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在企业员工不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下,国家会出资给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吗?
不是九十年代初,“企业”员工都不缴纳社保,而是,国家没有实行缴纳社保前(全国各地区实行缴纳社保时间不同),企业员工没有缴纳社保。
正因为,国家没有实行缴纳社保前,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才有了企业员工视同缴费年限之说。
我国建国初期到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国家治理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渐建立起了,适应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治理体系。
依法治国,健全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
所以说,在国家没有实行缴纳社保前,在企业的员工,有视同缴费年限。
实行缴纳社保后,企业依法缴纳社保。
现在的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
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保局的对这两部分的分别专业折算。构成了企业员工的退休金数额。
我们国家从1986年就开始对国有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说90年代初企业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不对的,从1992年开始,对全社会的企业职工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同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对于在缴费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缴费制度之后退休的职工,对于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对于缴费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改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按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计算,合并起来为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金,
这里的视同缴费年限,简单通俗来解释,就是原来职工的工龄,凡是能认定工龄的,都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县级以上的大集体,下乡插队,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年限,参军入伍的军龄都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文革当中在大学学习的年限。也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并不是国家财政发给,是由统筹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支付。由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来负责发放。
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行之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职工不再缴费,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因为国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必须缴费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
这一点和灵活就业缴费者还是有区别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是强制性必须缴费,只要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满十五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以,实际缴纳制度之后,应缴未缴的人员,不缴费,是不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国家也不会出资给这部分人发养老金。
九十年代初企业员工都不缴纳社保基金,现在退休人员没有养老金。
我就拿我老婆上班的供销社为例来说明。你们不要听信某些人说什么企业也有什么视同缴费,企业就是需要自己和单位给买了养老保险至少要15年以上才能到了退休年龄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拿到合适的养老金。
如我老婆当年上班的供销社属于国营企业。她们88年就开始自己购买养老保险。供销社于2000年解散时,卖掉了门市及职工住房,把这些钱交到市社保局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买足养老保险。才把退休人员发养老金的关系转到市社保局去发。那些还没到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就自谋生路,并自己继续购买养老保险。直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拿到养老金。企业不存在什么视同缴费,如某男职工,他78年参加工作,如果有视同缴费,那么78一88年这1O年应为视同缴费,而88一20O0年又自己购买了12年养老保险。合计22年大于15年,由于他下岗后没有找到挣钱的事做。一直窝在家里。靠老婆去山上挖点土种点蔬菜,有次老婆挑肥去山上摔一跤,把手摔断了骨头。还几个月不能做事。生活得很艰苦,也没钱继续缴费买养老保险,他2018年去社保局办退休手续,社保局说,企业没有什么视同缴费,叫他补缴七万多元欠缴费用,他只得借钱补足养老保险,才办理了退休手续,拿到了适当的养老金。所以企业退休人员九十年代自已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现在拿不到养老金。
当然也有些特殊情况。如有些企业倒闭把原企业由某私营老标接管,合同中有要求新老板应该给下岗职工买足15年养老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还是九十年代自己没买养者保险,也可以拿到部分养老金。
不交纳是国家还没建立这种机制,但不能说他们没交养老金,只是交的方法不同而已。
因为他们一参加了工作,就开始为国家全民在创造财富。
他们每月创造的财富可能是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更多。
这些创造的财富一般归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规划,分配到全国的公共事业和基本建设中去。
比如国防,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基础建设等等。
在建国初期,这些财富资金可能不够国家这方面的投资。只能是有多大能力干多大的事。
所以也无能力构建养老机制。不过这也不要紧,因为在九十年代前退休的人是极少数。
但进入九十年代,解放后参加工作的人进入退休年龄的人越来越多。
这时就不能依靠简单的剩余资金来滿足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养老问题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也有能力建立社会养老机制了。
但不是一建立养老机制就一刀切的必须交社保。
因为这些人的生产价值都投入到国家建设中了,个人是无力支付社保的。
但他们基础建设业绩,成就了国家的发展,自然他们的工作年限就兑现成了视同交费工龄。
所以这些人虽然没交社保,但他们创造的财富几乎都投入到了国家建设上。
他们虽然没直接交纳社保,但不意味着他们白拿了退休金。
当然这种机制也损害到了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工龄不足十五年的下岗工人。
特别是工龄十二三四年的下岗工人。他们几乎都是辛酸无望的接受了这样无情的现实。
所以九十年代前一点不交,交了也不够十五年的工人,大多数都成了这样的人。
哪有不缴费就领养老金的?八六年以后,大家都要缴费,只不过那时是从工资里直接扣,大家都把这部分工资忘记了。
退休金都是要缴费的!
