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出具了谅解书。能否撤案?
看案件在哪一阶段?
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己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算不算撤销案件?
第三种情况比较特殊。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种情况,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和解。
公,检,法三机关依次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五种情况,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如: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吿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己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从以上规定看出,只有公安机关发现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称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前提是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回过头来看,尽管取得了谅解书,但不大可能撤销案件。因为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取得了谅解,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已经依法立案侦查。被告人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可能也达成了谅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销案件呢?
我们还是看看有关的规章是如何规定的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由此看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并不属于可以撤案的六种情形之一。
除了以上所说的六种情形,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在撤销案件的范围之内。可是这种情况下,撤销案件的权限在北京,必须“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的案件是非常罕见的。
也就是说,题主所说的这种案件一般只能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无权撤销案件。
不过,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机关审查后,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等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经过审理后,一般都会采纳检察机关从轻处理的建议,甚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管制。
所以,如果犯了故意伤害等罪行,还是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尽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即使撤不了案,也可以争取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得到从轻处理。
如果性质不是特别的恶劣严重,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觉得能够撤案。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被伤害的一方经过法医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那么打人的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那么犯罪嫌疑人赔偿好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根据新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撤案处理的,当然了,毕竟打人是违法的行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的,但是还是要对他进行治安处罚的,一般就是罚款什么的就可以了。打人的一方就不用去坐牢了。说实话,作为一个成年人,还是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克制好自己的行为,不要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一旦构成了违法甚至是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有机会撤案,得结合情节,还有看办案机关宽松程度
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侦查是不可能撤案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知,只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可以撤案。刑事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1)经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比如盗窃3000元,超过5年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死亡的。
轻伤二级一般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果以2年为基准刑也就是最多可以减少9个月。
因此,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申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但是撤案不太可能,因为撤销的案件是重点评查的案件,随时会被上级机关抽查,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可能会承担责任,出于此考虑若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的,办案人不会做出撤案决定。
可以的
能
轻伤二级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是要受到惩罚的,即是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也要判刑的。但是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被判一年或半年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