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女性能否触犯强奸罪?\r","\r","在民政局门口听到几个小美女讨论的热火朝天
2007年,河北永年县发生一起三名女性强奸一男子(16岁),致其休克送医的案件,但最终却因《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而未能以强奸行为最终定罪。
案例
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周某(16岁)应女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女朋友张某外,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年纪都在30岁左右)
席间趁周某上厕所,三名女子在周某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且不断的给周某敬酒。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随即被施以性侵,但可能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周某后续发生休克,紧急送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
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名女子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而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
女性性侵犯一般被定性为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罪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西方国家“儿童保护”
说实话,其实每年好像都能从媒体端看到西方国家出现成年女性强奸未成年男童的案例。正是因为此类事件在西方国家较为“常见”,所以政府在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考虑下,设立了关于“女性强奸儿童罪”的罪名,且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语
在中国境内,从《刑法》角度来看,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依旧会面临其他罪名的认定。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
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
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 侵”16岁男孩事件
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可以明确的给出答案,目前,在我国,正常情况下女性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罪刑,只有男性才会构成此项罪刑。
任何罪行的构成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所以,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一下,为什么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从强奸罪的定义找答案
先看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从其中我们便可以寻找到一部分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此项罪刑中,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友过来言之,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无疑便是男性。
也就是说,女性是此项罪刑中被保护的对象。
这也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只有男性才有可能触犯或者构成强奸罪,女性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
以例说法
24岁小伙李某网上认识了40岁女子孙某,二人聊熟后,孙某邀请李某来自己家帮忙修电脑。李某一下班便直奔孙某家,穿着暴露的孙某将李某领进卧室修电脑。修好后李某要回家,孙某再三挽留其吃饭,李某无奈留下。席间,孙某将李某灌醉,后将其抱上床,与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已有女朋友的李某醒来后愤而报警,但女子孙某的行为并构不成强奸罪。
那么,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就不是犯罪行为吗?
可以肯定的讲,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女性会构成什么罪
那属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或者是触犯了哪项罪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这里面的他人,同样也包括了男性。
结合到上面的案例中,李某是在被孙某故意灌醉后,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孙某强制发生了关系。
孙某用酒灌醉李某的行为,属于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李某在醒来后愤然报警,说明他自己并不情愿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是在违背李某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标准,构成了猥亵罪。
特例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是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来讲,只是强调了受侵害的对象是女性,并没有指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并不能准确认定。
小结
总的来讲,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只考虑男性与女性之间,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最多构成猥亵罪或者其他罪刑。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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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屁股一算就知道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啊!还有女的强奸男的呀?我愿意当受害者,绝对配合,求推荐......。可现实却没有那么美好,甚至让人不寒而栗,一定让你后悔。
答案:女人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知道你们爱听一些劲爆的故事,本人工作8年以来,接触过很多女性参与的强奸案件,她们既可能是高光的主角,也可能是最佳配角,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好了,玩归玩,闹归闹,不要拿法律来开玩笑。法律人说说法律事,先来哔哔下什么是强奸罪?
一、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有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其实不用我说,大家也都能分辨出来。这是一种高发的常见罪名,听说越是到年中的时候案发率越高。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知道的老铁下面评论指导下。简单来说就是女孩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要和霸道总裁式的求爱区别开来,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否则咱们狱中作舍友。
大家发现没有?强奸罪里保护的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男的被女的强奸了,女的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貌似潘安的男士要注意了,请不要走夜路,至于咱这种颜值的就随意了。可女的真的不构成强奸罪吗?虽然咱颜值不高,可是贞操不低呀,法律真的放弃我们了吗?当然不是。
二、女人构成强奸罪的类型
女人一人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她是大力金刚芭比娃娃,将男人摁在地上摩擦,事后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片云彩,不承担强奸罪。可是很多女性力量单薄,想实现对其他女性性侵犯,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摇人了,找一个男人当帮手,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包含很多类型,例如教唆犯和帮助犯等等。这里避免大家懵哔,不展开叙述。下面用几个真实例子来说明,这样更生动形象一些。在生活中再遇到此类的情形能用律师的思维一下子辨别出来。
1、母亲帮助脑瘫儿子强奸妻子
2019年,山西北部的一个小村庄,儿子小的时候因为难产落下脑瘫的疾病。一转眼30年过去了,母亲为了孩子成家,四处托人说媒。经过媒人介绍,儿子与邻县的一位瘫痪女孩办了婚礼,但是女孩内心并情愿,所以也一直没有行夫妻之实。着急抱孙子的母亲急坏了,竟然在汤里下药,趁着女孩昏睡过去,指示儿子强奸了女孩。这位母亲构成强奸罪。
2、女孩为了还债,教唆债主强奸同学
2020年,贵州某大学生小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向社会人周某贷款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苹果手机。贷款到期后,周某多次骚扰性催收。小李迫于压力之下,提出可以将同学小雪介绍给周某认识,目的是抵消掉债务。小李伙同小雪和周某一起晚上吃烧烤,多次让小雪喝酒直至醉酒不省人事,饭后将小雪送至周某所在的酒店,小雪被周某强奸。小李构成强奸罪。
3、为了泄愤,强迫他人强奸情敌
2021年,广东东莞,女孩小梅和一同在工厂上班的女孩小何是情敌关系,对小何抢了自己的男朋友之事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小梅发现前男友与小何在宿舍里过生日,非常生气。伙同多名民社会人到宿舍里对其打骂,言语羞辱。甚至逼迫前男友强奸小何,并拍下视频。小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了解这3个例子后,相信大家对女性构成强奸罪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现在谁还敢说求推荐,绝对配合的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女的强奸男的构成什么罪呢?