只有农村不缴费,但这养老金很少,前些年才七十元。现在大概有一百元左右了吧
(原创)从这个问题的“展开”中才看明白,这个问题的题主提出的问题是,在九十年代初期退休的职工,那时不缴养老金,国家会不会给退休的劳动者发放养老金。
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一定是七、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年青人。因为只有七、八十年代出生后的朋友,才不知道我国退休制度的演变过程。为了让这批年轻人知道我国退休制度的变化,特来回答这个问题。
其实,在九十年代以前,我国就建立了退休制度。这个退休制度是以巜国发(1978)104号文件为标志的退休政策。
《国发(1978)104》号文件,首先规定了工龄与年龄同时达到就可以退休。
工龄:十年以上。
年龄:男工人和干部六十岁,特繁岗位五十五岁。
女工人五十岁,女干部五十五岁;特繁岗位四十五岁。
领取退休费的标准:
工龄十年以上不足十五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100;
工龄十五年及以上不足二十年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70/100;
工龄二十年不足三十年,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75/100;
工龄三十年不足三十五年,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85/100;
工龄在三十五年以上,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95/100。
后来特殊地区的地方政府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在这些地方工作的职工,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工资的100/100。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基本工资”是当时根据职工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随着工龄的增加结合个人的表现,有“普调”和“表现”两种增加工资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工资。
所谓“普调”,就是除了犯错误的职工外,人人都能上调。
“表现”调资是按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这次调资的比例指标,由企业根据生产劳动者的表现,由职工投票,企业决定给哪些人调整。因此,只有部分人或大部分人可以调整。
调整的工资由企业劳资部门制作《工资调整审批表》,进入个人挡案,经企业领导审比后并盖上劳资部门的大印,作为挡案工资。退休时以挡案工资为依据,乘以根据工龄应享受的比例,再加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津补贴,便成了你的退休金了。
那么,工龄不足十年的职工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留在工作岗位离职怎么办呢?那就只有根据挡案工资,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退职工资。
后来对于虽有十年以上工龄,但还沒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叫退职。退职可享受挡案工资的40/100的退职费再加津补贴。
其实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以前,一些老企业对年龄大的职工已经办理了退休。退休金无据可依而由企业决定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直到国家政策下发后,才改为按此文执行。
的确,九十年代以前,职工和企业都不缴纳养老金,但是,他们除了按国家政策享受工资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都上交了国家。
那时退休费完全由企业承担,一直延续到两千年后才由社保部门统一支付。但企业要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社保部门统筹机构。个人也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由企代扣代缴,即目前的统筹政策。
因此,九十年代以前没有缴纳养老金,这部分退休人员不但有退休费,而且同样由社保统一直发给这部分退休人员,并且随着各年度的调整养老金同时调整。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草草回答。
因离开劳资工作十多年,该文凭着记忆而回答,对原文中享受退休待遇的比例是否有误,没有查过。如有不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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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且经1992年后退休金制度改革按政策计算,您养老金一分也不会少。因为虽然您改革之前即90年代初还未缴纳社保基金,但当您以后退休了,却正好挤进了退休金制度改革后的好年代。
不但是按新政策规定计算您参加工作年限的养老金多少外,尤其值得赞赏的是对您在90年代初之前参加工作的这段时间,曾未缴纳过社保金的工龄,在考虑计算您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实事求是地作为"视同工龄”看待。
换言之,也就是应该给予您的养老金待遇一分都不少,只要人健在,还给予了全体退休员工退休金制度改革后的第十六次涨幅提升,老人家幸福啊,充分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所以应好好健康幸福的活下去,养老金今年还要继续增加(第十七次),知足者长乐。