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一二审,案子又回到一审,被告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如果主体不适格,在一审就驳回了,到不了二审。
经过一二审,案子又回到一审,被告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经过一二审的案件,属于终结的案件。只有是一方不服向二审法院或者是高院申请再审,这样有可能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重审的案件,否则不会出现题示所说的情况。被告及一、二审法院,为何才发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呢?这是很大的问题。这种概率也非常小,也可以是一个笑话,因为这个案件已经经过多个程序了。如果确是像题示所说的情况,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这样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原告滥用诉权造成被告出现诉累,被告可以要求原告予以赔偿。再就是如果原告有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该对其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一审开庭时,被告可向法庭提交证明原告不是适格主体的证据,法庭会让原告对此进行质证,如果法庭查明,原告主体的确不适格,法官会动员原告撤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又回到一审’的情况出现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案件一审判决后,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另一种是案件一、二审判决后,经申诉案件启动重审程序。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案件现在又进入一审程序了。既然是一审,当然就要对当事方资格进行认定。因此,本案当事方如果对原告方资格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体适合是原告起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审法院尚未判决,则原告起诉的前提不成立,即原告没有提起本次诉讼的权利,也不能通过变更或追加等方式在程序上补救。此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您是原告建议撤诉,重新提起诉讼,能节省诉讼费。如果您是被告,只需要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证据,法官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情况介绍,本案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后,经二审审理,又发回一审重审。发回一审审理时,被告发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是原案件没有审结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按原案,由一审法院依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程序要求,即案件又回到原立案后开庭审理的原点阶段。如果被告确有证据证明,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在一审组织开应前或开庭时,举证证明原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答辩意见。此答辩意见,仍属被告基于一审程序所享有的诉讼抗辩权。该答辩意见,一经庭审查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不适格,法院就会依据民诉法关于“原告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就会因原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不符合立案诉的条件,而动员原告撤诉 。原告不撤诉的,则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谢邀。
如果法院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之后确定属实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所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法院均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按照题主所陈述的,案件经过一二审之后,又回到了一审,那么法院实际上对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已经进行过审查,是认为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也不会这样浪费司法资源循环。至于被告发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有可能是被告的单方观点。
不过,作为被告一方,无论该观点是否成立,如果有证据证明的,依然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来,是否成立由法院作出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或者一方因为上诉,致使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回到一审时,按一审程序审理。如果此时发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可以要求法院对原告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如果经审理后确认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坚持审理并作出判决,另一方当事人上诉时可以把原告主体不适格作为一项上诉理由提出,由二审法院予以审查。在正常情况下,一审法院应该先审查诉讼双方的主体资格,对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法院会作出指导性诉讼要求,让一方当事人考虑主体不适格的后果,自行纠正这一问题。如果法院认为主体没有问题,就会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并作出判决的案件,可以行使上诉权。
如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又回到一审。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基于两种情形:
一是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一方或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这样一来案件就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的,就会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且需要发回一审法院查明)或者程序上有错误的,就裁定发回重审。所以案件又回到了一审。
二是二审判决后,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或者一审法院发现案件的审理存在错误,由一审法院院长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如此一来,案件又回到了一审。
不管是上面哪一种情形,当被告发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时,随时都可以提出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劝原告撤诉,原告拒不撤诉的,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裁定。
你好,主体不适格,也就是他没有起诉被告的资格,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案件经一二审,又回到一审,那是二审经审理,发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发回一审重审。被告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可以在一审重审中提出来,法院如果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就会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