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某人替老赖担保,老赖不还钱,这个人被拘留,最终还清欠款,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老赖不还钱,担保人被拘留后还清欠款,非常合理呀,谁叫你给老赖担保的?
担保人可能觉得自己有些冤,自己又没借钱,只不过是帮朋友忙签个字的事儿,为什么要承担责任?那我只能说你被朋友坑了而且还是法盲,下回一是要学法,二是要认人!先说说什么是担保:
按法律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给别人做了担保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替别人还款!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来讲,生活中比较见的是连带担保,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如果也不还钱,债权人通常会把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债权人和担保人连带还款。还不还款,就到执行阶段了,就是出现可能被拘留的情况了。
在执行阶段法院既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同时执行。一般法院对担保人和债务人能找到谁的财产就执行谁的财产,方便执行谁就执行谁,如果债务人跑了,或根本找不到合适的财产而担保人能执行,当然可以执行担保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也是很常见的。这个没什么可说的,谁叫你当初愿意给别人做担保呢?
当然,担保人毕竟不是债务人,当担保人还款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但那是债务人担保人内部的事儿了。很多人会出于帮朋友忙等原因稀里糊涂地签字帮人做担保,内心想着应该没什么事儿,真出了事又觉得自己冤。都是成年人了,应该知道让你签字不是开玩笑,担得起责任就签,担不起就别不好意思拒绝!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石塘网)
给别人做担保一定要注意了,有时要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替别人还款。
如果是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如果不还钱,债权人通常会把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起诉,法院会判决债权人和担保人连带还款。还不还款,到执行阶段了,可能会出现被拘留的情况。
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中签下自己大名并按下手印的时候就应当想到的此类法律风险。不过现实当中,确实存在担保人被债务人忽悠或者以高息、礼物、人情等诱导下,同意为债务人担保。但是这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只能说你缺乏法律常识、贪小便宜被债务人套路了。
担保人一般会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诉讼中,和债务人一起列为被告,在执行阶段同样会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被限制高消费、甚至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规避、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现实当中,债务人要么债台高筑,要么已经失踪无法联系。因此,建议大家千万不要随随便便在合同中签字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到最后都是泪。
感觉回答不错,请记得点个赞哦?,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关注并私信我。
这种做法合理合法。
法律设置担保人,设置担保责任,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能够得到实现。所以,既然愿意做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规定,作为担保人,对债务负有清偿的法律责任。所以主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属于老赖,作为担保人没有偿还债务,同样也属于被执行人,也属于老赖,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所以,法院对担保人(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最终还清欠款,这个是其担保义务,这都合理合法。当然,根据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所以担保人还清欠款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不过,这个估计够呛,毕竟他已经属于老赖,也不太可能有能力偿还你的债务。
银行争了利息 ,借款人拿着钱花了跑了,担保人还钱?啥事道?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吗?
银行贷款,民间借钱区别很大,银行贷款担保属于笫二贷款人,一旦贷款人因故不能还贷,担保人应负全责,为老赖担保,应该付出担保代价,被拘留后还清贷款合情合理。
合理。担保人签字就得负责任,这是法律规定。
什么叫但保?担保就会有代价!
无论是在法院的审判或者执行中,很多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担保人在面对法官时,总是表示出十二分的愤怒与不解:我又没拿一分钱,我只是担个保,凭啥向我要钱?
凭的就是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所以能够做担保人的,往往是合同双方特别是债权人比较相信的人。换句话说,就是职业比较体面,或者财力比较雄厚者。
由于担保人的出现介入,使得债权人在出借金钱、签订合同时比较放心,在主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债权可以实现,合同得到履行,促进了商业交易的成功,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以,在主债务人能够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结局当然是皆大欢喜,债权人的利益如期实现,担保人的信用价值没有损失,双方的友情因此又深厚了好几层。可是,在主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友谊的小船那是说翻就翻,速度比翻书快上几倍不止。
从诉讼时的对簿公堂剑拔弩张,到执行时的兵戎相见反目成仇,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矛盾,尖锐得象是丛生的荆棘。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特别是保证担保时,消耗的是自己的社会信用价值,如果不是因为你的职业比较体面,财力比较雄厚,你的社会信用价值也不至于达到使债权人足以相信的程度吧。
既然债权人如此信赖你的信用,你又怎么可以抛弃信用不顾而拒绝承担担保义务呢?
没有你的大包大揽,债权人大概不会爽快的把钱借出去,在合同上签上字。
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这就是一诺千金的来历。
所形容的是:说话算数,非常讲信用,言而有信,言出必行,说到做到。
各位愤怒与不理解的担保人,应当静下心来,花十分钟的时间看看担保法,再花三十分钟的时间,读读季布列传。
最后,再告诉各位担保人,你在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切莫忘了行使属于你的权利。
担保人本来就是防止老赖的责任人,遇上老赖不还担保人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