正如前面所说,咱们男的也是有贞操的,可不能随意承认凌辱,至少给个说法。女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构成什么罪名呢?
或许是立法机关听到了广大男同胞的呼唤。将男人纳入到了强制猥亵罪保护范畴,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甚至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实强奸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伤害。
很多老阿姨喜欢小鲜肉,甚至喜欢不满14岁周岁的小鲜肉。小鲜肉表示:阿姨,我不想努力了。注意咯,与不满14周岁的男生发生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罪行。严格意义来说,人家可不是男生,而是男童,幼童,宝宝。
但愿我的分析对您有帮助,也欢迎大家说说遇到的此类真实案件。
1986年10月,我国农村某地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女性侵害案件。犯罪人是50多岁的婆婆,她的侵害对象竟然是自家儿媳妇!女性侵犯女性,并且还是婆婆侵犯儿媳妇,这样的案例还是头一回见。
犯罪人徐某与顾某是夫妻,生活在我国某一地区农村,一直以务农为生。经济虽不富裕,但夫妻恩爱,感情和睦,日子倒也过得不错。
后来徐某生下了儿子,时间流逝,儿子转眼长成了大小伙子,眼看到了娶媳妇的年龄。
经人介绍,徐某的儿子娶了当地的黄某。黄某长相靓丽,性格外向,小夫妻俩感情很好,徐某夫妇俩也乐得合不拢嘴。
不知是嫉妒媳妇儿好看还是什么,徐某经常看媳妇儿黄某不顺眼,俩人时不时闹一些小矛盾。
本来世间最难处的关系就是婆媳关系,婆媳俩闹些矛盾也很正常。媳妇儿黄某性格大大咧咧,并不放在心上,反而是婆婆徐某,将与黄某的矛盾牢记在心,心里渐渐有了疙瘩。
更让徐某生气的是,丈夫顾某对儿媳妇儿黄某的态度。
每次徐某抱怨儿媳妇时,顾某都会站在儿媳妇黄某一边,不替她说话。
由于儿子在外地打工,平时只是他们夫妇和儿媳妇黄某三个人一起生活。
因此,公公顾某对儿媳妇黄某颇为照顾,这一举动更引起了徐某的不满。
徐某心眼儿小,久而久之,她便觉得自己的丈夫顾某和儿媳妇黄某有什么苟且之情。
1986年10月的一天早上,顾某要去猪圈喂猪。等到了猪圈门口,顾某发现猪圈的门锁着,这才想起来猪圈的钥匙由黄某拿着。
顾某知道,黄某经常会把猪圈的钥匙放在上衣口袋里,便直接前去儿媳妇黄某的衣服口袋里拿钥匙。
很不巧,这一幕被心眼儿狭小的徐某看到了。
看到丈夫的举动,徐某怒火终烧,便更加怀疑丈夫和儿媳妇儿有苟且之情。
当天晚上,徐某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最终,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第二天下午,顾某要去大女儿家,家里只剩下婆婆徐某和儿媳妇黄某,这给徐某创造了作案的条件。
然而,公公顾某的离开,黄某并不知情。
当天傍晚,徐某偷偷穿上丈夫顾某的衣服,走到了黄某的房间里。徐某在确认黄某熟睡之际,毫不犹豫的向黄某扑去……
正在熟睡中的黄某,被突如其来的举动吓醒了,当时天很黑,徐某恍惚看到身子上面的人是公公,黄某认得公公的衣服,并且衣服上还有公公身上的气味儿。
在黑暗中,黄某奋力抵抗,在慌乱中还咬破了徐某的手。
黄某性格刚烈,咬过徐某的手之后,她一把推开徐某,疯了似的径直朝外跑了出去。
凌晨的夜晚又黑又冷,黄某也顾不了那么多,一口气跑了二三十里地,跑回了自己的娘家。
到了娘家,黄某的父母见女儿慌慌张张跑回来,并且披头散发,急忙问怎么回事?
