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头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小店出五万,这合理吗,为什么?
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这当然不合理,如果这种索赔都能得到支持,那岂不是又打开一条碰瓷之路?以后但凡将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里就能给家人创收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也许有无良律师会大言不惭地叫嚣道:“便利店不是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吗?他们不是对其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他们袖手旁观让老头心脏病发而死,不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更何况,家属并没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个百八十万的,只要区区五万已经是大发慈悲了,赚得盆满钵满的便利店怎么好意思拒绝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无良律师的索赔理由是毫无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场所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较低限度的基本义务,只要保证他们的各种设施没有安全隐患,比如货架稳当、地面不滑、消防达标等,就算是尽到了这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包括给每位顾客体检并评估疾病风险,然后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随侍在侧,一旦顾客突然发病便积极采取急救措施等内容。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对突发心脏病的老头的死承担责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当然,老头在便利店里突发心脏病而死,在法律上应当评价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买单了。
这是相当无理的一种要求。
一位老人家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二者之间没有因果上的关联,更没有逻辑上的承继。家属因此要求小店赔个五万块钱,那么这家人要么是良心被蒙了猪油,要么是一直以来是霸道惯了霸气侧漏。可以预测,两方打起官司来,法理上是不会支持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的。
这事如果要能进行索赔,要么是老人与店里的人发生了争执老人被刺激了,要么就是便利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老人产生了意外。从题中表述来看,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只是在便利店里玩(或者应当说是闲逛),然后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死亡。这时候他家人要求小店出个五万块,显然有敲诈之嫌,便利店完全可以就此报警。
类似便利店这样人流较大的地方,如果仅仅是有人在购物或闲逛时发病死亡,就要承担责任,那么以后就没有人敢开实体店,或者即使是敢开也要禁止人老体弱者进店。如果真的造成这样结果,那么会是相当可笑的。
其实这事有没有道理一目了然,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发生,那么更应当谴责一种心态。这种心态就是,凡事发生都在努力找外因,而唯独不找内因。即便外因八竿子打不到边。从内因讲,这种事会发生,家人多少有点责任,是不是对心脏病的老人有关心不到位的地方?
窃以为,此风觉不可长,如果被助长了,那么就会长成社会的“毒瘤”:乱了道理,涨了歪风。
现在的人都怎么了?一老人到便利店里玩,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便利店赔偿五万元。赤裸裸的讹诈。
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这是个意外的事情,便利店还窝火呢,好好地生意在店里死了个人,谁还敢去买东西,老人家属不但没有半分愧疚,反而倒打一耙,要求赔偿,这也欺人太甚了,无理取闹。便利店在法律的角度不该赔偿,不该助长这种歪风邪气。
前几日,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抱着孙子上楼梯摔伤骨折,竟要去状告物业。我觉得开发商、建筑商都不该放过才对,来个通吃,指不定还能发笔小财。
还有一个老人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噎死,竟把公交公司和开车司机告上法庭。是怨恨开车司机没给递瓶矿泉水吗?
更可笑的是一个小偷去偷电瓶车,刚好电瓶车在充电,一个不小心小偷被电身亡,家属也是起诉到了法庭。这些奇葩的做法,真是让人脑洞大开。这些人都是猴子派来的吧……
我给大家说一个事,一个年轻人从十楼楼顶跳下来想自杀,结果掉落到九楼的时候被里面射出的子弹打死了,警察勘察现场,发现底下五楼因为施工设置了安全网,那么自杀的年轻人按理说不会摔死,杀人者应该是九楼射出子弹的人,九楼有一对老夫妻因为吵嘴,老头为了吓唬老太婆拿起枪扣动扳机,警察调查后发现,老头一直以为里面没子弹,只想吓唬老伴来着。那么年轻人的死算误杀吗?
