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女性隐私部位颜色当卖点的妇炎洁,到底错哪儿了?
洗出“少女粉”,粉嫩散黑,柔润滋养,还你少女粉嫩如“处”,你相信这些字眼源自一款大众熟悉的妇女用产品——妇炎洁的广告语吗?
妇炎洁也因此在5月17日登上热搜,原因是“侮辱女性”,充满歧视和偏见。一款适用于女性的玻尿酸玫瑰滋养洗液却处处“不尊重女性”,这岂不是打自己的脸?
妇炎洁广告文案看似“新颖”,但是却充满“歧视”,物化女性,令女性消费者感到不适合冒犯。有网友就认为这是商家“不花钱上热搜”、收割流量,广告语太过“露骨”。
文案设计者低俗、猎奇的心态是一种病态心理,“男女平等”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准则。违背这一准则就会受到市场的惩罚,涉嫌违法更应受到调查与处罚。
妇炎洁洗涤用品是受到大多数用户青睐,有着良好的口碑。尤其是妇炎洁内裤专用洗涤液具有良好的杀菌消毒能力,对于内裤出现的发黄、变硬等问题有着很好的洗涤效果,可以避免细菌滋生,交叉感染。相信只要商家做真产品,做用户信赖的产品,那么一次广告文案引发的舆论不会对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交流。
这还用问吗?
“洗出粉红”!这是什么话?
首先,涉嫌颜色歧视。肉的颜色有粉色、有白色、有褐色,甚至有黑色,你叫嚣洗出粉红,把红橙黄绿青蓝紫放在哪里?忑么不说洗出黝黑、洗出煞白?
其次,涉嫌夸大效果。天生的黑色,你能洗出粉红么?就算能洗出粉红,那不得把外面一层黑皮给扒掉?如果能洗变色,拿来洗头的话,不给洗成金毛狮王?
所以说,做人要厚道!这样会得罪很大一批人的!
不吹不黑!
公序良俗:妇炎洁的钻营与广告审查关系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逐步形成了性行为不公开的规则;根据原《刑法》(1979年)规定,公开暴露隐私部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被“分解”后,权威的法律人士解释诸如在公开场合的性交行为不成立犯罪;妇炎洁等经营商的营销以“性”的内容为广告,多数人便认为广告的内容合法。
妇炎洁的销售以“性”的内容为广告
性行为的不公开的规则便是人类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多处出现“公序良俗”一词,例如,《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问题是,为什么多数公众和法律人并不知道公序良俗的含义呢?
多数法律人的惯常思维模式为:非此即彼——对立关系,例如,刑事辩护中,不少律师经常作无罪辩护等。《民法典》第八条的表述内容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多数法律人据此认为法律与公序良俗为对立关系。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原则。当法律将具体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时,公序良俗便是法律规定,例如,强奸罪等;当法律不能穷尽“林林总总”生活中的“事无巨细”事项时,法律人应当通过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家政策认定公序良俗的内容。
例如,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不少法学家,包括刑法学家不能用违背公序良俗分析,或者解释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大陆地区,司法机关对“咸猪手”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共场所的“咸猪手”逃避不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待“咸猪手”不同的处理方式,社会可能需要讨论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清末修律时,中国近代法律人曾广泛收集“民俗”以便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大陆法律人认为“民俗”是封建礼教的内容,从而持否定的态度。
礼教的内容也有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例如,“男女有别”与“性不公开”规则有着内在的联系。现代法律人对待传统文化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中华传统文化,包括传统法律文化有许多“瑰宝”。
经营与非法经营、钻营区别在于:经营合法;非法经营违反法律、法规;钻营违背公序良俗。妇炎洁等的经营不非法受任何人干涉;妇炎洁等非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例如,妇炎洁经营的产品不合格等。由于多数人对公序良俗的内容不理解,对妇炎洁钻营无法适用法律规制。
例如,2016年,妇炎洁曾在其洗涤液礼盒上印有“我不能洗掉你的过去,但我能洗干净你的未来”的字句;其含义为,“使用妇炎洁的产品能够掩盖过去”,明显地侮辱妇女却得不到查处。
例如,近日,妇炎洁电商在广告上写道:“中日韩三国社会调查显示:83%的男性不愿意给伴侣口爱的原因竟然是……下不去嘴”;其含义为,“口爱”与性行为存在联系,不是明显侮辱妇女行为,还是什么?