黄某将刚才被侵犯的事一股脑的说了出来。
那是80年代的农村,出了这档事还得?
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黄某的父母并没有直接去找亲家顾某,而是先把此事压了下来,想等合适的机会当面质问顾某。
谁知,还没等两亲家当面沟通,几天后,想不通的黄某便在一处小树林中上吊自尽了!
看到如花的女儿就这样死去,黄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家人决定一定要给黄某一个说法,于是,娘家人一同将顾某逮了个正着!
当黄某家人质问顾某时,顾某仗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黄某家人一气之下,将顾某送到了公安局。
经过公安局的审问,办案人员发现顾某当晚不在家,并无作案的可能。当天晚上,只有徐某和儿媳妇黄某两人在家,于是警察便将目光投到了徐某身上。
面对警察的层层询问,顾某终于低下了头,交代了犯罪经过。
此案一出,社会哗然。
当时,将此案件移交致法院进行审理时,法官也犯了难。
因为,中国刑法中,还没有颁布过女性侵犯女性的条款!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件却屡次发生,不仅中国有,国外同样存在。
据英国某报纸报道,在2014年,英国某女同性恋患者,强行要求与一女生发生关系,女孩多次拒绝。
犯罪者可能被逼急了,不知哪来的胆量,将随身带的小刀掏出来威胁女孩,折磨女孩。
女孩找准机会,机智巧妙的用手机给男朋友打电话求救。最终,在男朋友的协助下,女孩获救了。
经过审理,犯罪女子最终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在三年内不得接触女性。
近几年,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例逐渐增多。
那么,问题来了: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
我一学法律的同学告诉我,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仅限于男性,强奸罪的受害者一方仅限于女性。
在这样的法律解释下,我们可以推断出: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甚至男性侵犯男性,应该都不算强奸!
但是随着犯罪案件的逐年上升,为了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2015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刑法修正案9正式开始实施。
在此修正案中,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猥亵他人,需要注意的是: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限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所有人!
因此,像上述案件中,女性侵犯女性,甚至女性侵犯男性及男性侵犯男性,都可以猥亵罪定罪。根据犯案情节的轻重,最高量刑可至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针对于这类犯罪案件,法律上还可以侮辱罪或其他罪名定罪,让犯罪者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写在最后:
虽然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却可以以猥亵罪或侮辱罪定罪,犯罪者依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未来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款来制约犯罪分子。
因此,如果您及您的家人受到这类侵害,一定不要害怕,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我有一个堂姐就因为她的一时糊涂,最后被判了3年,下面我就讲一下我堂姐的经历,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会学到很多东西。
我堂姐是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家庭条件优越,而且长相非常甜美,一直是叔叔的掌上明珠。
也正因为她从小就被宠爱,除了学习,堂姐在生活上基本就是一张白纸,用叔叔的话讲,将来嫁一个好人家就行了。
就这样,毕业后的堂姐,顺利的进入了一家知名公司,当大家都认为堂姐可以平步青云一生的时候,殊不知,这才是危险的开始。
堂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男友,这个男友同样是名校毕业,比表姐大2岁,长相也是非常标致,标准的“美男子”。
他们两个是经过同事撮合在一起的,郎才女貌,叔叔和婶婶非常满意这个准女婿,但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个准女婿其实不是一个好人。
而他的不好也把表姐带进了深渊,下面我就讲一下,堂姐是如何被这个男友坑害的。
有一次,堂姐的男友连续两天没有去公司,堂姐打电话也没人接,担心男友出事,堂姐打了车,直奔男友的住处。
“铛铛铛”,几次敲门之后,屋内没有反应,堂姐焦急的在门口徘徊,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走进了楼梯间想着能不能等到男友。
