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还能撤销吗?为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能不能撤销案件,主要看案件的类型还有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三、刑事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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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为公安也有抓错人的可能,撤案就是一个纠错的方式。
一、在侦查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撤销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至于撤案的难度,越到后面的阶段越难,因为越到后面证据越充足。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做无罪判决前,一般会与检察机关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做撤诉处理,撤诉后,检察机关则退回侦查机关做撤案处理。
二、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亲自办理过的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成功争取到公安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处罚。
四、本人亲自办理的史某涉嫌非法购买枪支案,成功争取到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依法不予起诉。
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六、综上,能否撤销案件,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复杂案件还需要内部开会讨论,最后由负责人批准。一般撤案的都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证据不足、达不到犯罪构成的要件,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律师为你辩护了,辩护工作从你被抓时就可以开展,而不是等到法院开庭才开展。如果案件情节严重、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般不会撤案,但可以请律师帮你争取轻判轻罚,这个就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现在是法治社会,遇到事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少走弯路。
首先,刑事案件立案后肯定还能撤销案件,为什么?相对于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以至于审判,立案的标准很低,就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单位管辖。
第二,现在公安部要求有案必立,对于一些传统刑事犯罪,比如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好判断,但对于其它刑事犯罪有没有犯罪事实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受害人来报案,只要稍有嫌疑,就予以立案,因此立案标准的降低导致撤案空间增大。
第三,关于撤案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以前是十五条,现在是十六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在刑事实务中,撤案较多的一是故意伤害案件,经过再次鉴定,伤情不属于轻伤以上,自然不构成刑事案件。二是交通肇事,事故再次认定,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三是危险驾驶再次鉴定,血醇浓度80以下。四是经济案件,最终认定属于经济纠纷。五是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经过检察院和法院认定不熟悉强奸。大体就是这几类。
总之,案件立起来符合条件就可以撤案,立案条件虽然低,也要严格把关,既要打击犯罪也不能冤枉好人,更不能借立案插手经济纠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如下:
1.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包括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2.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在我们国家,刑事追诉的期限如下: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譬如故意伤害罪(轻伤)过了五年才立案的,就过了追诉时效。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在我们国家自诉案件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4.犯罪嫌疑人死亡了的。
你好,这个问题我们从两个层面来解答。
从当事人层面来看
除了少数一部分自诉案件以外,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报案人一旦报了案,司法机关如果已经立为刑事案件,就属于国家公权主导的范畴,报案人即使撤回报案或者控诉,也并不能起到撤销案件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当事人报了案,司法机关立了刑事案件,把对方当事人抓获了,然后嫌疑人迫于压力委托亲属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
此时,一些当事人往往会误认为,只要双方没有意见了,报案一方去撤回报案或者控诉,就可以把人放出来结案了。
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公权力,不是作为一方用来在谈判中给对方施压的筹码,也不是可以用来作交易的,如果确实触犯了刑律,即使当事人和解了,法律该制裁的还是要依法制裁。
只是,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这一个情节,可能会在量刑中给予酌情考虑。
因此,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或者撤回控诉,一般不发生撤销案件的效果。
从司法机关的层面来看
对于符合条件的一些案件,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案件,是有可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
比如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发现案件尚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发现证据不足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如果发现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或者证据不足等不批捕,一般也会作为撤销案件处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时候检察院已经起诉到法院,在开庭前或者开庭以后尚未判决前,也有可能会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回起诉等等,这些都会起到撤销案件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撤销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属于无罪之身。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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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告诉你,刑事案件立案后,理论上可以撤销,但是实际中基本不可能撤销的。
作为一个在公安机关曾经办理过上百起刑事案件的人,首先申明,刑事案件触犯的是我的刑法,刑法里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件,其中一条就是犯法行为具备惩罚性。所以这个违法行为是否惩罚行为人谁来决定呢,肯定是公安机关。所以大家不要幻想:当你的权益受损了,报案了,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发现犯罪事实后立案了,后来你觉得你原谅犯罪嫌疑人了,不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想让公安机关撤案,那么对不起,公安机关肯定不会给你撤案的,因为追究的是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调解划分,但是涉及到刑事,没人敢给你调解然后以撤案处理。因为一则,公安机关报案都是在执法办案系统里受案、立案,在执法办案系统里,一个案件办理的痕迹永远存在;二则,自从2018开始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后,针对刑事案件,违规撤销案件的民警,都要追究责任,所以没有人敢顶风作案帮你撤销案件,况且撤销案件都是上局务会研究,最后一关要公安局局长签字同意。
当然,也有刑法里规定的撤销刑事案件的情形,包括案件侦查到一定途中,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不是犯罪;或者案件性质变为行政案件了,比如我们生活中的打架案件,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立为刑事案件,后来经过重新鉴定为轻微伤,所以要撤销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了,此为法律规定的撤销刑事案件之一。
有些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是可以被撤销的。
我讲个真实的案例吧。
1993年,有个工厂的会计在他的亲戚(这个亲戚也是检察机关的干部)带领下,到某市检察院主动投案自首,说是贪污了万把块钱。
检察院当时负责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部门,是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局还是以后的事情)。
经检科的办案人员接待了这个投案自首的人,做了笔录,然后向领导汇报。领导决定依法立案侦查,考虑到他是主动投案,没有必要拘留逮捕,就办了取保候审手续,让他回家了。
奇怪的是,过了几天,这个人又来了,说前两天自己算错了账,以为是自己贪污了,心里害怕,就跑检察机关来投案自首的。这两天,把账仔细盘了盘,发现没有贪污。要求撤销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你说这事蹊跷不蹊跷?
