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但案件又到了法院,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院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它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其实只要是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有个别案件,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做酌定不起诉决定。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才有可能不受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认罪认罚制度类似西方的诉辩交易,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人承认指控事实的基础上检察院给其相对较低的量刑建议,对该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都要采纳。但检察院给的只是建议,具体怎么判要法院判决确定,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一定会移送法院。
本来检察院就要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能,认罪认罚只是启动简易程序和认罪减刑情节的材料,法院当然会依法受理,认罪认罚不是不处罚。
你的问题涉及到办案流程的内容,案件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提起公诉到法院,是否受理,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宣布判决等流程,才能判决生效。当然,也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虽然经过立案侦查的程序,但也被撤销了,也不会移送审查起诉了。如果一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个案件就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结了,不会提起公诉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根据刑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认罪认罚的主导机关是检察机关,就是一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由检察机关来审查把关,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认罚,但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
至于你的案件,你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决定对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见证律师的见证下,与你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个文书,需要会同你的案卷,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此,你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同意检察机关对你提出的量刑建议,但案件不经法院审理,任何机关不能认定某个人有罪。
所以,你的案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仅是对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法律流程,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依然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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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受理啊,这种案子移交到法院了,是已经提起公诉了,怎么可能不受理,退赃不退罪,认罪认罚只是量刑轻重问题,不影响法院受理。
必须要到法院的
你签完之后后边就是走流程了
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
不然法院就是根据你签字的条款来判
问这个问题的人基本上对刑事诉讼程序一无所知 不管被告人是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子都必须经过法院审判判决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并且 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更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 总之 量刑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认罪认罚与法院受理案件是毫无关联的两回事。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法院采取审判形式,法院最终判决(从轻标准)有关。
没问题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签订。在起诉阶段,在检察院签订了认罪认罚的具结后,检察院会将相关材料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