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过了多少年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不知犯了什么罪?
追诉期,我国刑法中的时效问题。就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因此也称追诉时效。犯罪己过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己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苦无罪。
追诉时效的规定,体现的我国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犯罪分子,而是通过刑罚改造犯罪分子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从法理上讲,追诉时效的长短,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大小,刑罚的轻重相适应。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追诉,又不致使某些应当受制裁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我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一,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二,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
还有在追诉期限以内重新犯罪的,前罪追诉期从后罪之日起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的追诉时效期限分为4个等级。这里所指的法定最高刑,是刑法分则相应条款规定的最高刑,而不是可能判决的刑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就是10年。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为15年。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大部分情况是终生追究,你先弄明白追溯期是什么意思,我国的追溯期跟国外不一样,我们是指案件发生之后多久没有被公安机关知道,比如你偷东西了,几年之内没人报警,过了追溯期即使报警也不受理了,如果你犯罪了,当时你跑了,不管多久,只要有人在追溯期之内报案,就会一直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一直到你死亡。
著名的南大碎尸案,发生在1996年1月19号,凶手为了毁尸灭迹,将刁爱青的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然而至今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1996年至2021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追诉期,是否不再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了?
在这个案例中,理论上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追诉期。但是,在1月20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辟谣”:“南大碎尸案”将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追查。实际上,只要捉到杀刁爱青的凶手,如果找出这20年内,凶手有再次犯罪的证据,那么法律依旧会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是,2021年4月6日,受害者家属撤诉:出于种种原因,决定撤销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经说过一个案例:20多年前一名女子被同村男人强奸,但是当时没有报案,过了20多年才想起要追究那名男子。因为那是普通的强奸案例,法律最多判3到10年,而刑法的追诉时效是15年。而那名男子在这20多年间,又没有犯新的罪,因此就不再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
因此,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的,凶手在此期间没有再犯法,法律就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反之则追究。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的追诉时效和所犯的罪轻重有莫大的关系,所犯的罪越重,追诉时效越长。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
2.法定最高刑超过5年,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超过10年的,追诉时效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追诉时效呢?
超过了追诉时效岂不是让凶手逍遥法外?其实不然,如果在此期间,凶手再次犯罪,那么即使是超过了追诉时效,也要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如果凶手不再犯罪,说明已经改过自身,法律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为了社会和谐安定。
另外,规定追诉时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刁爱青家属同意销案或许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结语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即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是希望凶手能改过自身,做一个正面教材,共同维护国家的社会安定。
最高刑二十年到死刑为20年,其他的依照所判处最高刑罚的期限,已经公安立案逃避追查的不算,犯罪后再犯新罪的从新罪时间重新计算。案情重大经报请最高检察院批准即使过了追诉期的依然可以追诉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如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追诉期限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十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算起,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后之日起计算。
我们村是一个有7000多人口的大村庄,八九十年代村里的某些年青人拉帮结派斗欧作恶争当老大,造成三人死亡。由于群欧死人公安机关只是找访一番算是调查,三十多年没有定论。在这次打黑除恶运动中,当年参加群欧的人全部抓捕归案。由此可见,犯罪过后无论过去多少年都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案件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是重案,可以判无期死刑的那种,市级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再上报最高检,经最高检批准可以起诉
犯罪后过了多少年就不追究刑事制任了?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犯罪时间超过20年的,就要免予起诉,那就是法律上所说的20年的追诉期。
但是有些案件在有效追诉期内已经立案,那公安机关会一直追究到底,直至犯罪嫌疑人死亡为止。
比如浙江省湖州市的茅小敏就是个明显案例,他于1988年犯下的杀人案,直到2010警方才将其捉拿归案。时隔22年法律照样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他实施犯罪的第二天公安就立了案,因此法律对于他就没有无效追诉期。
茅小敏当年正是18周岁时,看到某招待所女服务员章某,长得亭亭玉立、美丽动人,因此对她产生了幻想,光想早日占有她。但是他总找不到机会下手,通过踩点得知章某凌晨值班。于是他凌晨翻墙进入招待所,掰开她值班室的窗户,跳进屋内扑向正在床上熟睡的茅某,欲行不轨行为。在被惊醒的章某强力反抗下,未能得成。为了害怕章某事后将其告发,他用手掐死了章某……。
案发后警方第一时间就接到了报案,通过调看电子监控,很快就锁定了茅小敏,茅小敏这时犹如惊弓之鸟,到处逃亡。据说他先后逃到上海、包头、大同、昆明等大中城市,但是由于他不敢露身份证,在城市没有他的落脚点。
最后他选择了云南省的会泽县,他认为在小县城有无身份证无所为,为安全起见,他采取廉价租房方式长期潜伏下来。
就这样他在小县城一呆就是二十年,2008年他由于生活出现拮据,偷了房东400元钱和一对金耳环,被房东发现后,非要去派出所举报他,这时他采取软磨硬施的方法给房东私了此事,但他也毫无保留的把当年因奸杀人的事告诉了房东,再三哀求房东替他保密。
但这个房东在与妹夫喝酒时,说露了此事。说者无意听者留心,几年后房东的妹夫因盗窃被捉进监狱。他为了立功减轻罪行,在监狱里举报了茅小敏当年的杀人罪恶。就这样警方没费吹灰之力就把潜伏22年的杀人犯茅小敏捉拿归案,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看立案了没有,如果立案,永久。
没有立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应立而未立,也是永久。另一种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5年;最高刑为5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10年的,为15年;最长为20年。已过追诉时效的,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