大概过了5分钟,男友家的门开了,堂姐听见门响了,正准备进去的时候,突然听见屋内有人喊救命,堂姐有些害怕,于是就在楼梯间等待着。
仔细听过之后,堂姐确定是有人喊救命,而且还是个女人,堂姐下意识的反应,是不是男友的姐姐,因为男友前几天跟她说姐姐要来待几天。
堂姐这个时候,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脱下了高跟鞋,静悄悄的走向男友家的门口,一步两步,堂姐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
正当堂姐把门推开之后,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男友正在用胶带捆绑着一个陌生的女人,而刚才那个门也是这个女人开的,男友可能太着急,没有注意门是开的,也没有注意门外有人。
就这样,男友的罪行被堂姐看见了,这时候的堂姐想走,但已经没有机会了,男友直接把门反锁,背靠着门,问表姐为何会来。
表姐磕磕巴巴的说,是因为担心他才来看看的,男友这时候也没有什么隐瞒的了,把自己的罪行都一一说出来了。
原来这个女人是男友通过网络认识的,这次因为和这个女人发生分歧,一直没有谈妥,心存歹念的男友,最后就动手了。
而堂姐这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她的男友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对堂姐威逼利诱,表示如果表姐听话,那么他就不会对堂姐做什么不利的事,如果堂姐把这些事情都说出去,那么他就以威胁家人安全为由,吓唬她。
一向娇生惯养的堂姐哪见过这个场面,一顿威胁之后,也是表示绝对不会说,并且说话卑微的像一个小狗,只为自保不受伤害。
就这样,撞见男友秘密的堂姐和那个陌生的女人被囚禁在了房子里,在被囚禁的过程中,堂姐和那个陌生女人整天被男友欺负,他们的身体也受着摧残。
大概过了2天,叔叔给堂姐打电话,说让堂姐回家吃饭,婶婶做了好吃的,堂姐这头接电话表现的非常镇定,因为男友拿着锤子就在旁边,如果说错话,堂姐可能就会受伤。
堂姐跟叔叔撒了谎,说自己去南方出差了,大概1个月左右能回来,寒暄了几句之后,叔叔挂断了电话。
随后堂姐的男友也是给公司的领导打了电话,意思身体不舒服想请一阵假,然后逼着堂姐也请假,堂姐只能顺从,他们纷纷得到了批准请假。
大概过了5天左右,堂姐的男友突然提出一个要求,要求堂姐约她的一个闺蜜来到男友家,堂姐心中的恐惧已经占据了她的内心,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在经过缜密的计划后,堂姐的闺蜜如约而至的来到了男友来,为了确保自己的计划成功,堂姐的男友还特意把家中给收拾了一下,把那个陌生的女人还给藏了起来。
就这样,在吃饭期间,堂姐的男友露出了真面目,而且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还要求堂姐帮她控制住她的闺蜜,堂姐惧怕男友的恐吓,最终“帮助”男友完成了这个过程。
就这样,他们整整经历了大概13天,有一次一个偶然机会,那个陌生女人,得到了一块白布,她咬破自己的手指,上面写着房间号,求救。
如果成功就会获救,如果不成功很有可能会一辈子都出不去,因为堂姐的男友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好人有好报,当天晚上6点左右,门口有敲门声,堂姐的男友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一直都不敢去开门,据堂姐回忆,大概过了5分钟,门一下子被撞开了,很多警察冲了进来。
3个女人被营救了出去,堂姐的男友被成功抓获,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堂姐闺蜜把堂姐的所作所为都给供了出来,堂姐也被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因为她协助了男友实施犯罪,但因为她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犯的罪,所以她最后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而对堂姐男友的审讯过程中发现,她的男友以前还犯过命案,看来,这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们一定要在生活中充满警惕,防止自己被侵害。
从堂姐的这个事情,相信大家对这个女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了新的认识。
如果单纯的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那么在法律中最多就是被判定猥亵罪,因为我国对于强奸的定义是,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情况下,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和女性发生关系,而这里我们要注意,受害主体是女性,不包括男性,所以单纯的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不构成强奸。
但堂姐因为协助了男友去侵害别的女性,那么堂姐就有犯罪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虽然现在很多人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但随着时代的改变,很多男性其实也是弱势群体,我们一定要一视同仁,不能对男性带有偏见,你们认为呢?
