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不清楚你公司扣发30%工资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个常态化的状态还是阶段性的行为。无论什么原因,根据劳动法第三章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出现你表述的情况,暂扣30%年底统一发放,企业已经明显违法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但是有些情况还是要提前了解:企业暂扣的30%的报酬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涵盖在与员工签订的基础工资里面。有些企业会把工资、奖金合并做为月度薪酬发放。如果是企业先支付了约定工资,剩余的奖金部分未能足额发放,则需要先跟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这个时候需要查阅自己的工资单,了解薪酬发放的比例情况,查出这30%部分的情况。如果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要准备真实有效的证据。工资单、签定的合同内容、正常考勤记录,证明你这阶段在公司正常上班,而企业未能足额按月发放工资。持有有效证据才能为自己更好的维权。
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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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合理。不仅合理而且合法。想要理解这一点,需要明白以下几个概念。
1、固定工资与最高月收入
员工最高月收入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从你的问题来看,每月发放工资的70%,这句话中的“工资”并不是指固定工资,而是指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即最高月收入。
打个比方,你最高月收入是1万元,其中固定工资是7000,绩效工资是3000。这个3000元你是否能够全部拿到,是要根据你的绩效考核情况来定的。
2、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
固定工资的金额是一定要写进劳动合同当中的,不写就是违法。绩效工资的金额一般不会写入劳动合同,因为绩效工资是浮动的,是由员工具体的工作表现来决定的。因此,绩效工资的金额不写是不违法的。但往往劳动合同当中,会有这么一句话: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这句话中,奖金就是指绩效工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依法制定的薪酬福利制度与绩效考核制度来发放员工的绩效工资。
还是用上面那个例子,你每月的固定工资7000元,是一定要写入劳动合同的;但3000元绩效公司属于浮动部分,不需要写入合同。同时,公司可以制定发放绩效工资的制度。在你的问题中,公司完全有权利在制度中规定,你中途辞职,就拿不到3000元绩效工资。
3、工资的口头表述与书面约定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录用你的时候,HR会告诉你工资发放的情况。
这个时候,由于公司决定录用你,同时也希望你能够入职,因此HR在与你沟通工资的时候,会模糊最高月收入与固定工资的概念,让你感觉收入很高。
打个比方,HR会和你说,你的月收入是1万元,而不会告诉你这1万元当中的3000元是绩效工资,不一定能够全部拿到,具体要看你的工作表现。
当然,HR也不是欺骗你。他们也希望,你工作表现出色,能够拿到全额的绩效工资。因此,这种时候,你就需要留意,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固定工资金额。
综上,这种做法不仅不违法,而且是大多数公司通用的做法。
如果想避免这种误解,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要留意了。签合同时有不清楚的,应该当面与HR沟通清楚。
如果描述属实,单位这样做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只要有证据,你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官司都能打赢。
这个单位的老板数学和法律都没学好,同样的行为,换个说法就能变成合理合法了。现在的薪资方案是:月薪7000元,每月扣30%,每月实发4900元,其余的年底补齐,年薪是7000×12=84000元。不如改成这样的薪资方案:月薪4900,年底最后一个月发半年(6个月)的工资,这样全年共发17个月的工资,年薪是4900×17=83300元。这样对老板来说,每月工资支出没有增加,全年工资支出还减少了一点,也起到了激励大家干到年底,防止中途人员流失的作用。对于员工来说,每月到手的工资没变,年底六倍工资听起来非常有吸引力。
对比一下上边两个方案,关键区别在于那30%的钱是工资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年底奖励(年终奖),如果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扣钱就是违法的,如果是年底奖励,用人单位不提前发给员工是合法的。你在收集证据或者庭审时,一定要注意30%那部分钱的定性,一定要证明那就是每月工资的一部分。
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合理与否,首先要确定这30%是否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确定的方法很简单,拿起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认真阅读:如果合同中有写这30%是奖金或绩效,且那发放70%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那么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合同写这30%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那就是违法的。
若合同表明这30%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放到年底统一发放,是违法的
闲话少说,直接分享案例普法。
1996年10月3日,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私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
1999年3月3日,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李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
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45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于是裁决该公司立即向李某支付1999年1月至4月工资的30%共1800元,并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元。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从这一点看,李某的要求也是合乎法规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更应该一次性结清工资。
其实,本案例中李某可以以另外一种方式辞职要求更多的经济补偿--以公司不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辞职从而要求n个月的补偿金即1500*3=4500元(这里的4500元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区别于前文450元是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这就是不学法吃的亏。
若这30%是绩效或奖金,放到年底发放是合法的
这样将绩效或奖金放到年底发放是合法的,这部分就不多议了。如果觉得平时发70%工资过低,那机会来了,该辞职就辞职,没必要耗着。
综述,公司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合不合里完全取决于合同怎么规定。如果这30%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则不合法也不合理;如果这30%是奖金或绩效,那就是合法合理的。
你好,我从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余年,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觉得公司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肯定不合理!但实际上不一定是这样,既然公司这样做,肯定在一些流程方面做足了功课。那么公司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我们分别来说!(假设100%的工资是1000元)
公司这样处理,那就肯定不合法!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上约定了工资是1000元,但公司每月只发700元,另外的300元年底发。这种情况下,即便书面上有约定中途辞职,剩余300元拿不到,也是无效的,因为约定了是1000元,但公司只发700元,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对于最近一年内公司少发的30%,是肯定能通过劳动仲裁要到的。
公司这样处理,那就是合法的!
