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事判决书已过20多年,发现新证据,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有个时效问题,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打官司时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不能把打官司拖得太久太长,没完没了,得有时间限制,时间约束。
《民法典》又规定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诉讼时效延长。
这里什么情况是特殊情况呢?
我没见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高等院校的法理解释,忽发奇想以下超过20年的情况,为特殊情况:
1.因失踪被宣告死亡,超过了20年又出现在熟人面前。
2.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超过20年,刑满释放。
3.因不可抗力的情形,超过20年。
此案民事判决书已过20多年,我认为只要法院认为符合“特殊情况的”。
再审是在6个月以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没有失效,就可以申请法院再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一是法院发现本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是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此案当事人称有新证据。
那就要审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判决时使用的是否是伪造的证据;或者在审判时证据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就定案了;或者对定案的主要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约束无法取证,或者法院也没有取证的。
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有可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由败诉转为胜诉。
请问:民事判决书已过20多年,发现新证据,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再审是不能了!因为不只是再审申请早已超过时效,就连刑事追诉期,和民事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最多二十年的时效了,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不用说再审已经不可能,其他的也很难启动程序。考虑到如果你发现新的证据,可以通过其他不存在诉讼时效限制的程序提起诉讼维权。(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从上属法条看,有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且知道不超过6个月,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民事案件已超过时效,如果发现新证椐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可以向做出判决或裁定的上级法院申诉。
请问:民事判决书已过20多年,发现新证据,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显然是不可以的。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明确规定的,申请再审一般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六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况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显然,事情已经二十多年,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符合再审的理由。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现在已经超过这一期限,想维权也难以启动实体程序。
因此,鉴于前述两条原因,一般来讲不建议申请再审。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足以被推翻,或者原来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可以试试。
只要证据属实,按道理是可以,因为以前的证据不完整,那可以叫做巧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