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了,找谁赔合适?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的停车场,两天后车辆起火,按照这种情况,需要赔偿的是停车场的实际所有人,也就是停车场的老板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车主来说,因为是交警扣留的机动车,所以车主没有必要自己去找停车场,直接找交警就行,毕竟是交警扣留的机动车。
这里要注意一点,交警扣留机动车的时候,必须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也就是所谓的扣车凭证,如果交警当时扣车时没有出具,那么交警更是错上加错,找他更没毛病。如果交警正常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而且给了车主一份,那么你直接拿着这个凭证去交警队处理你的违章就行,处理完了你就和交警要车。
说实话,碰到这种情况的几率还是很小的,但是一旦碰到了,相信交警比我们都急,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交警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负责,一般交警指定的停车场,是通过正常招投标手续后确定的,而且停车费是要计算在当年单位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的,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也就是正常的拖车费和停车费都是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当然了,如果公安机关通知你去提车,你拖着不去提,那么自公安机关给你规定的最后提车期限起,到你提车的那一天止,这段时间段内的停车费是需要你自己承担的,因为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已经到期,已经让你去提车了,你自己不去提是你自己的事情。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车辆被交警扣了,说明你的车有事故或者是严重违章,交警按章扣留车辆,无可非议。但是扣车,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下面让我们看看法律对于扣车是如何规定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交警扣车,提出了4个规定 :
1、交警要出具扣车凭证;
2、告知当事人到交警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3、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应对车辆妥善保管,而且不得使用;
4、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人,公告三个月不来的话,就依法处理。
请注意上面第三条,对于车辆的保管地的规定,是在交警部门进行妥善保管,而不是其他地方进行保管,包括不能在社会上的停车场。保管期间,还不得动用被扣押的车辆。还有“妥善”两个字,就是说,保管期间车辆不能受到损坏,当然更不能起火。
车辆被扣押后两天后起火,要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在排除自燃后,其他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找交警进行处理。至于车辆起火的原因调查,那是交警的事,车主没有调查的责任。交警要对车辆的损失给予赔付,将来起火原因调查清楚,可由交警部门向责任方追偿。
如果是因为烟花爆竹等停车场外原因造成车辆起火,在调查清楚,找到肇事者后,交警部门要向肇事者追偿。如果经过调查,属于有人纵火的刑事案件,在侦破后,也由交警追偿。
如果是因为停车场起火,车辆受到牵连,交警部门应该向停车场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追偿。并且交警还负有连带责任。
车辆起火也可能是因为车辆的线路老化引起,在经过专业鉴定问题确认后,车主可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当然这个前提是你要购买了“自燃险”。如果是新车 ,还在保修期以内,可以通过4S店向汽车制造企业索赔,按损失给予赔偿,或者是换新车。
总之,车辆被扣,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两天后起火而烧毁,除了车辆自燃交警责任较小以外,其他情况都要向直接找交警部门,车辆的损失先由交警赔付,下一步才看调查结果,根据车辆起火的原因,由交警部门向有关方面追偿。
至于交警在这起起火事件中应该负有哪些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赔付满意,一般也不去过分追究交警,因为要想要交警承担点责任,也是很难的。普通人“较真”也叫不起。
找交警部门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扣留车辆的规则。有四项:一,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出具凭证。二,告知当事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三,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四,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公告三个月仍不来依法处理。
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扣留车辆的法律要求。我理解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是停放到指定的停车场,而是在交警部门院内免费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偷卸轮胎零件,防止失火,把车开走使用,能完好无损的退回车辆所有人。
交警将扣留车存放到指定的停车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客观的增加了指定停车场的收入,而加重了扣留车辆人的经济负担。
交警将扣留车辆存放在指定停车场,就要对停车场的安全条件负监督检查责任。扣留车辆2天停车场失火,将扣留车辆烧毁。扣留车辆烧毁的损失由谁赔偿?
我认为由交警负责。由于交警是在执行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扣留车辆人要求交警部门赔偿?
因为扣留车辆人与交警部门形成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交警将扣留车辆存放在指定停车场的。车辆烧毁,交警部门赔偿后,可向停车场追偿。
为什么扣留车辆人不向指定停车场要求赔偿?因为扣留车辆人与停车场没有关系。
交警部门对赔偿可能推托,说失火是停车场的事,你找停车场,推卸赔偿责任。扣留车辆人可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
交警对涉嫌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暂扣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妥;
不过,对于暂扣的车辆,交警部门应当承担起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被扣期间车辆着火烧毁,根据起火原因不同,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交管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场出具凭证,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车辆被扣期间,交管部门与车主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如果车辆出现被烧毁等保管不善的情况,交管部门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管部门的赔偿责任,《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说明: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中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无论是依据以上哪部法律法规,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期间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对个人财务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如果“指定停车场”是交管部门自己设置和看管的,那么车主向交警追偿即可。
当然,如今的停车场基本上都是第三人承包,交管部门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因此第三人也有赔偿责任,难辞其咎: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中明文规定: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规定直截了当地说明了车主追偿的顺序,即车主可以直接向交管部门要求赔偿,无需与第三方谈赔偿问题,交管部门应当先行赔付,后期交管部门再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即可,最终其实是由停车场的运营方承担了赔偿。
当然,以上是建立在起火原因清楚的基础之上的,即起火原因是交警部门或停车场运营一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引起的,比如乱丢烟头、明火做饭等原因导致。
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甚至有时候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查明是否属于人为纵火。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那么赔偿主体又会发生变化,比如:
1,如果经鉴定,车辆起火属于自燃,比如线路老化、气温较高等原因,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的再由交管部门、停车场运营方、车主协商承担,车主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同时将交管部门和停车场运营方列为被告,依法索赔。
2,倘若是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存在人为纵火,那事儿就大了,首先是交警部门作为第一赔偿主体先行赔付,然后向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停车场运营方追偿;倘若后期把纵火人抓获,那么纵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综上,实践中,发生类似事情后,往往需要进行起火原因鉴定,根据起火原因不同,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尽相同:
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火情,交警部门先赔付,后向停车场追偿;
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第一赔偿人;
因为他人为纵火所引起的损失,纵火人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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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该车起火烧毁了,找谁赔偿合适?
