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和妻子结婚7_8年了,但是妻子的户口一直留在娘家。我岳父岳母一家住在当地的乡镇上面,家里有一栋1000多方3层的房子加上自留地。去年进行新农村建设,我岳父岳母家就被拆迁了,获得3套房子和600多w。岳父给我妻子和小舅子各200w,她们自己留200w养老,房子妻子一套,小舅子一套,岳父岳母一套(以后归儿子)。","本来我也没什么意见。但是闹心的事情是岳父给我们的存款单上注明了这是我妻子的婚前财产……","就这事,让我一直耿耿于怀,这笔钱对于一般打工家庭来说不是一次小数目,读者们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
你岳父的拆迁款和你没关系,他有权力赠予女儿个人。所以,你妻子父母指定赠予她个人的财产,不属于你们夫妻婚后的财产,注明是婚前财产,合理。
我和妻子结婚七八年了,妻子的户口留在娘家。岳父母一家住在当地的乡镇上面,家里有一栋1000多方3层的房子加上自留地。去年进行新农村建设,岳父母家就被拆迁了,获得3套房子和600多w。岳父给我妻子和小舅子各200w,自己留200w养老,房子妻子一套,小舅子一套,岳父岳母一套(以后归儿子)。闹心的事情是岳父给我们的存款单上注明了这是我妻子的婚前财产……就这事,让我一直耿耿于怀,这笔钱对于一般打工家庭来说不是一次小数目,读者们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
这事儿没毛病!题主这想法奇怪的很。
前两天刚有人咨询过我类似的问题,就是婚前家里的房屋,婚后拆迁,分的钱算谁的?下面我展开说说:
一、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而改变所有权。
从题主的讲述来看,岳父母给妻子的钱,是妻子娘家拆迁所得的赔偿款。由于妻子的户口一直在娘家,而拆迁的是岳父母家自建的房屋。
岳父母自建的房屋多半是在宅基地上。而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也就是属于岳父母,包括妻子这一户人家共有。所以,对于宅基地及上面的房屋,妻子也是有一份所有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这个所有权,是妻子在婚前已经取得的,与题主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这个赔偿款,只是妻子婚前财产宅基地及房屋的一种转化形式,虽然变成了钱,仍然属于妻子的婚前财产,与题主也没有任何关系。
岳父这样写,只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记录,没有任何问题。
二、即便不是妻子的婚前财产,这样写也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不是妻子的婚前财产,那么岳父母给的这笔钱,性质上属于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对于赠予的财产,如果不做特别说明,将归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岳父母不注明的话,这200万和房子,将属于题主与妻子的共有财产。一旦题主和妻子婚姻有变,这些财产也是要进行分割的。
然而凭什么呢?要知道,如果妻子不与题主结婚,岳父母与题主有任何关系吗?从岳父母的本意来说,给这些钱当然是给女儿的帮助,如果题主与妻子离婚,岳父母当然不会给题主任何帮助。这样的状况显然是题主岳父母不想看到的。
现在题主的岳父母,将钱款备注上“婚前财产”,显然表达了这种赠予只是给题主妻子个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种情况下,这笔钱将会成为题主妻子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有变,这笔钱是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当然,题主也可能并不是想要这笔钱,只是单纯的感觉到不受信任,有点不舒服。但这种不舒服实在没有必要。反过来想想,如果和妻子和和美美地过一辈子,这笔钱还不是题主和妻子共同花的吗?即便没有花,将来还不是留给题主和妻子共同的孩子吗?何必呢?平白得了一大笔钱,怎么反而生出矛盾呢?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人家你岳父给她女儿的钱注明婚前财产,合情合理!你要是个聪明人,就好好疼爱你的妻子,善待你的家人,好好经营你的婚姻,别想其它的!
你就偷着乐吧,只要你一心一意的和媳妇白头到老,当然也有你一份,就看你现在的疑虑,你岳父做的太对了,一点毛病没有。
你岳父这样做非常明智,既给了闺女生活保障,又给女婿无形的震摄。有了经济支撑也就有了底气,无论以后婚姻如何,女儿的生活都不会差到哪里。
一点都没错啊。那是他的钱,他有处理的权利。你对媳妇好,你还能享受得到。你对你媳妇不好,那这钱和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他保护他女儿的合法权益,有错吗?
不合理,应该给你个人三百万,给你父母一百万,再把三套房子的两套过户给你,房本写你的名字。姑爷么,是最亲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