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但是过了申请执行时限,还能要回钱吗?
“官司”(民事诉讼)赢了,但是,过了申请执行时限,还能要回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应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之权利。
申请执行人过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有效期间,还能要回钱吗?
我以为将是困难重重难于上青天!
一般来说,债权人假若能轻而易举地从债务人处要回钱,何必诉讼呢?而今,债权人赢了“官司”却痛失好局可惜之至!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而言有两个权利:
首先是“自然给付权”。债务人永远负债于债权人,债权人任何时候皆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其次是“法律的强制权”。该权利因为时效问题已损失殆尽!
债权人能否要回钱,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靠“运气”;其二是靠债务人的“觉悟“(良心发现)。希望仿佛寥寥无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