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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3-07-05 11:24关键词:做法,辞职,员工

问题补充: 如题,比如说我每月25号发工资,这个月辞职,要下个月25号才能领到工资,这样子是合法的吗

点赞1、宣城市 网友:繁华如梦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辞职后要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肯定是不合理,并且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而到了各个城市,一般会规定在之后的3到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离职工资,拿深圳市来说,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而有的城市则是规定5天。

虽然法规已经明确这样规定了,但在公司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严格这样去做,因为公司会考虑工作量、工作效力等问题,特别是比较大的企业,目前主要分为这几种做法。

一、离职工资和在职员工的工资一起发,也就是当月离职,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再一起发给员工。

二、每个月计算两次离职人员的工资。比如,上半月离职的,离职工资统一在15日发,下半月离职的,则是在月底30日发。

三、只有少数企业才能做到离职后的一周内发完离职工资。

不管什么样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员工也都接受了,基本上只要公司会正常发离职工资,也都不会太去纠结!

点赞2、齐齐哈尔市 网友:魂灭九幽

答:感恩您提出问题,荣幸让我回答你。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目前是不合理的。

按照现在最新劳动法,员工辞职后三天必须的得付辞职人员后离职的人员的工资。

如果没有你可以通过劳动局投诉原企业单位公司。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是小私人公司或者是朋友介绍的公司,那么建议你还是不要去申请了。在疫情情况下,今年有很多大企业与小公司都,很难的,维持下去。

疫情下,能有事给员工做的公司也算是比较正常的吧。

如果你一定要申请劳动局告企业,企业必须会受到处罚。

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与公司沟通好,实在是沟通不了的情况下,再向劳动局申请投诉企业[作揖][作揖][作揖]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与想法,如有说错,请多多包涵,谅解

你好,我是:刻骨铭心得先机

欢迎大家关注与评论,让我们一起共同进步

谢谢大家[玫瑰][玫瑰][玫瑰][作揖][作揖][作揖]

点赞3、周口市 网友:楠木可依

合理。每个公司常规做法即当月工资隔月发,这是一贯做法,总不能当月各项考核指标,例如出勤率,生产产质量等指标完成数据尚未出台,而就结算工资,能正确吗?

所以既便你当月辞职,甭管是做满日子完成当月生产工作各项指标,还是半途终止,均是当月底考核,下月按规定的某日才能获得经考核后的工资,这不仅合理且符合常规做法,正常的情况下,全国都一样。

点赞4、佛山市 网友:叛逆家族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认为是合理的。其实这也是大多数公司的通常做法,只要发工资是按时发放都是合法的。

企业的工资和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一样。大多数企业当月发的工资其实是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我们必须是入职满一个月以后,到了下个月发工资的日期时发的工资其实是上个月的工资,并不是本月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是先发工资后干活,比如6月8号的发的工资就是6月份工资,但企业在6月8号发的工资其实是5月份的工资。

我原来所在的公司发工资的日期更是奇葩,选在每月的27号发工资,为什么选在27号呢,因为公司的生日是27号,也就是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的日期,这样在公司工作,结算的日期是从每月的25号对25号。比如5月25号来到公司工作,到6月25号发工资,实际上法的5月份工资。当然这对在职工的员工来讲可能比较容易接受,毕竟这个钱是放在公司,早发和迟发反正都是要发的,只是第一个月可能不习惯,因为差不多要干两个月才能领到一个月的工资。

最不习惯的可能还是对于那些离开公司的人,过去我们在单位工作时,由于每月的工资都是本人到出纳室签字,然后由出纳每人给我们发一个工资袋,工资袋里的工资就是我们当月的工资。如果员工离职办完各项手续以后,就可以凭离职手续到财务部领取现金,结算自己的工资,从此和原单位没有任何联系。

但现在不一样了,我们离职或是辞职时,办完了离职手续就可以离开了,至于应当结算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要在每月造发工资时才开始造工资表。正如你所说的每月26号发工资,如果你是6月26号离开公司,那么就要在7月26号发工资时,才能领到你在公司离职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其实还有更奇葩的,假如你是在6月30日才离开,那么这个月就还几天的工资,那么这几天的工资就应该是7月份的工资,那么到了8月26日,你可能还会收到6月26日到30日这几天的工资。

既然企业是先干活后发工资,那么只要下个月任何一天发工资都是合法的,比如在1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和在3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你很难说他不合法,都是合法的,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法宝,这在表面上不属于拖欠工资,因为工资是按时发放的,但在实际中实际上是拖欠了一个月,这个钱如果放到生产经营中可以作为流动资金多周转了30天,如果有银行贷款的,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贷款减轻了企业的利息支出。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是先干活后发工资,这个月发的工资是上个月的,所以很多员工离职以后,也是按照这种方式,需要等到企业发工资时才发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在企业工作的工作,由于哪天发工资没有统一的规定,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范畴,也不属于拖欠的工资的范围,所以应该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点赞5、营口市 网友:橘子汽水

很坚定地回答,绝对不合理!