当然可能会构成,事实上,有不少女性被判处了强奸罪。
最有名的一起,发生在黑龙江佳木斯。
2013年,女子谭某某怀孕期间,其丈夫白某某听说她以前与多人发生关系,质问其为何隐瞒该事实,此后对她态度越来越冷淡。
女子谭某某为讨丈夫欢心,提出为丈夫诱骗女孩,供丈夫奸淫,弥补丈夫。白某某欣然同意。
此后,两人多次物色作案对象,未能得逞。
一天,谭某某在路上假装肚子疼,诱骗路过的女护士胡某某送她回家。
之后,在家中,白某某诱骗女孩喝下有迷药的酸奶,将女孩迷倒,欲实施强奸,发现女孩在生理期未遂。二人怕事情败露,用枕头将女孩闷死。
最终,二人均被判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白某某被判死刑,谭某某因犯罪时是孕妇,不能判处死刑,被判无期徒刑。
这就是一起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典型案例。不过,女性不能因为“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也不能因为其自身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下面我结合案例展开讲讲这个问题。
一、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已经明确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所以,如果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是不能构成强奸罪强的。
那么,男性的性权利就不受保护吗?
当然不是。
早在2014年,刑法修正案9就将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从“妇女”修改为“他人”,将保护范围扩大大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有女子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那么将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可能有人会问,那么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会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也存在女同性恋者强行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可能。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而是仍然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这是因为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般默认强奸只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
二、女性什么时候可以构成强奸罪?
但这并不是说女性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那么,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主要有两种情况:
1、女性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女性因为帮助、辅助男性强奸犯,对其他女性实施暴力,而构成强奸罪。
比较有名的一起案件,就是我们开头讲的那个案例。
除此之外,还有女子为报复其他女孩,雇人实施强奸,被判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
2、女性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那么,女性会不会单独构成强奸罪呢?
也是有的。
不过,由于强奸只能由男性对女性实施,所以,如果女性要构成这个犯罪,只能通过男性实施。
司法实践中,有女性将其他女性迷倒,唆使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因为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他的强奸行为完全是在该女性的唆使下发生,因此,该女性直接自己构成强奸罪。
这在法律上称为“间接正犯”,就是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其他人实施的,但因为实施者只能算是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工具”,故利用者单独单独构成犯罪。
总之,女性当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会。但是,女性构成的强奸罪,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强奸。因为女性要构成强奸罪,必须是配合男性共同完成,女性单独直接实行的“强奸”不能定强奸罪,需要用另外的罪名来定罪。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可能会纠正很多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在具体分析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先明白两个定义。
01
强奸罪的定义和共同犯罪的定义
第一个定义:强奸罪的定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该条还列举了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情节都比较恶劣,感兴趣的人可以翻翻刑法法条。
从这个法条就可以看出来,该罪保护的是妇女的X自主权,被害人是妇女。所以强奸罪一定是针对妇女实施的,犯罪的直接实行者就必须是男性。从这一点来看,女性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女性要构成强奸罪,就需要我们了解第二个定义。
第二个定义:共同犯罪的定义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里面的难点。我们通常认为,犯罪是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实施的,那如果是多人实施呢?共同犯罪,即是两个人以上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这就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性。
在共同犯罪里,按照分工的不同,把犯罪人分为正犯和共犯,正犯就是直接实行者,共犯又分为教唆犯和帮助犯,他们的犯罪是间接性的,需要凭借正犯才能发挥作用。
比如在强奸罪里,我们通常认为的,就是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毫无疑问构成了强奸罪。但如果这里面加上另外一个女人,一个女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男人实施了强奸行为,除了男人构成强奸罪之外,这个女人也构成强奸罪。
以上就是强奸罪和共同犯罪的概念,我们把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运用,就能够很明确的知道,女性能够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有人可能就好奇了,既然女性只有借助男性才能实施强奸罪,那么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这个怎么定罪?还有,如果男性被女性侵害,就不能被保护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制造了一个侵害,就必然有一个罪名等着你,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关于女对女,女对男的侵害,放在第3部分来分析,首先看看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具体情形。