你开车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警察依法扣留你的车辆并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两天后,该车烧毁,谁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需对车辆燃烧作出“司法鉴定”,找出车辆燃烧的原因,谁有过错谁赔偿!
其一,车辆是否自然燃烧,“司法鉴定”的结果假若如此,车主如果买了“意外险“的话,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如若没有购买“意外险”的话,由车主、停车场老板、交警大队协商赔偿。停车场老板大概率赔偿。
其二,车辆烧毁是人为纵火,由犯罪嫌疑人赔偿或由停车场老板代为赔偿。
其三,车辆烧毁是因为停车场内部管理原因所致,由停车场老板赔偿。
总之,赔偿事宜由“司法鉴定”结论决定!停车场老板难脱干系,赔偿的可能性最大。
这个问题有其特殊性,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知道是谁的责任。
交警扣你的车,你的车不是出了交通事故就是违章了,所以交警才能按照规定扣了你的车到指点的停车场。而两天后,你的车起火烧毁了,这个责任该谁负?笔者认为,查实成因,谁的责任谁赔付。
一是查实被扣车辆是否属于自然(由消防鉴定部门鉴定),如果属于车辆自燃,那么就应该由车辆的制造商负责,由其给车主置换新车。
二是查实如果是停车场的疏忽而造成了车辆的起火烧毁,因停车场是收费的经营场所,车辆一进停车场,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车辆起火是由于他们的原因造成了,那么就应该由停车场负责赔偿,交警部分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它们指定的停车场)
三是查实由于是第三方的责任,比如有人故意纵火烧毁车辆,在公安部门介入后,找到肇事者,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笔者的观点。
车辆的实际保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诉讼中还是建议将交警队一起列为被告。
车主这种特殊情况下应该喝酒庆祝,不要节外生枝,理由很简单——
第一,车在停车场处于静止状态自燃,如果天气正常没有下雨雪,那基本上可以肯定是电路老化或者电池出现了问题,即使交警不扣你的车,烧毁也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也许会在行驶中烧,也许在充电时烧,也可能在停车棚中烧,到时候出现什么后果真的很难预料,可以肯定的是觉对不是好的结果。
塞翁失马,焉知祸福,如果想得开,车主真的应该喝酒庆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交警也许是你的救命恩人。
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了,这件事由谁来赔比较合适呢?是车主咎由自取,让交警扣了就推到车主负责,这理由太牵强,行不通吧。
交警把车主的车子扣了放在指定停车场,发生了起火燃烧,证明这个停车场质量堪忧啊。车子能着火这事不简单,停车场线路陈旧未能全面翻修,故而短路发生电力故障险情。
交警把车子扣在停车场,应该安全才对,反而出现问题。作为交警也难辞其咎,车子如果处置不当,乱停在线路老化的供电周围,一旦线路出现火星也会把车子烧没甚至爆炸。
交警作为交通执法部门,应该对扣车停放地重新检查一遍无发现问题方可放心吧,如果停车场是交警监督管理的,那就是交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交警赔偿给车主损失费。
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找谁赔?
先告诉你,拿上交警的扣车凭证处理完扣车事由后找交警要车。既然车已烧毁,交警必须负责。先协商,如果协商不好,一纸诉状到法院,法院会判交警赔偿的。至于交警与停车场有何约定,或者如何赔偿,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车主就不用操心了。
现在一般扣车,按规定是没有停车费的。但有施救费。按规定,交警扣车是停在交警的停车场,并有专人看守。所以,既然扣车,在这期间,车辆被盗,零部件丢失,交警必须赔偿。
现实中,交警自己是没有停车场的。他们会找一家社会停车场,大都是带施救的停车场,没有停车费,交警也不用出停车费,停车场收取高额施救费,这样,交警和停车场之间有一种默契,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施救费这么贵的原因吧?停车场没有停车费,他不可能免费让交警使用吧,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因此,交警把车停放指定停车场,停车场肯定亏不了,否则,不可能把土地免费让你停车的。
本题的情况有几种,一种是该车辆违章或事故或某些原因被扣,那么交警肯定出示暂扣凭证。该车在扣留期间灭失,交警必须赔偿。
另一种情况是该车属强制报废车辆,那么属没收车辆,没收车辆被烧毁,虽说交警要负责,但交警是不会赔偿的。
另一种就是,如果被扣车辆已经通知放行,但超过一年以上(有地方三个月)未提车,那么此车交警登报报废,在报废后被烧毁,交警也不赔。
对照一下,如果是违章或事故扣车,两天后被烧毁,交警必须赔车。
注意,赔车是要经过评估机够评估的,不是你要多少就赔多少,也不是你要新车就赔新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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