如果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上约定的工资是700元,另外300元并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了年底时候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发放300元*当前出勤月数的年终奖,并说明了条件,如果提前离职,公司有权不发放。如果这一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公司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关键点就是看劳动合同或书面约定的工资额度是多少,另外的30%的工资有没有约定,另外30%的性质属于什么等等来判定!很多公司是这样玩套路的,比如入职时说月薪1万,入职时就说每月只法7000元,剩余3000元是年终奖。总而言之,自己多注意吧,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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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工作不同,公司性质不的同,继而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办公模式的不同,其实无论公司采取的什么样的政策,又有什么样的制度,只要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按照正常程序来的,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对于今天题目中所提到的问题,关于工资发放的规定是否合理一事,在我看来站在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结果是不一样的。
首先我想说的是,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还是第一次见到,确实不清楚该公司扣发月工资的30%原因何在,对于这样的问题是经常性的行为还是突然性或者是阶段性的呢?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先找找原因,分析分析。
一方面如果说我们单纯是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来考虑的话: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所以单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公司是不得、也是没有权利克扣员工的工资的,而且对于中途辞职30%工资不给的做法更是错上加错,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规定是规定,可是公司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法律所规定的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的,如果有时候自己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平常只发放月工资的70%,剩余30%年底统一发放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就是合情合理的了。换句话说,企业暂扣的这30%的报酬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呢?是属于基础工资呢还是奖金之类的呢?举例子讲有的企业是将工资和奖金合并同时按月发放的,也有的公司是把工资和奖金分开来的,平常只是发放70%的工资,而作为奖金的30%年底统一发放,这也是有可能的呀。所以这时候就要考虑自己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是怎么去规定的了,如果说那30%是平常工资,不是什么奖金之类的,或者说是奖金但是合同中规定了要按月支付,那企业克扣的话就是违法行为了,相反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那就是合理的。还有就是如果中途离职30%工资不给的做法也是同样的道理去分析一下,看看合不合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有时候我们在考虑事情的时候要考虑的全面一点,国家法律是个大方面,而我们所接受的,所面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大方面下的小方面,在大制度下难免也是会衍生出一些小的制度,也是我们要去接受的,还是那句话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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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违法的。
公司应当在合法周期内足额支付工资
1、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该法条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了,工资支付须注意两点:
- 按月支付
- 足额支付
另外,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只是约定具体的工资数额,还须约定具体的支付日期或期限。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这一责任。
因此,公司应当按月全额支付工资,每月只发70%是不合法的。
2、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据此规定,也有2层意思:
- 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就得付清
- 须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
公司须一次性付清工资的前提是:双方不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一次性付清工资一说。
因此,如果员工中途辞职,30%均不发,显然是违法的,连当月工资都应该及时结清。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怎么维权?
据前文所述,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只需要依法进行维权即可。
1、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如果还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只是想让公司依法进行工资发放,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责令公司改正。
2、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题主不想继续留在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申请仲裁主张以下权益:
- 经济补偿(N)
- 在职期间30%的工资
但是,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通知书上要说明解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通知书上要写具体的主张
总结: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后,敢这么操作的公司已经不多了,这属于非常蠢的并且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既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又无法以此捆绑住员工,减少人员流失率,反而使公司暴露在违法的最前线,当做“出头鸟”被“法律之枪”一打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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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浮动工资性质,双方约定清楚可以,不违法。是否合理?很难评判。只有双方均愿意即可。
而每月支付的7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就不限制了。
第一、不合理。
第二、很多公司都会这样做,美其名曰是为了留住你,说是绩效,最终都会发给你。但是大多都是坑人的。最后能不能发都不一定,这种公司,大多是现金流不充足,经营有问题,如果不是找不到工作,或者只是作为一个跳板,最好不要去这种公司,或者在这种公司长期呆下去,因为最后你能不能正常每个月拿到公司都是一个问题。
第三、我曾经在这样的一家公司工作过,当时也是为了考试,在杭州的一家公司工作,面试的时候说是一部分绩效三个月发一次,本来以为也没有什么的,三个月发就三个月发吧。可是进去之后才发现,原来这家公司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就是现金流紧张,一家偌大的公司,每个月25号发工资,关键是25号还不能正常发工资,每个月发工资都没有准时过,总是会隔几天,有时候会到下个月才发。所以这样的公司最好是不要继续呆下去。
第四、在这家公司的时候,让我真正不想做下去的是一次销售辞职,但是老板自己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奖励不想兑现,也就是说销售提成不想给了,最后去劳动仲裁,一个公司的董事长这点格局都没有,也真是服了,自己做的事情自己不愿意承认。所以、这种公司最好就是尽快离开,不要呆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