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为什么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喜欢100%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然后通过该公司控股或100%持有主体公司?甚至有的通过七八家公司层层100%持股来控制最后的主体公司?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可以较少的股权支付实现对公司控制。
韩国的三星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众所周知,三星集团在韩国的影响力无处不在,民间称其为三星共和国。三星电子是三星集团的核心子公司,我们熟悉的三星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都是由这家公司生产。可能我们会觉得李氏家族至少绝对控股三星电子吧,比如说持股比例超过50%,但实际上在三星电子的股权中,李健熙家族所持有的股份不足2%。这个比例小到夸张,令外人大跌眼镜。虽然持股比例很小,但是李健熙家族却牢牢掌握三星电子的控制权,使用的方法就是复杂的股权结构,在上面设立新公司,层层持股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李健熙成立三星爱宝乐园,三星爱宝乐园持股19%的三星生命保险,三星生命保险持股8%的三星电子。另外,李健熙还通过其它关联公司如三星纺织间接持股三星电子。最后,李氏家族只需要占比很小的股权就可以控制一家集团核心上市公司。
A股的公司中也有这样的例子。董大姐掌舵的格力电器是A股的知名企业,但其实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是珠海格力集团。董大姐虽然也有一点股份,但格力集团才是真正的老板。格力集团占股比例多少呢?只有18%。因为格力电器的股权十分分散,格力集团只需要18%的股份就能实现控股。格力集团背后的大股东又是珠海国资委,可见珠海国资委通过设立格力集团实现了间接控股格力电器。
公司设立,一般会有多个股东,如果大股东想实现绝对控股,我们知道他至少要占有51%的股份比例。假设1股1元,这样,他就需要出资51元。但如果他再和其它股东合资设立一家新公司A来持有这家公司,他要想实现绝对控股,也需要在新公司占比51%股权。最终,他只需要出资51%*51%=26%的比例就能实现间接控制。
个人如果和一些朋友 亲戚一起开公司,后期做大了,需要吸收新的人进来投资,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继续控制公司。方式优雅,成本最小,目的达到。
见过太多这样的公司了,而且我现在的主要工作就是做集团合并报表,很多集团公司都基本是这样的套路:
母公司出资很小数额的资金,比如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多半为咨询公司或者管理公司,而且是小规模,就是没有什么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我们把它暂且叫做A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去注册一家法人独资公司B,并100%控股。
这样嵌套的股权设计有什么用意或者这么做到底有什么好处?一般说来有下面这几个好处
一、底下的公司开展业务,向母公司分红不用交税
我们集团底下有家公司做建筑的,还有家公司做研发环保产品的,认证了国高,我们先说这家高新技术企业B,注册资本5000万,由于是国高,企业所得税税率15%,然后赚取的利润通过分红的方式给到A,这个过程中只损失15%的所得税。如果你是个人投资成立B,那么B给你个人股东分红的同时,除了扣除所得税外还需要扣掉20%的个人所得税,你才能把钱拿走,如果没有税收优惠你整个拿钱的过程要损失大概35%的税。
至于分红到了母公司再如何操作,后面再说。
所以底下开展业务的公司一般在税收洼地(有优惠政策或资质)成立比较合适。
二、用较少的资金获得公司控制权
再说这家建筑子公司C,现在一般的项目需要建筑企业有资质,比如建筑资质或是什么其他资质,
另外对公司注册资本有硬性要求,比如注册资本需要达到5000万,或者是更多。没有那么多钱又想控制这家公司怎么办?如下:
你拿出51万元和小伙伴成立A公司,然后用A公司再去和别的股东成立B公司(这里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不超过49%就可以实现你绝对控股),然后进行层层嵌套,如下图,最终就可以实现对5000万的公司进行控股,这也是财务的杠杆作用之一。
很多企业都是这样的操作模式,比如韩国的三星、珠海的格力。
三、降低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一不小心踩了坑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你想想是作为一个公司去承担好还是个人去承担好?你个人去承担这个责任不怕把家财都赔光吗?
所以公司作为股东来说能更为有效的降低企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四、便于企业多元化发展
一般多是集团公司喜欢这样设计,是因为一个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限的,如果你看到一个领域的商机就去注册一个公司,且不说注册公司费时费力,就算如今ZF给予了诸多便利,但是你需要同时控制那么多个公司,也是分身乏术,很可能造成管理混乱。
所以对于这样多元化战略的集团来说,一个位于顶层的母公司实现对不同业务的子公司实行绝对控股是必须的。
不管是实行集权分权差异化,还是上行下效一条心,都需要一个主心骨不是么?
