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走,但老板让3月底就走?比一般法定提前90天!算不算公司单方面违约。如果不算单方面违约,是不是应该是属于“协商离职”!既然“协商离职”就不属于我主动辞职的了,是吗?
你写的6月底走?你为什么不写6年后走呢?按照你的逻辑,公司应该赔你5年多的违约金了!不要片面的拿《劳动法》里面的一两个条文作为依据就产生这种非常不靠谱的逻辑!
一、《劳动法》规定的是提前30天提出辞职!你想提前几个月、几年?开玩笑呢?!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打算辞职的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想单位提出 辞职。而且在这三十天内,用人单位可以在这30天内的任何一天批准并且让你走人!当然了,辞职的整个流程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30天内任何一天让辞职者走人没有任何的法律问题!
你提出了辞职报告后,不是由你决定哪一天离职的!这个权利在单位手里!
二、向单位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而报告中说明数月之后正式辞职。那很不幸,你的这个辞职报告,只有部分合法,而且合法的地方恰恰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
提交了辞职报告,法律上你已经说明你要辞职了。但你上面所写的6月份(至少90天)离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是30天为上限!开句玩笑:你的辞职报告交的忒早了!这纯属于自己给自己找事儿!
按照提问者的逻辑,如果你写成9月份辞职、12月份辞职 、明年一月份辞职、六年以后辞职,企业不得赔给你的违约金更高嘛!——因此,题主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还想通过法律手段讨要违约金?这是自取其辱的事情!
三、法律是双向约束的!虽然法律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法》中也给了企业、单位相应的权利!
作为员工,不要以为“我是员工我有理”!不要以为自己想写什么时间辞职就得自己说了算!企业既可以按照法律主动辞退员工,也可能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之后,按照法律要求随时辞退员工!你想什么时间走,公司就得让你待到什么时间?想什么呢!
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武器、工具,但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专门挑拣那些看似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用!法律可是个整体哦!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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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我以前也遇到过,也是有个人跟我提交了辞职,说希望等他想走的那天再走,公司立马批了当天走,结果他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5年的工资,因为也希望自己5年后走,这样自然不可能成功的!
对于你这个问题,我先来说说劳动法对于辞职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这其中还有个解释就是,正式工可以在30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人,试用期公司可以在3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要是超过了30天或3天,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根据劳动法来说,要是你3月份交的辞职单,即使你上面写的希望是100年后走,公司也是可以让你当天就办理辞职手续的,就是说从你交上辞职单开始30天内公司可以让你任意一天走人,只要没有超过30天公司都是合法合规的!
所以依据现有的劳动法来说你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违约,也不是属于“协商离职”,自然也不是比所谓的法定提前了90天,所以你这样的情况属于你主动辞职!
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违约。因为你提交的辞职报告中,主动辞职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白纸黑字);而至少90天后才走人,是你的一厢情愿,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单位完全有权依法不予采纳。
正式员工辞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本意。
《劳动法》规定,转正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这样规定的本意有二个方面,一是给用人单位一个缓冲期,以招聘培训新人接替工作;一是给辞职员工一个缓冲期,重新找工作。这是对单位和员工的双重保护!
当然,如果单位不缺接替你工作的新人,就可以依法在30天内的任意一天,让转正员工走人;在3天内的任意一天,让试用期员工走人。相反,如果用人单位超过30天或3天,不给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则属于违法,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你想通过辞职来赚公司钱是打错了算盘,结果只能是枉费心机。
你既然选择了主动辞职,就意味着你选择了最多再拿一个月的工资,而放弃工龄补偿;但同时,又独创了至少90天才离职的“小聪明”,企图让单位“违约”,以获得补偿,这是典型的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要知道至少90天后离职,是与《劳动法》相悖的。这种情形我们只有尊重法律。可爱的你,干了违法的事,还声称“单位违法”;明明白纸黑字主动辞职,还主张“协商离职”。难道你就不能把这动“歪脑子”的时间用在学习上,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吗!
曾经有一对夫妻闹离婚,丈夫不同意。闹了半年后,他看无力挽回,就写了“我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家产全部给我”的条,并签了名。结果妻子拿着这个纸条,到法顺利离婚,且还分得了一半家产。丈夫问法官为什么?法官说,“离婚是你的真实意思,家产全给你是一厢情愿,并不是你妻子同意全给你”。投机的你,这下该明白自己的可笑之处了吧!
单位的做法无瑕疵,很好的给投机者上了一课。
辞职者提交交了辞职报告后,一般精力就不会集中在工作上,之所以耗着,无非是想再赚一个月工资。如果单位真的需要你,倒也罢了;如果有你没你一样过年,单位凭什么要留着你?
