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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是吗?

提问时间:2023-07-05 11:58关键词:法律

问题补充: 特别是结婚的,恋爱的,又发生的第三者!第三者也是自愿啊?!好像没有什么法律处罚

点赞1、江都 网友:相偎相依

自愿发生的男女关系,不违法但也没说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过问但还是有人要过问的,伦理道德,家庭成员,配偶等有关方面还是干预的。所以,男女性行为还是不能太高调,太张扬的。

点赞2、曲靖市 网友:慕以枫ゞ

有几种自愿的男女关系,比“卖淫嫖娼”还严重,想要发生的趁早打消念头!

有些自愿的男女关系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是所有自愿的都会被保护,有很多情况可以说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要坐牢!

在当今的社会里,男女关系是很复杂的,虽然有一些都是双方自愿的,但却是违背了道德,甚至是犯罪,那么,这样的行为不但不会受保护,还要遭到制裁,还有几种情况,哪怕是自愿的,但是后果比“卖淫嫖娼”还严重

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关系,首先就是夫妻关系了,在很多农村地区,以为只要办理了酒席就算结婚了,然而是要取得结婚证,夫妻的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会在法律上承认你们是合法的夫妻,既然是合法夫妻,肯定是要受法律保护的

除此之外,我觉得男女双方自由恋爱,而且都是成年人,其中没有任何一方结婚的,身体没有携带传染病,或者说携带了,但是不能刻意的隐瞒,需要告知对方,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该是合法的

哪些男女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呢?

1、“卖淫嫖娼”、包养小三、出轨、通奸等等

首先“卖淫嫖娼”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但不会受到保护,而且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虽然双方都是你情我愿的,但是涉及到了金钱的交易,失足妇女以出卖肉体,从而赚取利益,就是卖淫的行为,这在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

所以说从这点来看,怎么能说自愿的男女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就是违法的行为,是要被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而且并处罚金(5000元以下),如果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而且情节恶劣的是严重犯罪行为,遭到的处罚就更严厉,比如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甚至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

就算男女之间单纯的卖淫嫖娼也是违法的行为,也是会遭到法律制裁的

还有一些人会包养小三,那么就是花钱找情人,这种关系虽然也是自愿的,但涉及到了金钱的交易,同样是不合法的,还有的人虽然结婚了,但他却在外面出轨、通奸。尽管双方是自愿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的金钱交易,但这种行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宣判离婚的时候,你就是过错的一方,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如果存在重婚的,那么他就犯了重婚罪,是要被追究法律责责任的

2、跟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虽然说跟未成年少女谈恋爱并不违法,但是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还跟她发生了性关系的,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跟她发生性关系的,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且不管这个女孩是否是自愿的

因此,这样的男女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也不是受法律保护的

3、跟军人配偶发生男女关系的

跟军人的配偶发生男女关系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真的发生过,有一位女军人的丈夫就出轨了,而且还跟一位女子生下了孩子,那么,这位女军人的丈夫和他非法同居的那位女子,都已经被判刑了,因为这是属于破坏军婚的违法犯罪行为

行为人跟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受到国家重点法律保护的,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还跟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是同居的,就属于破坏军婚罪

根据《刑法》259条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跟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写在最后

所以并不是所有自愿的男女关系,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哪怕她是自愿的,也犯了强奸罪,这种后果是很严重的。而且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还跟他在一起同居或者结婚,也属于犯罪行为

单纯的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行为,但遭到的处罚是拘留和罚款,构成了破坏军婚罪,或者强奸罪的,是要被判刑的

还有你明明结婚了,还跟别人结婚的,哪怕你们是自愿的,也是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一切不合法,以及违背道德的男女关系都应该结束!

点赞3、宜宾市 网友:封刀令

简单、通俗一点讲,男女关系只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男女之间,只要是“你情我愿”,自愿交往,则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违背异性的意志或意愿,则不受法律保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点赞4、乌兰察布市 网友:岁月了然

只有男女双方都在没有结婚的前堤下,符合婚姻年龄的,只要双方自愿领取结婚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是双方都丧偶或离异再婚且有结婚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的任何一种现象都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有一方是已婚,又与他人领结婚证的,属重婚罪违法的。当然任何一种双方自愿形式,没领结婚证都不受法律保护,也会受到道德层面的遣责。

点赞5、鄂州市 网友:亟欲。

男欢女爱,如双方自愿,没有物质和金钱交易,是不受法律追责的。

点赞6、衢州市 网友:逆風祈雨

男女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在没有前提的情况下,合法(正常)的男女关系,也可以这样理解,是受法律保护的。譬如:

?①、主题中没有设置前提的男女关系,如果是合法夫妻的(男女)关系。亦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主题中没有前提的男女关系,还可包括男女之间,正常的社会事务交往,生产与生活的某些往来,即是男女公民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具有前提或指向性的,非正常的男女性行为关系,不能视为是自愿的。亦将遭受依法打击。

?①、男女虽然是自愿的性行为关系,但如果是在遭受到暴力、威胁、利用、引诱、欺骗……的前提下,形成的所谓自愿关系。其性质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亦不能视为是自愿的。