后来有熟人这明,子弹是老两口的儿子偷偷放进去的,老两口确实不知道有子弹,那么这个儿子应该算凶手吧。因为这个儿子有债务危机,而父母又不愿意帮他,导致对父母不满意,所以偷放了子弹,因为他知道父亲喜欢拿枪吓唬母亲。可这个儿子于上个月因病去世了
大家说到底谁负责任!后来警察只能算十楼自杀的人是自杀。
这个故事的意思说明,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没有谋杀的责任,也没有误杀的责任,只能怪年轻人自己,为啥你要跳下来。就像我在自家院子泼水冻成冰,一路人非要跑进院子,结果摔倒了,你能埋怨主人泼水吗?
只要是三观在线的人,我想都知道这个问题合不合理。现在有些人,脸皮确实可以当城墙了,只要不是死在自家床上,哪里都想着搞点钱儿,幸亏阎王爷在地下上班,要是在地上的话,估计天天有人跟在后边追着要赔偿。
虽然便利店是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但就整个事件来看,店里并没有过错,老人的死就是因为自身的疾病导致,和周边一丝一毫的关系都没有。说实话,这就是便利店店主好说话,要不然人家完全可以找你们要赔偿,你死在人家店里,这是多么丧气的一件事儿,影响了人家的正常经营,理应赔偿小店才对。我记得前些日子有个从楼上坠落的人,因为掉在一楼的小院子里,被一楼业主要求赔偿10万元,不然不让抬尸体,老头家属碰到这样不计较的便利店还不知足。
我记得前两年有个类似的案例,有一老太太逛超市时,意外滑倒死亡,家属成功索要了补偿,但那个事件是有前提条件的,是超市的保洁刚刚拖完地面,地骨上有积水,老人踩上去滑倒摔死的,这种情况超市当然是有责任的。但在这个事件当中,小店并没有主观过错,我们不能支持这种无赖家属,死者家属的无理要求必须驳回,不能惯这个毛病。
对于便利店的店主来说,这不就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活生生案例吗?那么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便利店的店主要不要赔偿老头的家属呢?有书君的答案是肯定的,不!用!赔!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从情理上来说。
中国作为礼仪之邦,中国人凡事喜欢讲个“理”字。退一步讲,如果这件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换做谁来做便利店的店主,恐怕都不会接受赔偿这样的结果。
对于店主来说,打开门做生意,招揽四方顾客,本就是很平常的事,店主作为寻常卖家,本来就没有要求消费者提供体检报告的权利,也就是说关于来店消费的顾客,是不是具有特殊体质,店主是完全不知情的。
且在正常情况下,每位顾客在便利店消费的时间不会超过五分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老人突发心脏病而亡,完全是意外事件,要求店主赔偿,从情理上来说说不过去。
其次,赔偿无据可依。
中国作为法治国家,除了民间自愿调解以外,所有的民事赔偿都要求有法可依,而所依据的法律就是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该法条中明确规定:只有在损害行为是加害人造成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赔偿的后果。
而从题主的描述中得知,老人是在便利店“玩”,并没有和其他人产生冲突的情况下突发的心脏病,面对这种特殊体质,既没有人为的伤害,也没有外部的刺激,所以老人要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店主可以不赔。
最后有书君希望,我们每个人在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能多加反思,看看自己是否也有做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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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凭什么赔钱?
便利店是购物场所,不购物在那闲逛,便利店不反对,也算增加点人气。
做为便利店对来购物的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种义务我理解包括:做好防火防盗,疏导顾客出入,地面平坦,顾客通行处无障码物。禁止顾客易燃易爆品及宠物进店。自觉排队防止拥挤。外带物品免费存包。高龄老人有成年人陪同,婴幼儿由大人抱着领着。乘电梯站稳扶好。没结帐的饮料食品谢绝品尝。提醒顾客看管好自已的物品,钱包,手机,防范小偷盗窃,发生火灾及时疏散顾客等。
根据《侵权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头突发心脏病死亡,不在商场安全保障义务之内。也就是商场不可能对进店的患有心脏病的人,提供安全保障。
家属向商场提出赔偿,要负举证义责任。即老头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证据。她能拿出这个证据吗?即使能拿出,也得她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后决定。不能她说赔5万就怕来店闹影响生意,就痛快给5万。如果那样,病危的人都上那个店去死,让这个店赔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