本案例中,单位在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后,于30天内给你办理了离职手续,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并顺利让投机者成了过客,值得称赞。
职场有规则,投机必被捉!
我在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时候,也时常会遇到有员工会提前几个月给我打招呼说自己要辞职的事,让我好提前招聘人,别耽误公司的工作等等。但是,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都是以员工提交的书面辞职书为准,在一个月之内,根据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
不过,这种情况,多见于素质比较高的员工,且与公司领导的关系也比较好。
题主这个问题,做法不当,动机不纯粹啊!
首先,做法不当。
提前9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本身就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30天是法律规定的上限,提前9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规定,根本就没必要提前这么长的时间,更不能自己确定离职的时间。
其次,老板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老板是严格按《劳动合同法》操作的,且合情合理,无任何过错。
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自接到你的辞职书之日起,公司就有了主动权,在30天之内无论是哪一天都能安排你离职走人,就由不得你想哪天走就哪天走了。
反过来,如果超过30天公司不安排你离职走人,公司就违法了。说不定公司还担心你去告发公司呢!
老板之所以让你在3月底就走而不让你干到6月底,想必是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担心你会倒打一耙。
他好心成全你让你多干3个月,可他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万一你去告公司故意不放人咋办?
二是担心起负作用。
老板心里清楚,一个早就要辞职的员工,早已是心猿意马,心事早已不在工作上了。他干嘛让你白白多拿几个月的工资?难道你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吗?
放心,老板一般是不愿意多留一个对公司三心二意的员工的。
第三,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得不到法律支持,无疑是自取其辱。
《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辞职、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法,没有“协商离职”的概念。
老板是依法办事的,公司不是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你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这一说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吧。《劳动合同法》保障的是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和正当诉求,但同时也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你的主张是无效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会自取其辱。你的职业生涯也算是到头了。试想,你若这么做,有那个公司敢用你这样的人?好好想想吧,别净想外点子了。
不算公司违约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比如1年或者2年3年,期限己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比如不准拖欠工资,如发生拖欠工资的。如能工巧匠聘用在关键岗位上把关,约定不允许再招人,如招人,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叚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到号不开资,或不按约定开工资标准,或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你写6月底走,老板让你3月底走,提前90天走,算不算公司违约。我认为公司并没违约。其理由是你6月底走,5月底通知单位就可,你干嘛提前3个月通知单位呢。公司看你无心在此工作,让你快点离开算了。反之,本应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即可,你提前3个月提辞职,公司认为你违约。提出辞约,也不会好好干了,把你早点打发走得了。在你提出辞职的30日内的任何一天,公司把你辞退,都不算违约,不违法。你提辞职,公司同意,也算协商一致,不算公司单方违约。离开单位别忘了结清工资,结清解除劳动补偿金。
反问题主一个问题:你准备6月底离职,为什么要提前3个月就提交辞职申请?不明白你是怎么想的,难道是担心自己到五、六月份再辞职公司会硬留着不让你走吗?
现在只要你已提交了实质的辞职申请文件:纸质的或邮件格式,单位就有权批准你直接离职,不算违约。
从法律层面分析
对于员工来说,辞职要提前申请是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
劳动法律规定,试用期内提前3天,转正后需提前30天申请离职。之所以这样要求,是考虑到给企业一个缓冲期,利用这个期间招募新人或安排离职工作交接等,减少由于员工离职造成的影响。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这相当于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个权利,单位可以依法享用这项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企业有权在30天的期限内选择批复你何时离职,早几天晚几天都行,不超出一个月的期限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单位在你提出离职申请后,可随时批复你离职的申请,不必非得等到你要求的指定日期。当然,大多单位还是遵从员工个人的意愿,按照员工申请的时间批复。
从情理层面对待
一般员工在离职前给公司带来的负面效应最明显,因为反正要走了,便心不在焉,消极怠工,甚至在同事间散播负面消息,带动大家躁动的心。
现在你已经跟老板明确表态自己即将要离职,而且居然提前3个月就迫不及待地提出申请,可以看出你的心早都不在这家公司了。老板让你早点走也就可以理解了,除非你是公司核心人员,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让公司离不开你。
