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48条中华烟邮寄给妹妹当喜烟,被烟草局罚款10080元,违反了什么法律?
对此事也略有耳闻,说实话有些诧异!如果别人真是用做喜烟,这就好比办喜宴时多办了几桌,可能客人确实比较多,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显然并不违法更不违规。因此,这种罚款行为有些不伦不类,缺乏相应的依据或支撑。
我们是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讲究的就是有法可依,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是应当的,行政处罚也同样要有所依据才行,若拿不出可以说服人的说法,只是单凭感觉或者表面上的结果进行处罚,这是不合适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若是假定您的题干的前提就是“喜烟”的话,那么被处以10080元的罚款就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这种处罚本身就是违法的。但如果他们可以拿出确凿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能够认定别人购买48条中华烟是用于投机倒把行为的,则处罚也就无话可说了。
总之,只要是用于家用的,而不是倒卖贩卖的,哪怕别人购买多少条香烟都是不违法的,你不能因为别人一次性买得多就认为该罚。那过去有人一次性购买一栋楼,怎么也没被罚,可那恰恰是炒房行为。
近日,无锡一名女子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寄到广东汕头给妹妹当作喜烟,但是快递在寄送的过程当中被人举报,结果被无锡当地烟草局查获。
最终无锡烟草局作出处罚,因为陆女士无证运输烟草,被处罚10080元。
对于无锡烟草局的这个处罚,陆女士明显不服,她觉得自己只不过是正常寄送香烟而已,而且在寄送香烟之前已经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个人最多可以携带50条的香烟,为什么自己只携带了48条就被处罚了呢?
对此陆女士觉得很冤,所以就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
但是最后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无锡烟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所以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看完这个案例之后,很多人可能觉得陆女士很冤,甚至为她打抱不平。
因为按照陆女士自己的描述,她购买这些香烟完全就是为了给妹妹婚礼做准备的,并不是为了贩卖谋利,完全就是自己用,那自己想怎么购买就怎么购买,为什么自己买烟还受处罚呢?按照这个道理,是不是全国所有的烟民每年抽烟超过50条都要处罚呢?
至于陆女士购买这么多香烟,到底是不是用于婚礼,我们在这无法去核实。(现在在网上倒卖香烟的也很多)。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不能钻空子,不能因为你不懂法律了,就可以躲避法律的处罚,让法律就形同虚设了,任何时候法都大于情。
大多数人都知道,目前我国烟草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实行的是专卖制度,必须获得相应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从事烟草买卖活动。
而且目前大多数烟草买卖活动都仅限于本省,跨省会有严格的限制。
但目前我国也允许个人携带一定的烟草,只不过数量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通过火车,飞机,汽车携带烟草的最多可以达到1万只,也就是50条。
但这条规定仅仅局限于大家本人亲自携带,也就是人要跟烟一起走,人到哪烟就到哪,如果邮寄香烟,那就另当别论。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大家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的烟,最多只能寄两条,超过两条就属于违规。
当然对于这条规定,我相信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知道,甚至很多人连个人携带50条的规定都不知道。
在很多人认识当中,大家可以自由地从烟店购买东西,那自己邮寄当然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这并不能成为大家推脱责任的借口,要怪只能怪快递公司没有起到告知义务。
在这个事情当中,我认为烟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是我认为除了对个人进行处罚之外,更应该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
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承运烟草那必须获得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如果没有准运证,他们就属于违规承运。
假如他们已经获得了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运证,但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烟草运输的数量,在个人寄送烟草的时候也没有起到告知义务,那就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陆女士来说,与其状告当地烟草局,还不如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或许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个人消费香烟没有上限吧,问题可能出在消费者邮寄香烟超过2条,快递公司没有准运证。烟草是国家专卖商品,除烟草专卖局外,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贩卖烟草、运输烟草的。另外,外地的烟草也是禁止跨地区运输销售的,只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才有权利跨地区运销。邮寄48条“中华”香烟,确实有走私之嫌,为什么要跨地区购买香烟呢?国家现在也在控烟,烟草销售上畅销品牌经常断供,中华香烟在农村零售店里一次只能是报两条,也就是一个星期只能是提供两条给零售店,所以,办喜事必须要提前与零售店打招呼,而零售店也是攒起来到年底村里办喜事多的时候提供给村民,比如说我们这里一小超市,一年可能只有24条中华香烟标准,平时卖不出去,只有在年底农村人家办喜事办大事的时候才销售得出去。
一、个人邮寄的香烟不得超过2条,运输烟草必须要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根据《烟草法》规定,个人邮寄的香烟不得超过2条,显然,这位女士邮寄的48条香烟严重违反《烟草法》了,而快递公司又没有准运证也是非法运输,应该给予处罚。但由于国家限制供应,控制烟民抽烟,从而达到戒烟的目的,零售店进烟受配额限制的,比如说我们这边超市香烟不够卖的,配额少,专卖局每周只送十几条香烟,让“瘾君子”怨声载道,指责零售店为什么不多进点香烟卖?办喜事更是一条中华烟难求。只能是零售店平时攒的中华烟。烟草专卖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烟草零售专卖证年年验审,专卖局的人一个月到零售店检查拍照,看看有没有非法走私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烟草专卖局处罚10080万元是依法有据的。我们公民觉得可能自己购买消费是正常的,寄回广东也是正常的,处罚可能有点“冤大头”。但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违法。
二、从外地购买香烟是消费者无奈之举,本地可能无法一次性购买48条中华香烟
我们这边只销售本地卷烟厂香烟,外地卷烟也有但量少,一次只能是购买到两条中华香烟,购买8条中华香烟可能需要一个月时间,还要与零售店老板打招呼,不能卖给别人。从外地购买48条香烟也是消费者无奈之举。我相信这位女士家办喜事是真的,专卖局处罚也是正确合法的,如果消费者觉得有点冤,可以把快递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快递公司有告之义务,应该告诉这位寄件人只能是邮寄两条香烟,另外快递公司没有办理准运证,也存在过错,快递公司没有办法邮寄48条香烟,为什么还要承接这个业务呢?快递公司应该赔偿寄件人一切损失。香烟个人和非专卖单位可能没有运输权利,我们这边香烟都是运钞车专卖局专门运输的。
