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老赖与妻子离婚,房子赠与其子,到执行期间才知,能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吗?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正常情况都应该做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避免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如果由于操作失误,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至于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跟妻子离婚并把房子赠与给其儿子,这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别的财产的,为了更便于执行你可以申请执行别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只能执行该赠与财产,但是要注意其儿子不是债务人,所以执行过程你不能直接追加其儿子作为被执行人,要根据房子是否已经转移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房子已经根据赠与协议进行了转移登记至其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你必须通过撤销之诉来解决,不能直接执行该房产、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通过撤销之诉撤销赠与合同,使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直接执行赠与财产了。
另一种是房子还没有过户的,如果是通过单独的赠与协议来约定的,只要房子还没有过户,法院不需要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就可以直接执行该赠与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这种情况不管房子是否已经过户,都必须通过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赠与部分才能对房产进行执行。
同时还需要注意,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再撤销赠与后还面临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先由夫妻两个人协商怎么分割,如果协商达成协议不是公平分割或者是没能达成分割协议的,各地法院在执行时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要求你先提出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执行,有的法院直接执行。本律师认为,先进行析产分割才符合法理,因为如果没进行分割就执行,有可能会侵犯共有人的财产权利。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有没有规避执行;第二,赠予其子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其应当用个人财产予以偿还。因此其与妻子离婚的时候,不能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给妻子,以规避执行。
其次,其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儿子,在法律上讲是规避执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赠予无效,要求撤销其赠予。
所以不能因为他将房屋赠与给其儿子,所以将其儿子追加为被执行人。可以在起诉确认赠予无效时申请保全该房子,以防止其儿子将房屋再次过户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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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追加其孩子作为被执行人。
一、不能追加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一个批复,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其他未经审判的人作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不能用执行裁定取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利。如果能够追加,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也侵犯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二、不能追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1、起诉思路错误。在起诉时无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你都应当将他妻子也列为被告。
2、申请撤销他对他孩子的赠与。在诉讼期间他选择离婚,并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孩子,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目的。你作为合法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他对孩子的赠与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他对孩子的赠与无效。
诉讼期间离婚房子赠子明显逃避债务
你起诉“老赖”时申请诉讼中保全或者申请诉前保全就没事了。让“老赖”钻了空子,你增加了对他要钱的难度。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如果“老赖”欠你的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追索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你向法院申请,法院可裁定先予执行。
如果先予执行也就不会出现这事了。
“老赖”在你起诉他期间办离婚,有可能是假离婚,把房子赠与他儿子,明显的逃避你的债务。
1.如果你认为被执行人“老赖”与妻子,儿子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老赖”的报告义务。报告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的财产情况,就可能涉及到离婚时房子赠与儿子。“老赖”拒绝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不知生效的判决书“老赖”应该履行还款多少义务。假设赠与他儿子的房子市场价为100万,他欠你的钱刚好100万,“老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
你可上法院找执行法官问问追加“老赖”儿子为被执行人,这处房子为执行标的,行不行?
执行法官说:行。那太省事了。法院就把这处房子变卖,你的执行案子结朿,那可谢天谢地了。
我翻了一下《民事诉讼法》,没找到追加执行人的法律根据。因为我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
怎么办?
我重复一下,如果被执行人除了这处房子能抵上你的债权,再无别的财产可执行。
因为这处房子是被执行人与他前妻的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欠你的钱,是他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建议你把被执行人与他的前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把他儿子列为第三人,对那房子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他儿子把房子卖了,房子卖了钱更不好要了。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题主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起诉赠与合同的双方,即债务人夫妻和儿子,要求撤销赠与。
诉讼期间,老赖与妻子离婚,房子赠与其子,到执行期间才知,能追加其子为被执人吗?
不能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其子”始终是“案外人”。但老赖“赠与”的房子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老赖另有住所)。
老赖在原告(债权人)起诉期间“离婚”,“规避”债务用心明显。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无论是否离婚,皆对债务负有偿还的法定义务。
老赖在债权人诉讼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子,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无偿处分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老赖在债权人诉讼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更是“规避”债务的不良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该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老赖有基本住房)。
其子是“案外人”,对父母所负债务没有法定偿还义务。自然不能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老赖“赠与”其子房屋的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该房屋可以执行。
谢邀!看了本题描述,债务债权诉讼期老赖与妻子突闪离婚分割财产以及赠与其子财产的行为明显是转移财产的赖债行为。其实在起诉追债时债权人就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封查冻结其各项财产防止老赖转移财产。本题现既已得知其假离婚分割财产和无偿向其子赠与财务的行为,当然可以追诉其妻和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这类事情很常见。一些老赖以为玩些花招就可以避债,实际他的想法太天真了。
解决这种问题有两个思路。
第一、行使撤销权。
他这个赠与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如果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显然侵害了原告方的利益。为此,原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撤销这个赠与,除非赠与对方能支付合理的对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他这个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多数情况,刑事案件开庭前老赖们就会想办法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回答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