较为粗狂,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经营形势日益严峻,亟待改革。
原股金的处理:
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出台,本着“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将信用社打造成地方金融机构,说白了就是改变之前缺位管理的“自治模式”,将其赋以“法人资格”,真正实现从粗狂式管理到“公司”式现代化管理的跨越。
既然是公司式管理,同时作为金融业的有效补充,之前那种散而小的股权模式就不合时宜,由此便开始了《股金证》的清退工作。
2005年,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印发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在“指引”第三大项“有关要求”的第“(五)原股金处理”中就股金证的处理方式专门作出了要求,从处理要求俩看,秉持以下原则:
1,先是向广大社员披露当下农信社面临的风险和未来的风险化解措施,实事求是地做好宣传工作,目的是让广大社员则继续保留股金证或主动清退股金之间做出自由选择,风险或收益是自担的;
2,对于坚持要退股的,净资产量化后可以退股;对于想继续持股的,原股金量化后折算为法人社的股金,但折算后达不到一个投票标准的,不对其保留投票权;
3,对联系不上的老股金持有人,或者对于已经去世的老股金持有人,其持有的股金存入社员的一般账户中,一般不作为“股金”,而是作为“活期存款”,以备支取。
从“指引”所要求的来看,对于之前持有股金证的社员,在当时的时间节点是多种选择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对未来信用社的风险和收益评估进行自由选择,或者退股,或者转为法人股继续持有。
自那之后,各地农信社筹备组都发布了通报,要求社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自己的选择,那些联系不上或者错过选择时间的,一般都转为了活期存款。
现在找谁去兑付1983年的2元股金?
可以很明确地说,1983年的2元股金如今也能兑换,这是有效的,但具体能兑换多少、找谁兑换可能会存在差异或困难。
就“能兑换多少”的问题,各地不一,毕竟各地信用社在转为法人主体之前,其净资产数额、坏账率是不同的,可能当时2元清退时按照2倍的比例退股,也可能按照1:1的比例清退,各地差异很大;
再就是“找谁兑换”的问题各地也不一样,时过境迁,有些地区的农信社已经重新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从原来的农信社继承了一些资产、业务、账目、人员,同时也有可能引入了新的战略投资者,鉴于之前是手工记账,而现在都是电子化信息记账,因此即便当时错过了清退期而转到社员的一般账户中,是否能找到当年的原始记账凭证也存在很大的变数。同时,有些地区依然以“农信社”的形态存在,但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能否找到原始凭证也较为困难。
事实上即便1983年的2元不算是小数目,但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要求:
对于“按社员股金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额的15%”的要求,总股息和红利的合计分配额最高上限是股金的15%,也就是2元最高能兑换3元而已,且要求“对1993年以后入股的社员,只分红不保息”。
这么算下来,如果现在能找到兑换人,连本带股息、红利、活期利息算下来,恐怕也不足5元,《股金证》的收藏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经济价值,完全没有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兑换的必要。
写在最后:
鉴于当初“散而小”的股金在2000年初已经错过了集中清退期,目前虽然兑换有效,可以找当地农商行或信用社兑换,但在股息和红利合计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15%的要求下,实际能兑换的价值也就三五元而已,还不如把《股金证》留在手里作为纪念。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我本人现在就在信用社工作,对信用社和农商行的股金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了解,我来回到你这个问题吧。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现在理论上可以兑现,但是实际上要兑现的话还有一定的困难。理由如下:
1.你的股金可能已经被清退了。农信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股东管理方面也经历了很长时间,很多地方的信用社在进行改制成农商行的时候,对小股东进行了集中的清退,包括入股几块钱的、几十块钱甚至是几千元的这些小股东。由于1980年代通讯不发达,很多农民在入股的时候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很多信用社在清退中小股东的时候只是在营业网点进行了公告,张贴了公示,让小股东去办理退股手续,并支付给中小股东相应的股本和股金分红。但是很多人已经去世了或者不知道这个消息,因此没有去办理退股手续,股金证也一直在留着。
2.入股2元,现在能兑现吗?答案是很难兑现,这并不是信用社不讲信用或者推诿。就算你拿着股金证明去了,也很难兑现,首先信用社肯定承认你是他们的股东,承认你的股金证明是真实的,但是依然无法给你兑现,因为信用社的股权登记现在早已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也就是在电脑上记载并管理的。1983年入股的时候,那个时候肯定是在纸质版的股金登记簿上记载的,经过近40年的发展和管理,现在说不定当时的股金登记簿已经销毁或者丢失了,没有为你办理股金分红手续的依据,无法为你办理股金分红手续。
3.如果分红,那么2元股金能分多少呢,其实真的没有多少。我们简单算一下,如果按照每年15%分红计算的话,每年分红为2*15%=0.3元,也就是3毛钱。1983年到现在按40年计算,假如年年都按15%分红,那么40年也才是12元,其实任何信用社也不可能做到年年分红,而且都是按照15%这么高的分红率去分红。就算把给你配的股加上,把你的股本金2元加上,把分红的12元也加上,也超不过20元,因此可见就算信用社给你兑现也真的没有多少钱。但是不得不说货币贬值真的很厉害,1983年的2元的购买力远超现在的200元,当时的2元入股,40年过去了只能分20元左右,可见钱贬值速度真的很快。
4.题外话,信用社为什么要清退中小股东。这主要是为了适应现代银行的发展需要,另外还有就是适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因为早期信用社的股权太过于分散,把入股几块钱、几十块钱的股东加上,有的信用社的股东有大几千个,这很不方便管理。股东主要的作为就是要为信用社补充资本,而且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在信用社经营不好的时候为信用社补充资本金,现在信用社的资本金补充动辄就是大几百万或者上千万,只有优质的企业才有这样的能力,因此信用社清退中小股东是必然的趋势。现在信用社的股东主要是一些大型的优质企业和信用社自己的员工,随着越来越多的信用社改制成农商行,信用社的股东和股权优化调整也是必然趋势,中小股东还会继续被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