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
一、 从问题角度看,其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作出,两者作出的主体并不相同;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在议事程序上具有区别,以下对问题的回答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股东会决议看,无法仅凭持股90%的股东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原因1:无法得知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未违反公司章程,则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规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从董事会决议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过半数方可通过,与持股比例无关。如果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则股东单方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无法通过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过90%。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对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判断均是建立在会议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京悦所 周娜 袁康迪)
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一、“内容合法”
假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一致,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合法的情况下,是成立的。
2.《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依照章程决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
二、“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明示形式主要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问题表明决议是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说明没有取得其他股东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关键是看是否取得其他股东的默示意见。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也就是说应该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需要一定条件。对本问题来说,公司有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等是有规定,这些就是是否取得默示意见依据。
1.按规定,90%的股东可以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需要看,是否按规定向其他股东送达了会议通知,如这些程序都符合规定,其他股东没有出席,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成立。否则,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不成立的。
2.按规定,90%的股东不能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议肯定是不成立的。不过,这种约定基本不会出现。
所以,在假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决议是否成立的关键点主要就是两个,一是,表决权和持股比例的关系;二是,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按章程或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本人是从经济专业的,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两个决议都有明显瑕疵,是否成立取决于你自己的态度。
1、股东会决议:
虽然表面上看大股东已经持股90%,但从你的表述来看,他并未依法通知你开股东会,也就是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实务中有不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的情形,但条件严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全体股东对所议事项必须一致同意;第二,一致同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表达;第三,每位股东都必须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章。但你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这种特殊情况。
因此,这种自说自话的决议,是存在瑕疵的,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若你放弃撤销权或者超过规定时间未向法院申请而被视为你认可。)
2、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规定,召开董事会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其他董事。同时,就连监事也必须得通知,少一项都是程序瑕疵。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况是非常明显的,要不要行使撤销权就看你自己的了。
一、无论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首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目前的《公司法》赋予公司充分的自治权,也就是说这是“家事”,法律不过多干预。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所以不要为图省事直接拿工商部门现成的章程范本来“填空”,最好根据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条款。
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可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时出资比例大的股东在表决权上会占较大优势。
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先谈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决议内容,需要的最高表决权比例为三分之二,如果某名股东持股比例为90%,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不然基本上该名股东一人的表决权比例可以通过所有的股东会决议。但有例外:第一,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不符合,该股东会决议为可撤销;第二,该大股东是否通过的决议内容涉嫌滥用大股东身份,侵害小股东权益,如存在这样的情况,该股东会决议亦可撤销;第三,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
再看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一般情况下,实行一人一票制,即便股东为董事会成员,其在董事会里的话语权也与所占股权比例无关,故即便某名股东持股比例高达90%,他一人也无法通过某项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规则不一样
股东会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只是股东会表决的一般规则,法律允许公司可以自由规定,表决规则写入公司章程就可。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规则,不按出资额表决。
看章程呗,股东会召开的形式合规,然后内容合规,最后按照章程表决合规,有什么不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