五、母公司便于操作。
上面说到下游公司可以把利润分回母公司,但是有的人就说了,你要分给股东还是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啊,没错,的确是这样,这个时候,母公司这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就至关重要了。
先不说小规模纳税人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它的税务风险就比一般纳税人低。因为A公司没有业务,所以没有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但是你不能限制我发生费用啊,所以购买车、电脑、手机等这些业务都来了,你还可以给自己发工资,所以这些分红未必需要分给股东。
A公司适当的发生业务也无不可,比如给某些公司做咨询服务,小规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都是很优惠的,季度45万之内都是免增值税的,所得税也减半征收,比你在一般纳税人开展划算得多。
综上所述,一个好的股权设计是能帮助一个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真正的钱花在刀刃上,从而使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很多人喜欢100%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去控股另一家公司。这样做的好处很多,不仅能够避免很多风险,而且还能够用少量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产,而且还有其他方面的好处。下面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1、避免风险
这样做能够避免风险。大家知道,公司投资另一家公司一般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万一公司出现经营方面的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的时候,如果你是通过公司投资的另一家主体公司,那么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就行了。
也就是说,如果万一出现问题,只是把自己投资到公司的钱赔偿出去就行了,而不用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这个对于风险控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成立公司投资另外公司的第一个好处就是能够避免更多的风险。
2、用少量资金控制更多资产
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够用少量资金,控制更多的资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资金是非常紧缺的资源,而这样做就能够用比较少的资金来控制更多的资产,从而可能让公司发展的更快。
比如实际控制人注资一家公司1个亿,如果按照51%绝对控股来做的话,在吸收9600万资金,那么通过1个亿就能够控制一个资产1.96个亿的资产,而如果再控股一个公司51%的话,那么这1.96个亿,再吸收进来1.9亿元资金,那么就能够控制将近4个亿的资产了。如果是七八层的公司,那么大概就能够控制一百多个亿的资产了。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通过1个亿能够控制住上百亿的资产。
因此,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用少量的资金控制更多的风险,从而能够实现企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3、能够让公司规模更大,发展空间可能会更大
个人控股公司,然后通过公司去控制另一家实体公司,这样层层控股下来,可以显得企业规模很大,而且能够经营的事业更多,也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发展。
上面说了,如果子公司达到七八层的话,那么可能动用1个亿的本金,就能够大概控制100多个亿的资金,这样就把资金放的很大了,而且企业规模也会比1个亿资金的企业规模大得多。
这样的话,企业规模更大,那么经营的好了,那么发展空间会更大,而且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会更强。
4、节税的效果
个人控股公司,然后通过公司去控制其他实体公司,这样做的好处还有可以节省税款。如果是个人直接参股的话,可能由于没有更多的成本抵扣,那么可能需要缴纳的税收会更多一些。
但是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有很多成本能够抵消利润,这样下来公司利润就低了,这个能够起到一定的节税的效果。
5、结论
综上所述,个人控股公司,然后通过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样做有降低风险,控制更多资产,能够让公司规模更大,以及节税等好处。
#理财大赛第三季#
你好,我是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通过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么做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实现节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如下图所示:
二、通过较少的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注:为了贴合楼主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如下图所示:
三、隔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与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四、便于集团化管理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公司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这种方式有利于避税,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淡化实际控制人、规避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1.关于避税,采取这种股权结构避税的方法很多,在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成立一家公司甲,然后通过甲控股一家公司乙,甲申报核定征收纳税,在乙分红后,不管甲能够分得多少分红,只缴纳固定的税费,分的越多税收成本越低。如果是个人控股乙公司,是很难少交税的,且风险很高。
2.关于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在企业发展或创业过程中会有很多风险,尤其是投资失败风险,多一层法人主体结构,也就多一道防火墙,可以减轻个人承担投资失败的负担。
3.在一些拟上市或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是非常敏感的,总体来讲是负面的事件,因此这是采取多层控制结构的方式有利于掩盖、隐蔽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你好,按你的描述,你说的通过七八家公司层层100%持股来控制最后的主体公司?这里的法律依据并不存在。所以是不是你在了解某些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出现了偏差
我们先搞清楚两个公司主体的关系,个人100%持股,根据《公司法》的解释 :
第五十七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设立子公司。而子公司不可以是一人公司,因此你说的通过七八家公司层层100%持股来控制最后的主体公司?这里我相信大家都看蒙了。
《公司法》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可以让子公司通过独立运营,形成自负营亏,在投资的角度,这也是分散分险,比如这家投资赚钱了,那家亏钱了,通过主体公司的费用调动,去协调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所以,很多人喜欢用子公司的钱这边补那边的。方便公司的资金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