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高年资护士给自己直接注射氯化钾死亡,医院要赔偿吗?
我觉得医院不应该赔偿。护士应该清楚的知道,注射氯化钾会致人死亡。那么她自己注射,就是自杀。不论什么原因,自杀都是自己导致的结果。由于护士的职业方便,会有各种办法(合理或不合理的办法)搞到氯化钾的。因为氯化钾是常用药。是不需要特殊保管的。至于导致自杀的原因是什么?需另案处理。怎么处理,另当别论。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不管是高级职称、还是初级职称,也不管是高年资、还是低年资,短时间内向人体内超极限剂量注射氯化钾意味着什么,恐怕没有谁不知道。氯化钾虽然不似氰化钾那般剧毒,但短时间内超极限剂量注射氯化钾所引发的血钾浓度急剧升高,同样是会要人命的!换言之,如果哪位医务人员给自己在短时间内超极限剂量注射氯化钾,不用说、他/她百分百就是在自杀……
那么,提问者的问题便简单了,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员工在单位自杀,单位要不要负责任?很显然,作为一个行为正常的成年人,无论是在哪里自杀,那都是个人问题,与自杀地点无关!否则,谁要是跑到大街上去自杀,岂不是满大街的人都得要负责任了?
不过,这里面还是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的。首先是氯化钾的来源,是从哪里来的?如果说一些经常会使用到氯化钾的科室,自然算不上是什么问题,反正都不想活了,随便拿几个患者的药品给自己注射是完全有可能的。可如果是一些不常用氯化钾的科室呢?药品从哪里来?去别的科室找来的,亦或者根本没有使用指征、却通过处方开出来的?真要“上纲上线”起来,这些都可以归结为药品管理不严,不是吗?如果走司法途径,单位的连带责任肯定是有的,但主要责任并不在单位。至于赔偿嘛,多少会象征性地赔偿一些吧,但肯定不会很多……
再就是一些已经明确被诊断有某些精神类疾病的人,如抑郁症患者。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也没有让其离开工作岗位去休息或治疗等等,从而使得这个人在单位自杀了,那么单位肯定多少是要负一定责任的,这个毋庸置疑。当然,赔偿也在所难免。不过,前提是单位有关部门已经知晓具体情况,如果是一直隐瞒、未曾上报单位,这样的情况单位一般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一个医院的护士很清楚注射氯化钾会给自己带来什么结果,她也许是想得到解脱,所以才这样做的。
这是她自己的选择属于自杀行为,和医院没有关系,医院不需要赔偿。
氯化钾是常用药物,一般用于某些疾病引起的电解质紊乱的低钾血症,或者用于“周期性麻痹"的四肢肌无力,需要用液体配制成一定的浓度静脉滴注,不能用纯氯化钾滴注或直接静脉注射,或配制浓度过高都容易引起心脏事件发生致死。这个护士用氯化钾后致死,医院是否赔偿?先看治疗地点,一般都要在门诊输液打的,有的也可以在本科室打,次看是否经过医生开处方,处方是否有错,再是看是不是自己在科室拿药自已配制,用法合理不合理,这需要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问题,谁有责任或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这样就可以判定谁赔偿或赔多少的事了。
医院高年资护士给自己直接注射氯化钾死亡,医院应该不赔偿!
作为医院的高年资护士,已经在医院工作了很久,应该了解到医院存放的氯化钾注射液。她趁值班医生或其它护士不注意,她去取出来是轻而易举。她想自杀可能与家庭矛盾有关或者是跟医院领导批评有关,跟家庭有关就扯不上医院;跟医院有关医院就负责任。
这名高年资护士对氯化钾一旦注射就意味着死亡,她为何要选择轻生道路去呢?她想不开的因由是什么呢?这些都是谜题。题主不言鸣,只让大家猜,也许她选择自尽应该涉及家庭或医院,领高工资还想死的人很少见,没有什么特殊原因她不可能注射氯化钾的。
高年资护士的死亡事件,家属应该向警方报案,让警方立案调查,才会把真相查个水落石出。
医院没责任。
因为氯化钾是常用药物,氯化钾,西药名。常用剂型有片剂、缓释片、注射液。为电解质补充药。用于治疗低钾血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低钾血症,预防低钾血症,洋地黄中毒引起频发性,多源性早搏或快速心律失常。
氯化钾是常用药品,护士每天都要使用。
护士一心求生,医院没有责任。
不过医院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补贴。
氯化钾很容易在化学试剂商店买到 ,她要想自杀方法多的很,不过根据民法典,这属于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