写在最后,题主首先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的批复不存在所谓的“违约”或“协商解除”。如果你还是想继续呆在公司干到6月底再走,不妨找人事或老板好好谈一下自己的真实想法,让单位允许撤回自己的离职申请,到5月底重新写申请单。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你的撤回,那题主也不要再纠结了,与公司好聚好散,赶紧想好离职后的下一步对策为好。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通知,包括发起离职审批、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或是发送提出离职要求的邮件等等,都可视作员工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提前30日,是给员工和公司的双向保护。公司有30天时间安排工作衔接,超过30天也不能硬性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只要是员工已主动书面提出离职,公司可以立即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30日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在公司。
3、什么情况算协商:员工因个人要求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希望不解除或者延长一段时间解除,那么需要和员工协商,获得员工同意。
4、综上,员工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不管写的是3月底走还是6月底走,都相当于: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30天的时间考虑,30天随时答复随时解除,与员工要求3月底走还是6月底走没关系。
自己何时提出的离职?哪一年的六月底走?比法定的提前90天是什么鬼?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怎么能算公司单方面违约?就如同你自己自杀的,却怪别人提供了自杀的空间,要是把你捆绑了就没机会自杀了。
我知道你确实想哗众取宠出名,也明白你为博眼球故意违背逻辑的胡扯,但是请保持基本的诚信和良知!你所谓的比法定提前90天是你理解的你自己设法定下的只针对你自己的规定,你不是皇帝,你说的话也不是金口玉言,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半毛钱关系,当然也就跟别人没半毛钱关系。不过叔叔告诉你:演戏在家怎么整都行,你不是皇帝,你的所谓规定对公司和其他人来说什么都不是,公司不是你自己来办的或你老爸开办的,不袒护你的任性和胡来在情理之中,到哪里说理都是你不对。
试用期双方约定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三岁小孩都知晓的离职常识,公司不是你爹或不是你自己开的,不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旅馆,没有理由迁就你的任性!
只要是自己提出的离职,而且在离职申请书下面的时间,写的是现在的时间。那么未来老板让什么时候走,那是公司的决定了。所以自己计划是6月底走,现在老板让3月底就走,不算是公司的单方面违约。即使未来告到劳动仲裁那边,也不会赢的。
1.在劳动法中,对于用工单位的保护,其实不是太多条的。包括在员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一般来说企业的责任要大得多,而劳动者相对比较自由,同样还没有太多的赔偿责任。但仅仅在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时,劳动法给予了企业一定的劳动保护。
2.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一定一定影响。所以劳动法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规定了员工自己辞职,必须提前申请,并且企业可以要求最多一个月进行工作交接和各项工作办理。也就是说,员工在提出辞职后。企业最多可多留一个月,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
3.但是正确理解是这样的,员工在上交了自动辞职的申请后。如果企业认为需要延长交接时间,那么最多以一个月为准。过了一个月员工不来上班,已经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企业如果认为可以半个月就交接完毕,那么员工在辞职申请上交后最多就只能留半个月。如果企业认为当天就可以离职,那么当天就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所以自从员工上交了辞职申请书后,到底能多待多长时间?是0~30天?都是由企业决定的。这是劳动法中对于企业一种保护。 ,其实在此情况下,员工希望远期某一个特殊日子之后就不来上班了,可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5.那么作为劳动者如何来规避这问题呢?其实可以在正式提交辞职申请书之前,同企业沟通完毕,双方口头约定好,然后再提交辞职申请。如果双方关系已经不太融洽,那么建议最好是在约定日之前一个月时,再提交辞职申请。提前三个月就提交辞职申请,实在是有点过早了。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当员工提交了辞职申请后,基本上有效的工作已经不太可能完成了。剩下的时光一般都是交接和给新员工做培训,所以如果没有必要,一般企业很少会再多留一个月,既然同意辞职了,那么越早走会越好。
你辞职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劳动法,员工在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还必须得到厂方领导人批准,到时才准予离厂辞职结算工资走人。你在3月份提出辞职,应在4月份走,却要在6月底走,这是你不对了。厂方在接到你辞职书后,由于厂里人力充足,不缺你一个人。你要推迟几个月走,厂方却要你立即结工资走人。厂方接到你辞职书,随时有权解雇你,不得有异议,谁叫你辞职书不规范,不符合劳动法要求呢?打工,你选择了厂,厂也要选择你,要双向选择呀!绝不能意气用事,不遵守劳动法,去单方面选择呀!单方面去选择,不被另一方认可,就没有法律效力。
是逗人玩?还是逗自已玩?
与单位违约无关系,与协商离职不搭界。既然是你主动提出辞职,单位30天后按你辞职意愿助你一臂之力,既合情又合法。至于想6月份走只是一厢情愿,纯粹是不懂法的一场儿戏。
算盘珠子别打了,别想有一毛经历补偿,还是赶紧与6月份准备录用你的下家协商,让你提前打卡上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