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实行12小时工作制,而且没有休息日,是否违反《劳动法》?
不是一般的违反劳动法,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这问题提的很幼稚,我是在深圳打工的,如果都按劳动法规定的一天8小时双休,每月2360元,这不违反劳动法吧!问题是有人干吗?要不你来干?现实是保安上12个小时休息4天,一个月工资4800元一5500元。加班时间的工资己超过双倍工资了。如果在深圳打工一个月只能按劳动法拿2360元是二法生存的,要生存下去只能打两份工,或者三份工。挣的还不一定有这12个小时的保安工资高,但一定比12个小时时间长和辛苦。我曾经就打过三份工,一天除了睡觉就是在工作或者在工作的路上。底层人民的辛苦和无奈在那里都一样,躺平不适合当下的中国,我们为了家人也没资格去躺平,现在疫情下,有份稳定的工作我们就谢天谢地了,别把企业都整死了,企业都活不了啦,我们去哪里找工作去哪里打工???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自然就是违法的,然后你可以无责任辞职,找下一份工作,然后你会发现还是一样的12小时,关键伙食还没上一份好。
我现在干的工作就是一个单位的保安,我现在是两个人上一个班,一个人干一天一宿,另外一个人接着干一天一宿。两个人倒着上,我们认为这么做肯定是违反劳动法了。但是我们一直在这么干着也没有什么意义,我们也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就是那两个干巴的工资。上一天就给一天的工,不干了马上就停资了。前一段时间我因为疫情原因,在单位坐公交车,成为二蜜,被隔离了14天,这14天的工资一天也没有给我。回来以后也觉得很生气,但是也没有办法,还得去上这个单位去上班,去挣钱呢,没有办法。
违反劳动法又能咋样?为了糊口饭,只能忍。年纪大了工作也不好找,在我们这里保安工作12小时都是很正常的,我在一个单位干,本来是12小时,工资一分钱没加,改成每天上16小时,要是感觉不合适只好选择离开。每个月上20天休息10天。每天24小时,每个月上480小时。
当然不违法了,用脚趾头想想也不违法。
顶多是违反,而不是违法。
如是违法,官方早就出手打击或整改了。
这马路上违规停车,马上就会收到罚款条。
何况是法治社会,谁还敢明目张胆地干违法的事。肯定没有,绝对没有。
这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你可以要求保安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你轮休、补休或者按加班费来补偿。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肯定是违反。还有劳务派遣,外包。都是赤裸裸的,违反劳动法。且无标准的违反。尽快完善用工合同办法。不能长此以往让双标成为对待和剥削底层劳动人民的现象
这种事情太多了,管也管不过来,随便啊,你情我愿,谁也没有请你来呀,都有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肯定是违反了《劳动法》。但用人单位却在合同中把12小时分成两个部分,8小时算正常上班,另外4小时算加班,至于工资在合同里定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巧妙地与《劳动法》打了一个擦边球。
对于保安来说,如果对这种工作时间有质疑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能否胜诉没有把握。而一旦败诉,诉讼费就由败者出,这无疑又增加了起诉者的心理压力。这也正是弱势群体的软肋所在,以目前的状况,很不好办。
保安实行12小时工作制,而且没有休息日,肯定违反《劳动法》
依据《劳动法》三十六条,企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而且每周工作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三十八条,企业员工每周必须有一天为休息日。
从上两条,不难看出,保安实行12小时工作制,而且没有休息日,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为什么各地保安,都实行这样的工作制,员工都能接受这份工作呢?我作为曾经开办创建物业公司,从事过这方面管理的。我知道其中的奥妙。
保安这份工作,一般都受聘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而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一般在参与承接服务项目时,在投标书里,都是把岗位人数,小时薪酬,服装器械,税费(率)累计结算,得出一个投标报价。因此,在日常工作分配管理方面,保安一般是定人定岗,全天侯二十四小时提供服务,包括巡岗,监控。
顺理成章,假如一个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需要三人,实行十二小时工作制,只需要二人。显而易见,人少好管理。另外招聘难度也降低了,对公司有利。那么薪资怎么结算呢?打擦边球,八小时以外的算加班工资,这样就把工资表做得合理合法,好似没有漏洞,不犯法。
这样的结算保安工资,绝大多数应聘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只知道我一个月满勤,工资多少?并不知道公司财务,替他们向税务申报的工资表,格式内容,区别在哪里?那就会出现一种普遍现象,保安十二小时工作制,没有休息日。而打工的人只要工资准时发,钱不少给,也就不会产生矛盾,纠纷,不会去投诉。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保安与公司的工时制,以及薪资待遇。就是这样一种默契关系。双方都能接受,必有它的合理性。但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