02
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
前面已经明确说了,女性构成强奸罪,必然是和其它男性一起构成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里,女性既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正犯。
第一种,女性作为教唆犯和帮助犯构成强奸罪
这个很好理解,现实中也都有例子,比如母亲教唆成年儿子强奸无辜女性,儿子听了母亲的话,实施了强奸行为,母亲就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再比如,怀孕的妻子把路过家门口的女大学生骗到屋里,帮助丈夫实施强奸行为,妻子就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2013年7月的某一天,怀孕的谭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利用他人的善良,骗实习生胡某送其回家。到家后,谭某在酸奶中下迷药,诱骗胡某喝下,谭某的丈夫趁其昏迷实施强奸。事后,两夫妻怕被人发现,实施了杀害行为。该案告破后,以谭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其丈夫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刑。
类似的例子不少,这些例子让很多人感叹,现实远比想象中的残酷和狗血。
第二种,女性作为正犯构成强奸罪
这里有两种情况,第1种是女性和男性共谋强奸无辜女性,比如男女合谋后,女性负责暴力打昏无辜女性,男性再实施强奸行为,那么男性和女性就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第2种情形是,女性教唆精神病男性强奸无辜女性,精神病男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构成强奸罪,但教唆的女性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女性用枪逼着男性强奸无辜女性,也是间接正犯。
就在最近,东北某地有三人预谋抢劫,三人于深夜在公园中寻找作案目标,遇到正在公园谈恋爱的钱某(女)和谭某(男),三人持刀抢走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并强迫被害二人发生X关系。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谭某被刀胁迫着,在三人面前与钱某发生X关系。此三人,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综上所述,女性不可能单独直接构成强奸罪,而必须要与其他男性配合。
分辨一个女性构不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在这起强奸行为里有没有被害女性,如果有那再看加害女性在里面承担什么角色,是教唆、帮助,或者共同实行,都构成强奸罪。
03
女性直接实行的“强奸”行为应该定什么罪
以上女性构成强奸罪的不同种情形,相信大家都好理解,比较难以理解的,也是大家关心或者比较感兴趣的,就是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怎么定罪。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况。
第1种,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
女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现实中也出现过,比如一个女性为了羞辱另外一个女性,在找不到男性配合的情况下,通过道具对女性实施奸Y。
放到强奸罪的定义里看,这种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实施了犯罪就必然会受到惩罚。刑法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女性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
这种情况相对第1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更多,只不过大多数人可能不会选择报案,最有名的当属成都九眼桥事件。
当时,一醉酒女子摇摇晃晃走在桥上,突然看中了一个男人,二话没说就扑了上去,把男人按到在地实施了强奸。事后,女子擦擦嘴,摇摇晃晃的又走了,该男子也没报警。再事后,听说经常有孤身男子在桥下转悠。
那发生这种情况,是不是男性就只能白白受侮辱,而没有刑法对男性加以保护呢?当然不是,以前刑法规定的只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受害人只能是妇女,后来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受害人也包括男性了。
在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外,又增加了从重处罚的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女性针对男性的“强奸”犯罪有两个罪名,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猥亵儿童罪。
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女性朋友,碰到未满14周岁的男童,就算再少年老成,就算是他自愿的,或者是求着与你发生X关系的,也一定要躲开这个坑。
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发生X关系的,不论他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一律定猥亵儿童罪,在强制猥亵罪的情节下从重处罚。
所以,从这一点看,在男女关系上,不论男女,都应该知法懂法。
04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对女性构成强奸罪,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形的分析,希望对女性朋友有帮助。记得曾经有一个专家分析过,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把女性的X权利当成了一种商品,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大家对这个说法怎么看呢?
最后,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希望大家都要洁身自好,有原则,有底线,知法懂法。
1、对女性来说,并不仅仅只有男性危险,有时候看着无害的女人,往往更危险,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把眼睛擦亮一点,看清周围的人和周围的事。
2、对于男性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要善待女性,远离是非女人,真碰到了被侵害的情况,一定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事发长沙,一女子看中一款价值8000元的衣服,为让老板给衣服打四折,自愿与店老板发生关系。事毕,老板坚持打七折,女子一怒之下报了警。
小刚是长沙某高档品牌店老板,长得帅也能说会道,因为当天店员请假,他亲自上阵卖衣服。
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一个穿着性感的女子来到店里,对一件价值8000多元的衣服爱不释手。
因为两人相谈甚欢,小刚说如果你真的喜欢,我可以给你多打点折扣。女子心里窃喜,要是能打四折不就可以省下5000块吗?
就在女子去衣帽间试衣服的时候,小刚把店门关掉径直来到衣帽间,与小芬发生了关系。
可结账时小刚坚持只打七折,觉得自己吃亏的小芬,一怒之下打了110,报警说小刚强奸了她。
在警察面前,小刚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但被公诉时,小芬屡次请求警察不要定小刚的罪,把警察搞得一头雾水,既然不定他的罪,你干嘛要报警?