?②、男女的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或意识辨别能力…等问题者,不能视为是自愿的。

?③、与未满法定年龄的女孩,发生的性关系,不能视为是自愿的。

非法同居的男女(夫妻)关系,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但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①、男女恋爱朋友,虽有结婚意向、发生性行为事实、或所谓的试婚…。未进行结婚登记,亦无结婚证者,即属非法同居,依法不能确认为夫妻关系…。

?②、合法的夫妻(男女)关系,无正式合法的离婚证。有背叛对方(夫或妻)的行为、另求新欢、发生性关系…。虽然说男女是自愿的,但属非法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③、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虽然是自愿的。但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史为镜,以法为鉴、亦是说服力。

?①、人们悉知的西门庆和潘金莲的非法同居、淫乱行为。以及陈世美忘恩负义,背叛原配妻子的故事…。现实中的“小三”,影响、破坏家庭团结、危害社会秩序…。就足以说明非法同居的不良后果和结局。

?②、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的“扫黄打非”…,对淫乱行为的男女,亦是要依法受到处理的。更无受法律保护之说…。

简言之,男女非法同居的性行为,虽然说暂时没有受到法律处理,但并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或许说并没有突破法律底线,但也许仅仅是民不告、法不理的暂时而已。

谢谢您的阅读!

点赞7、承德市 网友:怂辣!@

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是吗?

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有很多情况下,即便是自愿,也有可能触犯刑律。

下面举几个例子。

案例1、某甲(学校体育老师)和初中学生小A“恋爱”,被女方家长发现举报。经查,小A才13岁。某甲作为学校老师,有理由也有条件知悉小A是未成年人,显然属于“明知”。两人以恋爱为名发生关系,即便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后某甲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开除出公职。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某拾荒老汉乙从街上“捡”回一个智障女,两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经群众举报被查。经查,该智障女属于完全精神障碍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即便是女方同意(未拒绝),拾荒老汉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某公司经理丙,明知公司下属某职员是军人配偶,以调换岗位为幌子引诱其与自己同居,女方未表示明确拒绝。后女方配偶发现后报案。经查,该经理明知下属系军人配偶仍设法诱使其与自己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考虑其具体情节,应从重处罚。后该经理以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军婚

法律规定:《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以上几个案例,可见并不是女方“自愿”与自己同居就不违反法律。

点赞8、贵港市 网友:浊发清眸

只能这么说:男女关系如果是符合国家法律与有关道德规范,双方又是自愿的,那么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点赞9、赣州市 网友:焚青丝

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吗?

我以为男女关系(性关系),只要是自愿的,法律就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并非“保护”!法律其实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假若行为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律“底线”,即构成违法或构成犯罪矣!

其中,行为人有两种情况即使双方“自愿“亦构成犯罪。

其一,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发生性行为)或结婚,即使其配偶“自愿“,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和结婚的行为。

其二,行为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使幼女“自愿“,亦构成“强奸罪“(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行为人(被告人)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犯“强奸罪“(加重处罚),人民法院大概率判处被告人(行为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准则或“红线”,亦是“底线“。行为人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通奸)“的关系,法律只是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已(暂没有“通奸罪“),并非“保护”如此不道德的关系或行为。

点赞10、张掖市 网友:泣幽鬼

这是错误的,不是任何男女只要双方情愿就可以胡作非为的。

一个是年龄上的,未到成年的特别是未到成年的少女,任何人敢踫,都将以性侵犯少年罪加以严惩。

二是军人或国家保护的大科学家等等的家属,谁敢染指将要受到严惩。

三是已婚男女通奸,法律也不保护,先要受到道德惩罚。

三就是未婚男女"自愿",只要一方事后状告"强逼丶骗取"等,也要受到法律严惩。

四是明星丶名人丶官员或要培养的人才,未婚乱搞也将要受到道德丶法律的严惩。

公平丶自由,决不是倡导性自由。男女关系要纯洁丶光明,是一切好男人丶好女人的基本素质。社会是开放的,但道德标准是永远不容混淆不清,做一个中国好公民丶好明星丶好名人丶好干部,永远要洁身自好!

点赞11、苏州市 网友:柠檬树叶

可以这样认为:凡是男女双方未婚的,且在法定婚姻岁数规定可以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排除金钱关系、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且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男女关系(性关系),法律一般不予干涉。但并不等于不受社会道德和公俗良序的约束。

但是,如下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男女关系,应受法律处罚:

一、双方是未成年人或一方是未成年人,与另一方有行为能力的人发生性关系;

二、一方或双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三、在现金交易下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四、明知一方式双方均有配偶而与配偶之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五、一方利用上下级关系与不是配偶的另一方因利益而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六、法律另有规定不受处罚的除外。

综上所述,并不是在自愿基础上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而恋爱其间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性关系,法律一般不予过问。

至于“小三”嘛,插足别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尽管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了性关系,都是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点赞12、三亚市 网友:冷小雨

如果不是夫妻关系,男女关系就是自愿也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不受刑法惩罚但也是不正当关系,会受到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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