三、回收高档香烟也是违法的,在我们这边前几年每到烟草专卖局送烟日子,总是有人跟在车后面,中华香烟都是零售价回收了
农村平时高档香烟很难卖掉,前几年我们这边每到烟草专卖局送烟的日子,总是有人跟在送烟车后面,回收高档香烟,据说是销往宾馆、酒店。看来烟草专卖还是有漏洞的。而回收高档香烟再销售也是违法的行为,这件事告诉人们,香烟不是什么人都能卖的,也不是什么单位都可以承运快递的,不是无限量邮寄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虽然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中,对于寄送烟草数量确实有着明确的规定,无锡的陆女士受到处罚好像是对的,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这个制度是合理的。这是对于这个事件最应该引发的反思,也是未来有些制度应当进行合适性修订的原因。
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无锡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寄到广东汕头给妹妹当作喜烟,但是快递过程中被人举报,最终被无锡当地烟草局查获,且根据陆女士无证运输烟草处罚了10080元。陆女士就此事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最终法院认为,无锡市烟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依据的法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中,有着第二条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但是同时,也有一条法规与之有着不同的规定,好像是冲突的,那就是在2008年颁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中,其中第一条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也就意味着随身携带可以,但是寄送邮寄就不可以,那么这是防范什么呢?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国的烟草在各个省之间是有差价的。也就是说在同一省内各种香烟的价格有可能是一致。但是在不同的省份之间,香烟的价格有可能不一致。而我国对于香烟是实施着严格的专卖制度的,这种专卖是由各个省的专卖局和各省的中烟公司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每一个省的中烟公司来确定着本省的烟草零售和批发价格。
所以此时去理解相互有冲突的规定时就明白了。因为各个省的零售和批发价格不同,所以防止香烟进行串省销售,就变成了各省烟草局的主要工作内容了。但是如果个人随身带烟,那么只能确认为自用,如果进行邮寄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贩卖。陆女士虽然是亲属自用,但是烟草局仍然认为它是贩卖,所以才造成了这一争议事件。
但是这一制度合理吗?在美国加州一包万宝路卖7美元,到拉斯维加斯两包万宝路才卖7.5美元。同样,即使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商店之中,香烟价格也不同。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应该随行就市,而不应该做这种人为的管制。只要烟草行业的税收收上来了,那么全国各地,按照本地对不同品牌的香烟喜欢程度进行定价,这难道不合理吗?这才是问题的本质争议所在。
疫情当前
对于不能相见的亲友
人们大多通过邮寄的方式馈赠礼品
其中,卷烟是不少朋友馈赠亲友的选择
但是,卷烟作为特殊商品
在邮寄过程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小心违法哦~
近日,江苏无锡
一女子便因快递48条中华烟办酒席被罚
女子起诉当地烟草局败诉据
具体详情
近日,江苏无锡,女子陆女士购买了48条“华子”(软中华),准备邮寄给广东汕头给大婚的妹妹当喜烟,结果快递被无锡市烟草局查获。因无证运输烟草,陆女士被烟草局罚款10080元。陆女士就此事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市烟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陆女士违反了《烟草法》关于“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关于“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之规定。
携带或邮寄香烟多少条不违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运输香烟的数目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谢邀简答。命题“购买48条中华烟邮寄给妹妹当喜烟,被烟草局罚款10080元,违反了什么法律?”事主可以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关于运输香烟有关规定便可以明白。
一、法律界定
我国对烟草是有严格法律法规定的。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烟草专卖法》。其中第4章明确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两条(400支,不管是香烟还是雪茄,在国内,每件快递最多只能寄2条。
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处罚是严厉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追究邮递部门责任
自己不知法,应受处罚;但你是通过邮件快递的,国家对香烟邮寄许可是有明细条例规定的,这些部门和单位应该、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如果他们没有告知你,说明他们不知法;如果他们提示过你或者想打“擦边球”,那是知法犯法。
具体何情,您可以咨询律师,争取挽回点损失。
这个问题罗翔老师应该能解释的很好!
根据《烟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关于‘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为限,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并且邮寄的时候需要运输准运证,没有的话超过的部分也将被处以罚款的处罚!
其实快递公司对这类的规定应非常熟知,也是必备知识,而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运输,也得付以相应的责任!
大爷,买烟不犯法,问题是烟从无锡邮寄到广东,这就犯法了,只可寄二条,烟是国家管制品。明白吗?
当前,大家都在抗疫防疫,亲友办喜事却不能参与,礼品通过邮寄或者礼金通过转账,这种情况已经是生活中的常态。所以香烟也是大家馈赠亲朋好友的礼品之一。
但是香烟作为特殊商品,馈赠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违法。
近日,无锡陆女士因快递48条中华烟办喜宴被罚款10080元,陆女士起诉当地烟草局败诉。
《烟草法》关于“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关于有关主管部门的限量”。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关于“邮寄香烟,雪茄烟每件及两条400只为限”(二者合寄亦仅限两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所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单位,个人运输的,有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由于陆女士未遵守烟草邮寄相关法律规定被罚败诉也是必然的
。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