不得已,小芬把关于衣服打折的事告诉了警察。基于小芬是带有动机的自愿与小刚发生关系,小刚最后被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强制、胁迫、暴力或其它手段,让妇女发生关系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妇女强行与男生发生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不构成强奸罪,不等于妇女可以胡作非为,不等于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下列3种情况下,妇女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共犯,以及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女性或儿童,并且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7条,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也就包括男性。
妇女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例如,昆明一滴滴司机,接上一醉酒女乘客后,被女乘客动手动脚,并要求司机与她发生关系。
司机在劝说无果后,女乘客仍然纠缠不休,好在公司发现滴滴车停在路边不动,联系上了司机,才对女乘客提起了公诉。
强奸罪的共犯。
指为别人的强奸提供帮助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某母亲为讨男友的芳心,协助男友强奸自己13岁的女儿。
因奸淫或协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的方法,如抚摸、亲吻等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从重处罚。
例如,河南南阳一网红女幼师,把自己屡次向男童索吻的照片发到网上,被判定为猥亵儿童罪,后因男童母亲的“理解”而撤诉。
不管强奸罪,还是猥亵罪,不管男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还是男人对女人,或者女人对男人,只要对方不是自愿的,只要你违背他人的意愿,对他人身体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所以,不管男人女人,都要懂得保护自己,既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必要时,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人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一位身怀六甲的孕妇,竟然伙同自己丈夫,将一个无辜的年仅17岁的女孩诱骗到家中,对其进行侵害。
这是2013年,黑龙江发生了一起令人感觉诧异,毁人三观的案件。
2011年,白云江和妻子谭蓓蓓在同一家认识。谭蓓蓓性格开朗,认识五六天之后,就与白云江发生了关系,并且互有好感,于是,谭蓓蓓就决定要和白云江结婚了。
两人最开始的生活过得温馨而甜蜜,谭蓓蓓不在乎白云江的过往,甚至还将他17岁的女儿接到了家中居住,很快两人就领了证。
2013年,谭蓓蓓怀孕了,母亲只能接受,想让孩子落户在烟台。为了这件事,白云江多次往返烟台和桦南两地。然而,就在这段时间,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2013年5月,白云江和一个朋友喝酒聊天,戏称自己现在是单身,已经和谭离婚。听了这话白朋友说了一个大秘密。原来谭蓓蓓与白云江在一起七八个月的时候,竟然出轨,与一个搬家公司的老板发生了关系。
因为那个时候两人的事受家人阻拦,心情不好。一天,谭和搬家公司老板去外地送货,老板一直在她旁边说白云江的坏话。这时白云江又打电话来查岗,这让谭蓓蓓更加生气,于是就和老板在外面喝了一点酒。之后,老板就提出要和她发生关系,尽管她一再拒绝反抗,最终还是让那个老板得手了。
知道真相的白云江非常愤怒,赶了3天2夜的火车回到家中和谭蓓蓓对质,谭蓓蓓也承认了
崩溃的白云江想要让谭蓓蓓打掉孩子,然后离婚,但是谭不愿意。此后,白云江开始了对谭的家暴,经常没有预兆地就打她,除了肚子之外,其他地方都打。
白云江内心很爱谭蓓蓓,但是妻子出轨这关却一直无法过去,这让两人都非常痛苦,日子已经难以为继。此时,两人却想出祸水东引的方法。他们多次讨论要去报仇,甚至有杀人的想法。白云江不发火时,两人也能正常相处,白甚至还会拿谭蓓蓓的事开玩笑,此时谭蓓蓓也开玩笑地说道不如我给你去找个小姑娘。
刚开始,白是拒绝的,甚至还骂她无耻,但是谭蓓蓓多次提出,要用年轻女孩来补偿他,白有点动心了,他知道,要想好好过日子,自己的火必须发泄出来。于是,邪恶的方法就这样出现了。
他们经常会出现在自家阳台寻找目标,2013年7月,他们开始行动,目标是一个年仅17岁的小女孩,谭蓓蓓以孕妇的身份,假装自己肚子痛,让她扶自己回家。白云开了门,女孩进去之后,白云江开始热情招待那个女孩,但是却偷偷在奶茶里放了药。
不过,尽管已经决定办事,但是白云江依旧无法过了自己那关,他非常紧张害怕,所以一直没有感觉。折腾了几次,甚至在妻子的谭蓓蓓的帮助下,他依旧无能为力。而此时,小女孩已经快要醒了。为了担心事情败露,白云江决定杀人灭口。最终,在谭蓓蓓的帮助下,将这个年轻的女孩杀害。随后,白云江将尸体用行李箱装着,埋到了离家20公里的玉米地里。
