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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3-07-05 11:15关键词:单位,事业单位,社保,退休

问题补充: 我是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单位就给我们全体在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已经交了28年,个人每月按工资额的8%交,单位交20%,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我单位同事退休时发现,社保局把个人交的给退回来了,这部分个人账户资金不参与计算养老金发放,缴费年限也不按照实际缴费的28年算,而是按照2014年开始计算,这样,实际缴费年限就少了22年,这样退休工资是不是就少很多?是不是违背了保险法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不得退保的规定?这个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损失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可以维权吗?

点赞1、玉树藏族自治州 网友:雷迪嘎嘎

根据你的提问,我的理解是你今年刚从事业单位退休,社保局才将2014年9月30日之前你缴纳的在你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退给你,社保局这样做没有问题,法律依据文件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你不可以维权,因为你不可以起诉国务院的文件违法,但是我也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社保局退给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会损害你的养老金利益,你是按中人办理退休的,你从1992年缴纳社保一直到2014年9月30日前的年限以及你1992年缴纳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通过过渡性养老金彻底解决啦,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公式:

国家为了打破养老金双轨制,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将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到和企业一个账户,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中人”、“新人”的概念

(一)“中人”就是指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分别按退休和按企业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两者对比,哪个高按哪个发放,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二)“新人”就是指202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退休的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二、退休金计算公式

(一)“新人”按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公式如下:

1、“新人”养老金计算公式

“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

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按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公式如下:

1、“中人”月基本养老金=“新人”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2014年10月前的工作时间就是视同缴费时间)

(1)过渡系数各省都不一样,一般为1.0%-1.4%,西安为1.2%;

(2)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本人基础养老金公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一致,计算公式中,只是字母代表意思不同:

a1、a2 .....an 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1年、2 年.......n年本人视同缴费工资额

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N为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结论:

1、根据“中人”月基本养老金=“新人”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你缴纳的年限从2014年10月1日始至你退休这段时间和企业养老金计算一样,也和你的理解一样,没有问题;

2、从你参加工作到2014年9月30日之前这段时间的养老金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根据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相当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只要你的视同缴费指数≥1,实际上计算的值大于比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值,而且实际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是大于社会平均工资的,(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的养老金相当于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根据2019年养老金单位缴费比例没有变化之前按20%缴纳、个人按8%缴纳,由于过渡系数各省都不一样,最低1.0%,最高1.4%,这个暂时没法估算,但是如果是成都,过渡系数为1.4%,我觉得完全会大于实际个人账户金额计算的数据,何况你2014年9月30日交到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还全部一次性退还给你啦;

3、保底条款,“中人”养老金分别按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政策计算的退休金和按企业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两者对比,哪个高按哪个发放,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点赞2、利川市 网友:栖止你掌

首先,题主提问题时,要多学点国家退休政策,什么叫按事业编制单位退休,什么叫按企业单位退休。

按哪个办理,退休金高?!

同等条件下,按事业编制退休退休金比按企业单位退休金高几百元啊!

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

一、事业编制单位属下企业,如房产局维修部门等员工,虽然是工人,但是,都是在事业单位,这是在事业编制单位剥离下属单位后,2014年事业编制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就职于事业编制单单位下属企业的员工参照事业编制单位人员退休办法。所以,才有了退休前,将2014年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退回个人之说!

二、70年代原先是民政局所属企业或者是企业按当地政府要求接纳了一部分残疾人员就业,当时有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要大于职工总数的25%。为福利企业!

这样的企业视为民政局兼管企业或者称为民政局下属单位。

2007前,有一部分这样企业的残疾人员上访,要求按事业编制单位人员办理退休,后来,这样企业的已经退休的员工全部重新核算退休金,按事业编制单位办理退休。在职的员工,后来都是按事业编制单位办理退休。2014年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全部退给个人。

这种案例,发生在每个人身边的当地原来的房产局维修班或者叫维修队的职工,都是参照事业编制单位人员退休政策办理退休!!!!!

这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到2014年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到退休年龄段为实际缴费年限。

这类人退休金比企业同龄职工退休金每月高500元左右。

怎么还有合理不合理之说?

不懂政策,占了便宜还说不合理!你想维什么权?你想按企业职工退休吗?可以啊!你按企业职工退休,你退休金比现在少500元,你把你多出的500元退休金退给政府!

