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的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父母去世留一下套房遗产被本案查封了,她名下的房产在诉讼期间无偿转移到她儿子名下,被我申请了财产保全,但立案执行近一年了,她就是不还钱,构成拒执罪吗?
关于拒执罪,现行的法律依据规定的比较清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的第五种,“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司法解释做了界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样的话,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第一至四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至五种行为,就是属于应当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实际范围。
具体到本案,题主介绍的这种情况,现在尚不构成拒执罪。因为他的房产已经保全,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处置。至于他私自转移,这种行为发生在强制执行之前,不属于拒执罪制裁的范围,但是题主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他转移房产,你可以以权利相关人的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转移行为,然后再去执行。
至于追究其拒执罪的思路,还要在抓证据上下功夫。例如,他是否有其他收入?他是否使用他人账号收付资金?等等,抓到了证据,不怕他不怂。
另外,追究拒执罪还有一条捷径,就是要求法院对其拘留罚款,经过拘留罚款以后,仍不报告财产的,可以要求法院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参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种情形),如果法院不移交公安,可以自己到公安部门控告,控告无效的,可以持公安的控告回执或不立案通知书,到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
应该是拒执罪。在中国,目前有一个坏现象,欠钱的是大爷。令社会混乱,矛盾丛生。诚信,道德,放一边玩去了。你应该抓紧催促执行,我们公司申请执行了几年,苦不堪言啊。
前不久有人提两个法律修正意见,一个是失信人员另一个是醉驾入刑,竟然说后果是大批人员栽了,要为他们考虑。在我认为:如果说解放初全国有大批的文盲要脱盲,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那么今天有大批的老赖和酒鬼也必须要解决,循序渐进。
你那个久拖未执行,与办案力度有关,该拍卖就得拍卖。
这种情况比较麻烦。
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让)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一般来说,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由于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由裁判文书最终确定,行为人进行转移、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难以认定其具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很难认定为拒执罪。
对于已经转移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诉讼来解决。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所有财产在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或者是被执行人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财产。这个需要债权人和法院调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债务人的财产,不是公有财产。如果真正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不去执行 ,是否法官与债务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如果债务人有很多财产,但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可能构成句子罪 。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执行裁定书的能力,而不执行的,可以控告拒执罪。如果是有财产,而人民法院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则可以申请异地执行,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很多人都觉得
只有到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才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因为只有到这个时候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效力,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这个罪名的起止时间,但是我国法律对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由明确规定的,对于判决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有履行义务的判决书,生效后对方就有了履行的义务,这个不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的,这是判决书的自然属性。
那么判决书一旦生效就有法律效力,那就意味着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就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因为这个阶段已经有了履行义务,有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对抗、消极履行,这是拒执罪的前提条件,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是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阶段,不履行且转移财产,这本身就构成了对申请人利益的损害。
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大家都知道
这一般都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前提下被迫提起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是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督促其执行,其实是自动履行的延续,你自己不履行法院就强制你履行,还是在履行阶段,所以说判决书生效后的自动履行阶段转移、隐匿财产也是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
再者,对于拒执罪而言,其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履行,裁判文书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写的非常清楚,送达双方后,有履行义务的人就应该能看明白自己该干啥,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都已经非常清楚自己该履行哪些义务,只要判决书已送达,就等于是告知了他该履行哪些义务,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该履行义务的时候而藏匿自己的财产,明显的是不想履行自己的判决义务,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最高院的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
最高院判例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对于拒执罪,其存在的法律意义就是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只要法院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在这个罪名的管控范围内,也就是说它不仅在强制执行阶段适用,在义务人自动履行阶段也是适用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