很多员工都有这样的体会,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后,上一家公司总要把工资拖到下个月的固定发薪日去发工资,于是很多员工都表示赞同,即使有些不赞同也默默的认可了。于是很多员工都提前办理好离职然后该走的就走了,有的甚至去了外地。然而当到了次月发薪日的时候,有些人发现自己的工资不是少发就是被扣了很多,于是再开始找公司开始理论,公司开始找各种理由为扣工资找借口,仿佛说的条条是道,于是很多人因为不想再纠结甚至纠缠就自认倒霉了。

其实,公司在员工合理正常按规矩离职的话是可以要求公司当时结清的,毕竟也要涉及到自己的签字,自己的核实,为了避免公司和个人相互扯皮,还是当时算清晰为好。即使不能当时即刻到账,但是也要事先明晰自己的工资金额和将发数额,这样签字好,自己认可好之后再跟公司商议具体发放日,比如当时发,比如过几天发,比如下个工资发薪日周期发都可以的。

关键还是要看员工和公司关系处理的怎么样,如果关系处的好,无所谓哪天发放,如果关系处的不好,那么可以即刻要求公司结算工资,毕竟不结算属于公司违反劳动法行为,同样也是人力和财会为了偷懒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不过还是建议题主和公司好聚好散,毕竟山不转水转,没准哪天又相遇了!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启发,欢迎探讨和交流!

点赞6、广元市 网友:紫布丁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明确的回答你,这种做法并不违法。

大部分公司实行的都是下发工资制,也就是说,先干活儿,后发工资。只有事业单位和少数国企是上发工资,也就是先发工资,后干活。

下发工资制的操作模式是,每月初发上个月的工资。一般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是每月1日至31日,工资发放则在每月10至15号发工资,例如6月工资的计算周期是6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工资的时间为7月10至15日。

问题中所述的工资发放日是每月的25日,如果你6月25日发的是5月的工资,那么照此推算,你6月份离职,工资要到7月25日发放,是没有问题的。假如你6月25日发的是5月份的工资,只能说你们公司工资发放的时间有点儿长了,相当于压了一个月工资了,这种做法非常的不妥。

关于离职工资的结算,如果工资发放延后很多,你也可以跟公司协商,如果人事或是财务的工资结算工作还没完成,可以要求公司连同6月工资一起发放,但是如果金额比较大,而且公司核算成本比较细致的话,一般财务不会这样做,因为涉及到费用的归集和核算。

如果你耽心,自己离职了,怕老板不给你工资,可以让人事部门出具一份工资结算单,并盖上公章,这样,如果公司没有给你支付工资,你也可以有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

点赞7、九江市 网友:提笔再战

很少人愿意较这个真儿,毕竟“辞职”不是“辞退”,好聚好散,只要在约定的时间把工资如数打到卡上就算圆满了。

有网友问:我这个月25日辞职,4月25日才能领到工资,到底合不合法?

对于多数用人单位来说,每月发工资都有一个固定的时间,比如每月10日或者每月月底。

发工资的时间固定,一来是为了培养员工形成良好的支出习惯,避免“青黄不接”;二来也是为提高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发工资的前几天集中做好出勤统计、工资转账就可以了。

员工在任何一天都有可能提出辞职,很少有用人单位能在辞职当天就把工资结清,一般都是合并到下个月发工资的日期,同在职人员一并发放。

以我们公司为例,每月的15号是工资发放日,如果职工在上半月辞职,当月15号一并发放;如果下半月辞职,下个月15号才能发放。

严格意义上来说,以上做法是不合法的,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当做到“钱随人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9条中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生效之日,就是工资支付之日,不得拖,而且必须是一次性付清。

比如这个月25日提出辞职,从人事部门到公司老板从下到上都同意了,劳动合同解除即时生效,那么25日就应当把工资一次性付清给劳动者。

当然,“暂行规定”的效力不高,远远比不上“法律法规”,所以各地制定了自己的“条例”或“规定”,对于何时支付辞职员工的工资这一问题,各地也存在较大差异:

以广东省为例,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一规定与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同样是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中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深圳,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即可,这显然比广东省的规定更宽松一些;如果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时间,可以是3个工作日,也可以是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只要双方认可即可。

再比如北京市,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只规定了需要一次性支付工资,但未说明支付时间,这也就留给辞职职工和用人单位足够的协商空间。

综上,在这一问题上,各省份、城市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虽然国家层面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需要“当日结清”,但毕竟不是约束力较高的“法律法规”,因此各省市可以制定自己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这并不相悖。

大家如果对工资支付时间存疑,那么不妨翻翻自己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从中能找到相关依据。

着重说明一点,以上说的是辞职员工“工资”何时支付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赔偿金”不同于“工资”,需要在工作交接办结之后就支付,而不是无限期的拖延。这是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约束力较强。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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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8、牡丹江市 网友:红唇爱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员工辞职以后下个月才能够领到自己的工资,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认为这样做法没有问题。因为作为一家工作单位来讲,首先它在核算员工工资的过程中,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基本上大多数公司甚至是绝大多数公司上个月的工资都是这个月发放,那么下个月才能够发放本月的工资。

当我们可能在工作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你只要是连续不断的上班,每个月的工资都是按时足额的发放,但是当你离职以后似乎就感觉到自己的工资好像是拖欠了一个月,但实际上作为一个公司来讲,这是他正常的核算工资的流程,所以说是需要有一定时间去耐心的等待他。因为毕竟现在很多企业单位有很多员工,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甚至上千人核算工资,包括考勤的认定都是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

所以说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在4月以后,这是非常正常的,一般做的比较好的公司。大概都需要到5号左右的时间才能够发放,一般10号到15号之间发放工资的可能性是最大的,当然15号以后发放工资的企业单位也是存在的,所以说像你这种情况都是完全正常的,只要是作为原工作单位,能够正常的将你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给你,就没有任何的问题。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点赞9、四平市 网友:覆水难收

首先企业在与员工办理要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向员工结清工资,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企业下月发薪水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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