你愿意了?!你维什么权了?!你已经得到利益的最大化了!岂有此理!

点赞3、许昌市 网友:し子吟゛

事业单位极少有1992年开始缴社保的情况,除非这个单位是企业。

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个时候企业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金制度。

2005年前后,有很多地区实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是通过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的方式,当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最高还是20%。

2015年,国家决定从2014年10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划了一条线。从2014年10月开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014年9月及以前的工作年限,凭借职工档案,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个人不需要缴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国家承担。

基础养老金,跟缴费年限挂钩,包含了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由于个人不需要缴费,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为了作为补偿,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这是根据退休时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都在意以上,处级干部能达到1.6~1.7。相当于按照160%~170%的社平缴费基数缴费呢,而且相当于过去所有年限都是这一比例。

另外,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还有过渡性系数,一般是1%~1.4%。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待遇是非常划算的。

有人纠结自己在试行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实际上过去的时候,由于大家试行缴费缴费基数低,而且没有建立职业年金制,计算养老待遇的时候肯定会低得多。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采取退休时推给个人或者并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确保个人不会吃亏。因为,职业年金也是个人在去世以后,可以由家人继承。但是不可以并入养老金个人账户。为什么呢?

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时间实施的,如果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额,而缴费年限不计算这样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各省市设定的视同缴费指数又会落空,没有统一的制度。

视同缴费指数往往比实际缴费指数要高,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低,用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础养老金要吃亏。

当时没有建立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待遇又要吃亏了。

2016年以后,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大幅提升至7%~8%以上。这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如果将过去的个人账户部分记入养老金个人账户,这样也会增加养老基金的负担,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统筹考虑的,并不会因为一些地方的试点而造成不平衡,而且国家是通过制度保障大家养老金大家不吃亏的。所以,无须纠结过去的缴费年限。

点赞4、偃师市 网友:弑神者

这完全是因为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误解,而闹的一场“乌龙",把“馅饼"当成了“牛粪″。

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是2014年10月1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在此之前,只有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才需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参保时间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时间表,有的省份是1992年就开始缴费了,有的地方是1995年才开始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8%,职工单位承担20%,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个人负责8%,费用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这就是题主说的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一点题主记错了,事业单位需要参保并缴费的不是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而仅仅只是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制工人编制的身份人员,事业单位中的干部编制丶正式工编制(比如退伍年人)都不需要参保。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只要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不管是干部身份丶正式工身份,还是合同制工人身份,统一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即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正式工龄,统一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加在一起计算缴费年限。这样一来,事业单位中那些在1992年~1995年间巳经参保并缴费的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的社保账户一律销户,缴纳的费用统一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将本息返还给个人。也有的地方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统一打入职工职业年金账户,以发放职业年金的形式逐月发放。

把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全都返还给个人,等到你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会把你之前的实际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在一起,一并来计算你的缴费年限,这对题主及所有合同制身份的职工来说是件“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却由于题主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不了解,偏听偏信,把一个好政策误解成不合法不合理,还要去维权,这简直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希望题主可以再去认真学习一下政策。

点赞5、滁州市 网友:漠筱暄

有些事业单位的一些人员,于2014.09.30之前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仅是非在编人员或者单位虽然属事业但却是企业管理的单位,缴纳的也只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4.10.0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算作视同缴费年限,无需补缴由国家财政负担,已经缴纳的应予退回。当然,非在编人员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能退回的,因为这些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点赞6、防城港市 网友:几味少女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交纳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缴纳社保那么实际上你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本身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从2014年开始才交纳社保的,只有对于企业职工来讲从1992年开始才建立的相应社保交费。

当然我们不论是从哪一年开始交费,实际上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是能够被正常的认定的,也就是说,你是1992年开始参加工作的,但是你的正常缴纳社保的年限可能不一定是从1992年开始计算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将来你的缴费年限是要跟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再加上你的实际缴费年限来最终确定自己总的累计缴费年限。

对于你来讲更重要的就是如何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需要有个人档案的,在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记载来确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比如说你2014年之前一直都在事业单位工作,那么都可以认定是从缴费年限甚至来讲,你在2024年之前退休,那么就属于事业单位的中人,甚至会按照老的计算办法,来确定自己的养老金所以说这个问题,你完全是不必要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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