世界上的人真是千奇百怪,世界上的事真是无奇不有。
刑事立案并非儿戏,撤销案件更不是哪个人随意就能决定的。
办案凭证据讲话。
办案人员把这人手里的账仔细审查了一遍,还就没有发现有贪污的痕迹。也许,他说的是事实,也许,这是个理账的高手,贪污了害怕受到处罚,又把帐弥平了。总之是没有证据。
过了一段时间,科里研究这个案件怎么处理,当时我也参加了讨论。我个人意见是,有罪办案,无证放人。既然我们已经调查过,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认定他贪污,那就应该撤销案件,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后来,领导还是决定撤销了案件。
撤销案件,说明当初立案是不正确的,或者是不慎重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脸上可能不好看。但是,明明证据不足,为了面子,为了所谓的政绩,非要硬着头皮把案件办到底,那一定要出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即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有?诸多因素的?存在,也?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就?应?当?撤销案?件?。?
能
一个案件被立案后,这个案子的结果有几种,第一,破案,第二,达不到刑事标准,治安裁决处理,第三,达不到刑事标准,被撤案,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检察院依据第十五条做出不起诉处理。
其中就有你提问的情况。
刑事案件立案后,也有撤销的立案的。
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 ;
三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作案人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
四是经过调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五是经过调查,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当事人误报、虚报,或者报假案。
对于以上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后,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可以撤销案件。
下面我结合我的工作体会,把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立案阶段的基本程序跟大家讲讲。
接到报案后,首先开展出警调查,有些案件比如入室盗窃,有明显损失的,通常直接受理并立为刑事案件。最多的一次,我一天内立了五起刑事案件,全是入室盗窃。这样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也没必要撤销。扒窃和抢劫案件也是直接立刑事案件的,哪怕被人掏包只丢了五十元,被拦路抢劫了二十块钱,也算刑事案件,嫌疑人被抓到,不是拘留几天就算了,也是要判刑的,不过有轻有重罢了。
对上门报警的案件,如果提供了相关证据,公安部门会先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受理案件,受理后展开初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管辖范围,就会立案侦查,黑体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伤害案件,如果无法尽快判断伤情,一般先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做出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再根据一方或者双方的伤情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立刑事案件侦查。如果都是轻微伤,那案件就结束了,如果有一方或者双方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一方或双方可能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此时,案件就变成了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不能被撤销。
当然,有立就有撤。
有的案件属于立案错误,那必须撤销,比如把职务侵占案件当成盗窃案件立案,经侦查,不属于盗窃,就得撤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需马上解除。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也应该撤案。撤销案件的情形有好几种,可以自行百度刑诉法。
撤案仅能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民事方面的不归公安管辖。
有些人在生活中会把受理当成立案,这算一个概念错误。受理就是指公安接受了你的报案请求,至于什么结果还不一定,治安案件受理后会进行调查,够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无违法事实的,就会终止调查。刑事案件受理后也会进行调查,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才立案侦查。
现在公安内部各级的执法监督都很严格,立案的审批权限也在县级公安局,很少出现撤案的情况。
刑事案件立案还能撤销吗?为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侦查搜集相关构成犯罪的证据。随后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证据不够充分或不够确凿,不同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接着继续搜集证据无果,公安机关即必需无条件释放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国家赔偿”之诉,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不够确凿,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退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两次后仍然无法搜集到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充分证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公安机关将无条件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国家赔偿”之诉。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有些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决定“不予起诉“。公安机关亦必需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的案件是因为立案把关不严,立案的“随意性”所至;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所至;或是有些案件甚是复杂扑朔迷离“完美犯罪“而无法侦破所至。
我在县级公安局法制部门工作,我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来回答这个问题。刑事案件立案后,还能撤销。
撤销案件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个法律就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撤案呢?我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案件。比如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了。
还要一种常见的情形是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当然就要撤销案件。
还有几种情形,一是过了追诉期的,二是经过特赦令免除刑事责任的,三是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几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