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受优抚待遇,服刑后还可以享受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优抚对象?主要特征是什么?
优抚对象,用一句最简单的话说,就是: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包括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两类人。但优抚对象有个最大的持征:都涉及军人、军人家属,有少部分人特定人群参与过与国防或军事有关的活动。概括地说,分为两类:一类是军人,或解放前参过军,或解放后参加过军事或国防活动的本人;另一类就是其家属,包括父母、妻子、子女、由军人供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要详细说起来,目前优抚对象类别就达到15种之多,都有特定的条件和相应的标准,非常复杂,此处不展开说。
二、优抚对象犯罪服刑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主要有两个,分别是: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必须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重刑的,即死刑、无期徒刑的,必须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这个规定中,对象即包括军人本人,也包括军人家属。适用范围大。
2)《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重刑,即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这条规定只针对烈士遗属,因为烈士本人已经去世。相应其适用范围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种,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回答题主的问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来:无论是军人本人,还是军人家属,判处管制、拘役的,不影响其优待抚恤资格;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执行刑罚期间,中止其优待抚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永久取消其优待和抚恤资格。
至于第二种情况,服刑期满后,能否恢复优待和抚恤资格,未见明文规定,本人工作期间也从未见过此类情况,因事涉重大,不敢妄加揣测。可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题主属于哪一类,可按以上所述,由自己去独立判断了。
你提的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法规文件?其它地方不知道,但是之前在深圳就有案例,四个优抚对象:一个判实刑一年半,三个虚刑,罪名都是扰乱公共秩序,但他们现在还都是重点优抚对象,我们当地优抚对象活动他们也一起参加,但在服刑期间是否被取消了我没细问,是否刑满释放后再恢复优抚,具体细节没多问,总之现在优抚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优抚对象包括退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参战参核,等定期领取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