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伤赔偿的官司是劳动仲裁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好?
如果是工伤的话请走工伤程序。原因如下:一、工伤伤残等级认定标准相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认定要宽松,认定伤残等级的可能性大;二、工伤是不会给劳动者自身划责任的,人身损害伤者如果自己有责任的话会相应的减少对方的赔偿责任;三、工伤认定的时间有一年的期间,盲目走人身损害超过期间则丧失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四、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工伤,也会驳回起诉。所以,如果是工伤的话建议直接走工伤认定程序,少走冤枉路。
实体上讲,两者差不多吧。但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你已经认定为工伤,也做了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必须先走仲裁。特别是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同意直接诉讼的。所以,要看具体情况,能仲裁的,应当先行仲裁;没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走人身损害侵权的路子。
要看法律关系是什么?是劳动关系还是侵权法律或者雇佣等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是选择的问题,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就只能按照哪种程序去走。
1、如果是劳动关系就属于工伤,只能先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才能起诉到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以及工伤条例,鉴定伤残的标准是工伤伤残标准;
2、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侵权,劳务或者雇佣等法律关系,那只能上法院解决,适应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鉴定的标准是一般人损、意外伤害伤残的标准
我认为应当是劳动仲裁程序,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对劳动者的保障比较健全,赔偿标准也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各有优劣:工伤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赔付额高;人身损害,直接诉讼,程序简单,也可能会耗时长,赔付额低于工伤
法海一粟认为,既然题目是“打工伤赔偿的官司”,这说明,本案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既然是工伤待遇纠纷,自然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先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丧失劳动能力即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可再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收到劳动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工伤赔偿的处理程序。上述答复属于工伤处理的一般程序,凡事总有例外。工伤赔偿同样如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题主关于工伤赔偿是选择劳动仲裁还是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2、例外情况。之所以会有例外,是因为,在目前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中,存在一些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涵盖的案例。
(1)超龄务工者受伤。超龄务工者在工伤中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应当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按照人身损害处理,各地判案时有不同。一般认定,超龄务工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的,如果伤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人身损害处理;如果相反的,则按照工伤处理。
(2)建筑工地上的事故。鉴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屡禁不止,因此,实践中非法用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工程承包中,往往存在“大包”、“二包”、“三包”的情况。这时,伤者往往系不包头个人雇佣,这时,伤者受伤后,就存在题主所提出的选择事故处理程序的问题。
对此,法海一粟的建议是:选择有利于伤者的程序。换句话说,其时,应当对损失金额予以预估。如果按照工伤程序处理,赔偿金额高的,则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如果按照民事程序处理,赔偿金额高的,则按照侵权即人身损害处理。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如果是工伤,属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先劳动仲裁,这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工伤赔偿项目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而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所以,不是你想走哪个程序就可以想的。
工伤赔偿的属于劳动仲裁。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是劳动关系的被认定为工伤,选择劳动仲裁还是损害赔偿,要从有利于伤者的角度,如何实现伤者利益的最大化,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工伤案件赔偿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8、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9、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0、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而
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那就有两个办法: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而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协商。
12、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认
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13、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
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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