广告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由于当代的中国法律人尚不能分清公序良俗的内容;国家与社会不能对妇炎洁等商家的认识期待过高,因此不能将妇炎洁等钻营行为“一棍子打死”。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有专门的规定,一定要说妇炎洁广告错在哪里,可以按《广告法》处理: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中,社会良好风尚即为公序良俗。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广告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广告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责任
拿女性隐私部位颜色当卖点的妇炎洁,到底错在哪儿了?错在不理解公序良俗的内容,全社会能理解了吗?应当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哪些人的法律责任,从列举的法律条文能够得出结论。
妇炎洁就是想通过这种擦边球的字眼来吸引眼球,本身竞争品牌越来越多,自己的销量每年都在下滑,为了能够重振旗鼓,所以想到了这种低俗的宣传词。
妇炎洁本身定位非常明确,就是面向女性的,作为男性来说妇炎洁也就在电视广告上看到过,记得还是唱《知心情人》的付笛生任静夫妇代言的,当时的一句“洗洗更健康”被洗脑到现在。
“洗洗更健康”这句简单又让人明白的广告词,比现在这种低俗的广告词好多了。最近妇炎洁官方旗舰店的宣传海报中,出现了“太黑太难闻”“洗出少女粉”“越来越黑我该怎么办”“下不去嘴”等“自杀式”营销文案,这种文案充满了歧视和偏见,既涉嫌侮辱女性,又涉及虚假宣传。
现在很多的广告出现翻车的情况,就是因为想要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来引起关注度。如果翻车了,就采用道歉的方式来蒙混过关,最后很好地起到了宣传的作用,这样的做法着实让人不耻。
像妇炎洁这种打“软色情”的擦边球,对于那些懵懂无知的青少年来说,负面作用非常的大,可能会影响他们正确的认知异性群体,这是非常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的。
写在最后
像妇炎洁这样的营销方式太过低俗,赚着女性的钱,还要贬低女性,而且有虚假宣传的嫌疑,效果和数据什么的都是胡说八道。虽然这个宣传海报很快就撤下了,但是对于这个公司的企业文化还是感到担忧的。
错在,应该出男士清洗液,因为好多女人妇科炎症是由男人不卫生引起的,这样既不会产生问题,女人也会为男人去购买,因为同女人也相关。思路要打开些。[灵光一闪]
四宗罪:贩卖焦虑!夸大宣传!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我一一给你们道来,大伙来评评理。
贩卖焦虑
妇炎洁是做洗护用品的,一直以来都是规规矩矩的,市场也比较认可。可这次却拿中年女性的焦虑出来贩卖。
大家都知道部分中年女性会有中年危机,而私处的护理也是一个方面,关系到家庭和睦,这次品牌方的广告公然拿这些中年女性所面临的问题,拿出来贩卖焦虑,想以此来刺激消费。
夸大宣传
品牌方通过一些广告词,如“粉”,“嫩”,“处”等等字眼,暗示消费者如果使用了自家产品,便能达到以上的效果。要知道市面上所有的洗护用品,都不具备这个功能。毕竟这些是跟年纪和阅历有关,不是洗护用品可以解决的。
年龄歧视
这次品牌方的消费主力明显是已婚的中年女性,而且那些字眼如“粉”,“嫩”,“处”也是对标某个年龄段,某个阶段的女性,给人的感觉就是,那个年龄段才会有品牌方所提出的问题。
性别歧视
市面上很多洗护用品都有男士款和女士款,而品牌方这次提到的字眼,不难看出都是针对女性用户的,也怪不得会成为众矢之的,说明了品牌方有性别歧视的嫌疑,让人感觉到反感。
写在最后的话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观点,你们赞同吗?
戳中女权的痛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