最终,小女孩胡伊萱的母亲发现自己的孩子不见了,找了两天还是没找到,于是报了警,警察通过监控找到了白云江一家人,并将夫妻二人逮捕。被抓几天之后,谭蓓蓓到医院生下了孩子。随后,孩子被送往福利院,而谭蓓蓓又进了监狱。2014年6月16日,白云江被判处死刑,而谭蓓蓓作为帮凶,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时法院判处的是被告人白xx、谭xx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违背妇女意志,以镇静催眠类药物致人昏迷的手段强奸妇女;以镇静催眠类药物致人昏迷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指向财物数额巨大,并意欲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因为谭怀孕,判决结果是认被告人谭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里面就有强奸罪,是对身为女人的谭判定的。
我们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司法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因此女性在教唆或者帮助罪犯的时候也能被判定为强奸犯
女性是不可以被判强奸罪的。
但如果在强奸案发生过程中,有女性对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造成了被害人被强奸,则会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从犯,视情节轻重而定。
我跟大家说一个案例,可以帮助了解女性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徐明仙案发生在1986年,是当时震惊社会的一起强奸未遂致被害人自杀的恶性案件。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十分的离奇,可堪称是狗血剧情。
婆婆强奸儿媳妇。
徐明先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年纪轻轻就嫁给了丈夫,日子虽然清苦,但也有滋有味,老公为人也实在,徐明仙对他还是很放心的,一来家境也穷,即使有点花花肠子,也没办法,二来,夫妻两忙着赚钱,也想不到这一块去。
后来儿子长大了也娶了媳妇,为了改善家境,多多挣钱,刚结婚不久的儿子就选择外出打工,家里就只公公婆婆和儿媳妇三个人在家生活,家里有个年轻漂亮的儿媳妇,自己老公平时也很勤快,什么活儿都抢着干,隐隐感觉自己老公对儿媳妇特别关心,徐明仙渐渐起了疑心,总疑神疑鬼自己老公和儿媳妇有什么事。
离奇惨案就发生在1986年的10月份,公公早起床喂猪,那个年代,猪都养在猪圈里面,因为害怕有贼,所以都会上锁,恰巧那段时间猪圈钥匙是儿媳妇保管,公公过来拿钥匙,儿媳妇正好在忙空不出手,就让公公自己拿,刚巧公公把手伸进儿媳妇衣兜里拿钥匙的画面被徐明仙看到,不明就里,更加肯定自己的猜测没有错,这儿媳妇和老公公绝对有事,又不敢问自己老公,于是总想着报复一下儿媳妇,好叫她别打自己丈夫的注意。
有一天自己女儿家中有事,急着把她爸喊过去帮忙,徐明仙看丈夫走的急,儿媳妇还不知道,于是穿着丈夫的衣服,摸进儿媳妇的房间,那时候都是在自己家里,儿媳妇也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房门只是关着并没有反锁,徐明仙穿着丈夫的衣服偷偷摸摸靠近儿媳妇,伸手摸她,儿媳妇突然惊醒,一想自己老公外出打工,这肯定是有逮人想要搞坏事,又惊又惧,翻身反抗,看到居然是公公想干坏事,情急之下一口咬中对方的手指,趁对方吃痛,跑回自己娘家。
跑回家以后受到惊吓的儿媳妇把这件丑事告诉了父母,娘家人特别愤怒,准备天一亮就带人去女婿家讨个说法,那个年代,观念特别传统,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这件大丑事,要是传扬出去,必定会被村里街坊领居指指点点议论纷纷,不仅施暴者名声扫地,被害人也要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女人越想越伤心,索性一死了之,选择了自尽。
第二天娘家人发现了惨状,气急生怒,叫上人准备去讨还公道,要让对方付出代价,刚到村口遇到从女儿家回来的老公公,直接一顿暴打,并扭送派出所,但老公公这两天吃睡一直都在女儿家,并不知情,而且有不在场的证明,使案情陷入了僵局,后来这个悲惨女人的妈妈想起女儿跟她说,反抗的时候曾咬伤了对方手指,根据这条线索,经过排查找到是婆婆徐明仙做的案,被捕后徐明仙对这起恶性案情供认不讳,只因小小的猜忌怀疑,引发了这么严重的恶性事件,简直让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徐明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最终在对徐明仙的定罪上发生了分歧,主要分歧就是徐明仙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有没有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必须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妇女只能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男子实行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时候才成立。
此案中,婆婆徐明仙是穿丈夫的衣服,试探和轻薄了儿媳,并未实施强奸,也不构成教唆强奸和辅助强奸。
在徐明仙案中,可在新修刑法适用中的“猥亵罪”,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界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