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事业单位能过渡为公务员吗?
执法类事业单位是行政辅助和支持类,基本都可以过渡为参照管理的公务员单位,职能混杂不清的例外。
1、执法类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牧、环保、建设规划、质量技术、食品药品、市场管理、城市综合、劳动保障、文化旅游等监察监督管理执法,受主管行政部门委托,执行的是各行业的行政法规。委托执法在基层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作法,由于基层行政编制和行政机构个数限制,许多执法类机构在市级及以下,几乎全部是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辅助类或者支持类事业单位,在市级以上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也是行政职能部门。
2、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几乎都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过一些职能混杂不清,或者改革滞后的地方。
3、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其方向是综合执法,同一行业各类执法大队,整合职能和人员、编制,成立综合执法局,对涉及该行业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全体进行监督监察和管理,保证不留死角,不推诿扯皮,确保法律法规规定落到实处。
4、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在市级以下基层,成立综合执法局,基本上还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机构,个别行政编制富余的地方,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或者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但改变不了行政辅助类或者支持类事业单位的整体分类。因为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整体紧缺的局面无法改变。
5、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参公问题,会随着公务员管理机构划归组织部门后,全国范围内规范运行,规范管理,实行全体参公,这是改革方向。在综合改革过程中,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所有新划转、整合的其它未参公的事业人员,根据身份,组织统一培训与考试,统一过渡为参照管理的公务员,不能参公的人员,会设立或分流到下属事业单位安置。
执法类事业单位目前多数已经过渡为参公单位
执法类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重要补充,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机构,比如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物价、城市管理、卫生、文化旅游、农林水利等相关行局都有下属的执法支队(大队)或相关二层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的执行。此前,这些单位多数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类似承担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将逐步变为行政机构或转为参公。很多单位因此根据政策,逐步过渡改为了参公单位。
目前,仍有少数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完成过渡,这部分单位在职能上相对比较模糊,下一步是否转为参公单位,视当地省级直管部门情况而定。如果省级部门在厘清职能后,转为参公或行政,市县两级相应也会按政策组织考试,统一过渡。如果省级部门不调节,那么市县两级将会继续保持事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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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中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非常明确的,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两类,分别是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所谓的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是那些具备行政职能,为机关提供服务的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那么这些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将会被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
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应该会归类于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那么就会过渡成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而不会过渡成行政单位。
从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情况来看,公务员队伍管理越来越严苛,自然过渡的事情不可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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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
是非常难的。其一:公务员编制类别为行政编,省市县乡四级都执行编制总量控制,现阶段各级政府行已满编运行。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基本都拿来公招,无多余的编制安置事业人员。其二:执法类事业单位数量多,人员多,都转为公务员不现实。其三:公务员法硬性明确规定了转公务员的相关细则,明确了事业人员转公务员的条件,所以事业人员转公务员基本不会大范围的出现。中央已放权各省,审批事业转参公的权限,待遇和公务员基本一致!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执法类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改革方案,对于这些执法事业单位,如:卫生监督所、农业执法大队、水政执法大队、环境监察大队等执法单位明确规定可参照公务员管理,也就是参公编制,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
但是,基于各地财政收入状况有出入,在经济发达省份,这些行政执法单位均已变成参公身份,而一些不发达地区,尚未执行此规定。
说到底,还是地方财政收入有问题,如果都过渡成参公单位,财政开支将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是,情况都是暂时的,既然改革方案有规定,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终有参公的一天。
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一般定性为行政类或者公益一类行政辅助单位,这类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整体过渡为参公人员。单位性质:执法职能一般是行政职能,或者由行政单位下设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授权执法,这类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被划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或者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纯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还好说,如果是公益二类或者生产经营类,还是有改制的风险。生产经营类在2020年前全部改制为企业,公益二类大部分单位也会改制,推向社会,如果去的单位恰好在改制之列,就面临着再次分流的风险。
因为之前的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行政职能,基于这点,对这些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简称“参公”。但目前根据最新的改革精神,要解决“事业局”的问题,也就是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要进行剥离,移交到行政单位,唯一保留的是行政执法职能。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事业单位要回归本来的公益属性。
由于“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聘在管理和转业技术岗位的工人纳入了“参公”范畴,目前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基本上都是人事部门内部认定一直以来也都是这么办的。而湖南、四川、广西等省却将工人身份排除在外。
未“参公”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来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划分为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三类,题主就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上。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行使的是行政职能,按照相关规定,单位是可以“参公”的,所谓“参公”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在人员录用、晋升、考核、工资待遇、离退等各方面完全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和公务员一模一样。
从这个角度来看,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一步随着单位的整体转性,是可以转为参公或公务员的。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去回答:1.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只是过渡,最终应该会被消化掉(消化的形式不尽相同);这类机构中的编制内执法人员应该此前都经过转参公事业编,在2019年前后多数非领导执法人员又暂时转行政类职级,那么最终极大概率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相反,转出公务员序列的概率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