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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相对“同乘人”是“危害公共安全”吗?

提问时间:2023-07-05 02:21关键词:危害,事故

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相对“同乘人”是“危害公共安全”吗?

点赞1、成都市 网友:|▍轮囙

谢邀,抱歉,这方面的知识欠缺[祈祷][祈祷][祈祷]

点赞2、贵阳市 网友:第一帅男

受题主邀请,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是题主经历的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就是题主本人。题主主页的二审庭审视频我也看过,特别是法庭辩论部分,对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观点也有了一个大体的掌握。

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只是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下面我就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声明,本人只是根据个人理解进行的客观分析,不偏袒于任何一方(虽然题主是我的一个粉丝),观点可能会让题主失望,但我不能为了迎合题主,做出违心回答,这对其他看到这篇问答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现场

第一、什么是“单方交通事故”?

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单方交通事故,指的是没有交通事故的相对方,是驾驶人撞倒了桥墩、护栏、树木等障碍物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比较常见的交通事故,都是双方交通事故,要么是车辆与车辆之间的碰撞,要么是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碰撞。

单方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一般都是车辆的同乘人员。如果驾驶人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的死亡,驾驶员是否负有责任呢?请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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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驾驶员驾驶车辆过程中,导致“同乘人”死亡,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题主想表达的真实意思是:既然交通肇事罪被安排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就证明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是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才被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

由此推之,驾驶员造成同乘人死亡,同乘人相对于驾驶员而言,属于特定的人,不属于不特定人,因此,单方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死亡,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驾驶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我们把同乘人员排除在公共安全相对人的范围之外,是否合适呢?我们可以随便地拿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去举例:

比如,长途运营的大客车由于超速行使,车辆失衡,造成车辆倾覆,同乘人员的死亡的结果,大客车司机是否是交通肇事罪?

再比如,出租车搭载乘客,由于疲劳驾驶,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上的隔离护栏,造成乘客死亡,出租车司机是否是交通肇事罪?

再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丈夫酒后驾车送妻子上班,因醉酒驾驶,撞上路边的大树,导致妻子死亡,丈夫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妻子相对于丈夫来说,是再“特定”不过的了。

但,不论从司法实务,还是刑法理论,均未将同乘人员排除在公共安全相对人的范围之外,这些所谓的“特定人”与车辆之外的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他们坐进了司机的车里,就被“特定”化了,就可以不受法律保护。如此以来,谁还敢乘坐他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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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通肇事罪的核心是:驾驶员是否负有责任。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核心证据是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之所有要被追责,就是因为他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常见的有违法行为有:闯红灯、超速、超载、逆行、醉驾、无证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标准等等,只要驾驶员违反了相关规定,被交警部门认为为全责、主责、同责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就要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被害人是同乘人员,还是路人,除了造成驾驶员自己损害之外,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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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真的把同乘人员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对人之外,对肇事司机会更加不利。

如果按照题主的意思,同乘人不是公共安全的相对人,那么,由于司机的操作失误,导致同乘人死亡的,驾驶员就不需要承担刑责了吗?

以前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父亲在农村自家的院落里挪车,不小心将自己三岁的儿子碾压,造成孩子死亡的后果,由于这个案件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因此,这位父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刑法》中还有一个过失犯罪的兜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位父亲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而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同时,过失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除非你自己还有其他类型的保险。

那么,最终的结果是,自己承担的刑期会更长,承担的赔偿数额会更大。

点赞3、荆门市 网友:洛小颜

“同乘人”相对“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刑法》之所以把“交通肇事罪”安排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是有立法充分理由的,为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强调“公共安全”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说明这是一类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私家车的“同乘人”,一般只限于家人、亲人、朋友、同事,这些特定的少数人,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带人都不会有营利性,这种行为也就形成了通常讲的“好意同乘”,而“好意同乘”谁都清楚这是一种道德的“友善行为”,是一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之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把“同乘人”排徐在外;立法也同时考虑到这一点,驾驶员与同乘人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时“风险”是一致的,驾驶员不可能不考虑自身安全,而不安全驾驶这一“常理”。

点赞4、百色市 网友:温暖心。

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好意同乘能促进社会和谐,缓减交通压力,根本没有危险交通安全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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